股東知情權的保護答辯
㈠ 從「真功夫」股東糾紛看如何保護股東知情權麻煩告訴我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就「真功夫」股東知情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真功夫」拒絕審計請求侵害股東潘宇海的合法權利,應提供財務報告、財務賬冊、會計憑證、銀行對賬單給潘宇海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參見新浪網報道
《真功夫股東內訌董事長前妻舅要求查賬獲准》)。
「真功夫」股東知情權糾紛並不是一個孤立的案例,同樣的股東知情權糾紛在國內外不少公司中日日上演。通過拒絕查賬等方式封鎖公司信息,實際上是股東間擠壓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參見筆者日誌
《股東間擠壓行為的成因、表現形式和防範安排》)。
公司法第34條規定:「(有限公司)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9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可見,無論是對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都是法定權利。
盡管是法定權利,但如果公司(背後往往是控股股東)視上述法律規定如無物,拒不配合股東行使知情權,小股東要麼忍氣吞聲,要麼賣股走人。當然也有象「真功夫」股東潘宇海這樣拿起法律武器,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知情權的。即使是勇敢如潘宇海,漫長的訴訟也不是每個股東耗得起的。
筆者認為,如果公司章程設計得當,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完全可以得到保護,股東無須忍氣吞聲,賣股走人,或者走上法庭。
首先,可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有義務定期向每位股東提交
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重要的公司文件(最好明確列舉)。
其次,
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如果股東提出查閱公司有關信息(可合理地限制信息范圍,防止股東濫用知情權),公司應在收到通知後一個確定的時限內提供查閱方便。
最後,為防止公司(控股股東)拒不配合股東行使上述權利,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如果公司不配合,提出查閱要求的股東可以選擇:
一、低價(如五折或更低)買斷控股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股權);
二、高價(如溢價50%或更多)賣斷控股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股權);
三、要求解散公司;
四、要求將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免職。
㈡ 股東知情權起訴狀程序
㈢ 答辯討論怎麼寫
各位老師:大家好!
我叫xx,我的畢業論文題目是《試論獨立董事制度和小股東權益的保護》,畢業論文是在xxx導師的悉心指點下完成的,在這里我向我的導師表示深深的謝意,向各位老師不辭辛苦參加我的論文答辯表示衷心的感謝,並對三年來我有機會聆聽教誨的各位老師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將本論文寫作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及主要內容向各位老師作一匯報,懇請各位老師批評指導。
首先,我想談談為什麼選這個題目及這篇文章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本文寫於新《公司法》起草期間,獨立董事制度是否必要訂於公司法及公司法應如何加強對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問題,都是學界討論熱烈的課題。對獨立董事的問題,有從獨立董事的責任探討的,有從獨立董事制度的可行性探討的,有從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功能協調方面探討的等等。對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問題,有從公司法對股東權保護完善方面探討的,有從少數股東權在股東大會中行使和保護探討的等等。但對獨立董事制度的根本宗旨即是保護小股東權益方面探討的不是很多。本文主要採用歸納、比較和實證的方法,在獨立董事制度和小股東權效力保護的內在聯系方面作一些膚淺的探討,為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定化做一些吶喊,也就如何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以保護小股東權益提一點意見。
筆者認為,在新《公司法》中確立獨立董事制度,使該制度法定化,並完善該制度以保護小股東權益具有極其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大家都知道,一項好的法律制度也是生產力,能促進經濟的增長,近一、二百年來,在世界經濟的飛速增長中,公司制度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公司制度的基礎是人民投資的熱情,故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權益是否充分地得到保護關繫到人民的投資熱情並最終影響到經濟繁榮。從國處的經驗看,獨立董事制度是保護小股東權益的有效手段,在我國特色下,如何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如何完善該制度保護小股東權益,以激勵人民的投資熱情對我國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近幾十年的現代公司發展中,公司股份日益公眾化、社會代、分散化,小股東因其在公司結構中所處的弱勢地位,不僅要負擔管理層機會主義行為的代理成本,還可能受到處於控制地位的大股東的侵害,保護小股東不受大股東和內部人濫用優勢地位的損害是各國公司立法中共同面對的問題。與發達國家現代公司制度的形成更多地表現為自發性制度變遷過程不同,我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更多地表現為誘導性甚至強制性制度變遷過程。政府在推動國有企業公司代過程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表面上看,公司化改革轟轟烈烈,大批所謂現代公司被「生產」出來。但實際上,這種政府主導的公司化改革不可避免地帶來很多先天性的缺陷,表現在股權結構上國有股權一股獨大,流通股本所佔比重過小且高度分散。在這種股權結構下,大股東利用其控股權選出占董事會絕對多數董事,實際控制了董事會,董事會基本上成為大股東的代理人,股東大會實際上成為大股東會議或大股東控制下的董事會擴大會議,使小股東的權益更容易受到損害。同時,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監事會的形同虛設、股東權利保護機制的欠缺,對受損害的小股東權益無從救濟。因此我國窮盡一切措施,保護小股東權益,更具迫切的現實意義。
