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簽字股東會決議無效案例
『壹』 如何認定偽造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在各大財經網輸入證券代碼,按回車打開首頁,在信息地雷可見股東決議範文,最後就下載,列印即可。
『貳』 公司股份被偽造簽字轉移怎麼立案
偽造股東簽名被轉移股權,如何處理?
案例如下:A先生2015年與其他三人商議一起成立一家公司,每位股東各佔25%的股權,主要營業范圍是文化傳播行業。公司的設立、變更等事項均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託一家公司注冊代辦機構予以辦理。四位股東中除法定代表人之外,其他三人皆未親自對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文件予以簽名,均是口頭委託法定代表人與代辦機構代替簽名。公司的注冊資本系認繳制,四位股東前期未實際出資,認繳期限為十年之後。公司一直正常經營中,所有股東在前期實際上都參與了經營活動,一兩年後因各種原因其中兩位股東逐步退出公司的運營,將公司的股權折價轉讓給法定代表人。另一位股東A先生一直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並在工作中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四年後,A先生因為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的債務糾紛,欲退出公司股權,但經調查後發現,法定代表人已經於一年前偽造了其他三位股東的簽名,簽署了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將公司的所有股權全部集中到其自己名下。A先生發現該情況,希望立即採取行動,拿回本應該由自己持有的股權。
分析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偽造的《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的效力如何。股東通過偽造股東簽名,偽造相關《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非法轉移其他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應視為該類偽造文件沒有合法存在過,其法律性質屬於未成立的決議和合同,不具有任何效力。依據未成立的決議和轉讓合同,轉讓股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未經權利人追認屬於合同法上的無效合同。受讓方應當知道該類決議和合同上的簽字屬於偽造的,不構成善意的第三人,因此該種股權轉讓行為無效。而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惡意偽造相關文件,當然無效。
二、A先生並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是否是公司的合法股東?
股東未實際出資並不必然導致股東資格的喪失,即實際出資不是成為股東的必然條件,不論是實繳制還是認繳制的情況。確認股東資格應當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股權轉讓合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在具體案件中對事實證據的審查認定,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確定成為股東時是否有達成合意。本案中,A先生雖沒有實際出資,但其參與成立公司設立時的協商,四位股東達成成立公司的合意,並且其姓名依法在工商進行了登記,公司章程也有其股東的身份確認,該類行為充分說明四人均是股東的合法性。
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二十二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股東實際未出資並不代表不具有股東資格,而偽造股東簽名轉走相應股權也屬無效行為,可通過訴訟方式確認股東資格。
『叄』 偽造股東會決議上的股東簽名構成侵犯姓名權,應有誰負責
誰發起的股東會議決議,誰負全責!
『肆』 偽造股東簽名,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
分為對內和對外兩部分
對內,屬於無效,可以通過訴訟進行解決
對外,要看對方是否屬於善意第三人,如果對方是善意第三人,屬於有效,如果對方不是善意第三人,屬於無效
此外,該類型訴訟對期限要求較高,建議盡早解決
『伍』 在股東大會決議書上偽造簽字,觸犯什麼法律,應負什麼責任
證券法
要看決議內容 定罪
『陸』 股東決議中,大股東簽名被造假,造假者是否構成犯罪
冒用他人筆記簽字獲取不當利益的為非法交易。而且買與賣同一人所為,提交證據既可。
『柒』 減資決議,偽造或假冒股東簽名的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
你好,偽造或假冒股東簽名的股東會決議是無效的。
『捌』 偽造股東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是無效的,除非是股東追認後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