各個國家都在探索保護小股東權益的途徑,其中獨立董事制度不妨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獨立董事制度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美國許多投資基金的失敗,因關聯交易、投資基金公司的自我監督不足,公司和小股東的權益受到損害,使小股東失去了他們的投資。鑒於管理者、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利益存在的沖突,為確保小股東權益得到保護,美國國會於1940年通過《投資公司法》,要求投資公司董事會至少有40%的成員為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作為一項制度開始正式出現。在此後多年的發展中,獨立董事制度在小股東權益的保護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獨立董事制度於2001年,由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和保護小股東利益為宗旨,正式引入我國。引入的這幾年來,獨立董事制度在保障了小股東的權益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於存在缺少法源基礎、理論界對獨立董事的作用認識不清定位不準、沒給予足夠的重視等問題,使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沒有發揮好保護小股東權益的應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與咨詢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理論界如何從獨立董事制度是保護小股東權益的基石的高度定位該制度,並以應有的重視程度去研究完善該制度的措施,以促進立法界將該制度法定化,提升該制度的法階效力,使該制度能在保護小股東權益上發揮應有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
其次,我想談談這篇文章的結構和主要內容。
本文分成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從獨立董事制度的起源(產生的目的)、獨立董事的本質特徵「獨立性」的內涵、及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來闡述獨立董事制度是保護小股東權益的基石,明確獨立董事對小股東權益的保護不是直接的而是通過其監督功能,監督內部董事和管理層來發揮保護小股東權益作用的。
第二部分從我國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特點及我國特色的「內部人控制」來闡明我國上市公司的小股東權益更容易受到損害;從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關於監事會具體規定中存在的缺陷來闡明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對受損害的小股東權益無從救濟;從而推論出我國上市公司引進獨立董事制度來保護小股東權益的必要性。同時,在這部分也敘述了獨立董事在我國的發展,指出我國獨立董事在實踐上走在了制度的前面。並闡述了我國目前的獨立董事制度,雖然在規范上市公司運作、使決策民主化及加強上市公司監督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小股東的權益,但由於存在對獨立董事的作用認識不清定位不準、缺少法源基礎、獨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沒發揮企業的自身作用和市場力量、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等機構的關系有待理順、獨立董事的責任和回報不相稱、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知情權和工作時間得不到保證等問題,使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沒有發揮好保護小股東權益的應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與咨詢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第三部分是筆者從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以保護小股東權益的角度提出的若干建議。包括建立公正的提名機制、採用「累積投票制」、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增加獨立董事人數以加強小股東的代言力度等措施從程序規制上確保獨立董事真正代表小股東權益;通過加強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保證獨立董事的知情權、明確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等措施從實體規制上明確獨立董事保護小股東權益的權利義務;通過整合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功能定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格局、培育獨立董事的人才市場等措施為獨立董事保護小股東權益創造環境條件。
最後,我想談談這篇畢業論文存在的不足。
這篇文章的寫作過程,也是我越來越認識到自己學識淺薄的過程。雖然,我盡可能地收集材,例如畢業論文樣本,但由於識識能力的不足,在理解上有諸多偏頗和淺薄的地方,有些觀點是幼稚的;也由於理論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邏輯不暢和辭不達意的問題;因時間的緊迫及自己的粗心,在找印上也存在一些誤、漏。以上種種,墾請各位老師見諒。無論如何我將繼續努力。
你參考一下
㈣ 如何理解股東知情權,股東知情權法律界定
股東知情權是指公司股東了解公司信息的權利。按照公司類型不同,股東知情權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是一個權利體系,其分別由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賬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三項權利所組成。上述三項權利的內容雖然各異,但中心是股東對公司事務知曉的權利,都是為了能使股東獲得充分的信息。而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不僅直接涉及到股東自身權益的實現,而且與公司管理是否規范化緊密相連。因而,世界各國在制定公司法時都對股東的知情權做出一定的規范。
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在更大程度上獲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認,修訂前後的公司法在股東知情權問題上的變化主要是:
(一)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與修訂前的公司法相比較,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范圍擴張到「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公司的會計賬簿;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則擴張到「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修改後的公司法能夠使股東更廣泛地了解公司經營信息,更切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有效地加強對公司事務的監督。
(二)在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查閱公司上述文件的同時,還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這樣有利於克服僅僅允許股東查閱公司相關文件所帶來的諸如不能更全面、精確地了解、掌握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的弊端,從而為股東知情權的行使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三)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賬簿查閱權的行使程序和條件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即「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㈤ 知情權 論文答辯
不知道。。。。。我就是來頂一下問題拿兩分的。。。
不過我聽我們老師說知情權與公眾人物隱私權會發生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