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減資與抽逃出資
㈠ 法律上抽逃注冊資金和減資有什麼區別
第一,合法和非法的區別。
第二:抽逃資金每年的工商年檢有可能被查到要罰款的,這個可是可輕可重。減資的話,看你做什麼行業的,有些注冊資金少了是不具備有關資格的,減資的多少也要去問工商的,行業的注冊資金是有最低限額的。
㈡ 執行程序中公司無財產執行,公司股東有抽逃出資(減資)行為,怎麼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執行程序中公司無財產執行,公司股東有抽逃出資(減資)行為,怎麼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申請追加
㈢ 有限公司先減資,在做增資,算抽逃資金嗎
個人覺得還是股權轉讓比較簡單。減資需要登報等等,然後再增資。不如直接做股權轉讓。類似問題可以直接問工商局,不需要找代辦公司。問問股權轉讓如何操作。如果先做減資在做增資不涉及抽逃資金。
㈣ 可以減資,不能抽逃出資,二者有什麼不同
減資是指企業為彌補虧損,調整資本而減少企業資本的行為。 企業減資需獲股東大會的特別批准。減資的方法有兩種: 1、減少出資總額,同時改變原出資比例。 2、以不改變出資比例為前提,減少各股東出資。減資後,各股東出資比例保持不變。有兩種做法:發還,對已繳足的出資,將其一部分返還給股東;合並,在公司虧損時,依出資比例減少每一股東出資,以抵消應彌補的資本虧損。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後,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目前抽逃出資的方式主要有: 1、公司驗資注冊後,將貨幣出資用於償還股東個人債務或他人個人債務,這常常表現為發起人或股東用借款或貸款作為注冊資本,一旦公司設立後,就將借來的出資抽回,歸還原主。 2、公司驗資注冊後,非因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又沒有正當理由抽走貨幣出資。 3、把他人的實物「借」來出資,公司一經注冊,再將它歸還原來的權利人。 4、公司驗資注冊後,將已辦產權轉移手續的實物、工業產權、專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再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他人。
㈤ 股東退股與抽逃出資的區別
股東取回自己的出資通常採取兩種方式:一是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二是將股權轉讓給他人;如果股東未採取前述方式直接從公司取回出資,則屬於抽逃出資。
㈥ 減資與抽逃出資的區別
跟負債有關嗎? 工商審查的時候應該會看負債吧
無負債的情況下這樣應該是沒什麼問題的,不存在抽逃出資。
㈦ 股東減資可否以抽逃固定資產的方式進行例注冊資本金5000w,抽離1000萬的固定資產 謝謝
首先,隨便抽逃出資是犯法的。
以下幾種情況可以抽逃
第一,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那麼在成立前,可以抽逃,成立後,不可以
第二,如果是股份公司,除非創立大會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決定不成立公司,未募足股份的三種情況外,不可以
當然 這里我講的是公司成立之前,作為股東的你已經出資了,但是又有點反悔的情況
如果你已經出資了,又不想當股東了,這樣的話,你可以把你的出資轉讓給其它股東,或者第三方。但是如果你想把投進去的錢私自拿出來,又不想經過其它股東的同意。絕對不可以,是違反《公司法》
你是和其它股東不和,還是對公司的前景不看好想抽回投資?
目的是拿回當初你投入的資金吧,那麼你就轉讓啊,要麼給其它股東,要麼給第三方。
能轉多少錢,就看自己的本事了,吹得好,價就高。
何必做抽逃的事????
㈧ 如何參照司法解釋界定處理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
其中,有關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名義股東等問題的法律適用解釋,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案件以及公司登記監管工作,有參照適用價值。 1、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七條,股東以其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的,如果該出資財產作價合理,依法應當辦理過戶登記的已經辦理過戶登記,不需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公司,且公司是善意的,參照《物權法》第106條公司能取得該出資財產權屬的,應當認定該股東出資有效,不按虛假出資查處,該股東與實際產權人之間的糾紛另行解決。 如果該出資財產雖然已辦理過戶登記或者已交付公司,但因作價不合理或者公司非善意,而被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參照《物權法》第106條認定出資無效的,工商機關應當認定該股東虛假出資。 2、已被廢止的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以機動車輛出資逾期未轉移登記是否構成虛假出資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6]94號),曾明確「對實物已交付公司但未按期辦理過戶手續的虛假出資行為,登記機關可以酌情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從輕處罰。」 該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一款則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據此,股東以房屋等依法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按期辦理過戶手續的,工商機關可先責令該股東在合理期間內辦理過戶手續;該股東逾期仍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工商機關按虛假出資查處。 3、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4、參照該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股東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後,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的,該財產貶值金額不能認定為該股東的虛假出資額。 若股東用作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在交付給公司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作價金額,顯著低於公司登記時提交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作價金額的,其差額應當認定為該股東虛假出資額,工商機關可依法查處該虛假出資的股東,以及提交虛假材料或有重大過失的資產評估機構和驗資機構。 5、參照該司法解釋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該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並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出資後,依法申請股東變更登記、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變更登記、實收資本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核准。 上述情形下,該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相應減少注冊資本,並履行法定的減資程序後,依法申請股東變更登記、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核准。 6、參照該司法解釋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公司登記機關在依法責令虛假出資的出讓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補繳相應出資(可並處罰款)的同時,可依法責令受讓人承擔連帶補繳責任;出讓人和受讓人均不補足出資的,公司登記機關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責令該公司限期辦理注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查處公司。 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公司成立兩年後(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後),該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有關虛報注冊資本的規定處罰。 7、參照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相應地,公司登記機關不能以名義股東非實際出資人為由,認定該公司隱瞞真實情況騙取登記。 實際出資人要求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確認其股東身份的,仍要經該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並由該公司依法申請股東變更登記 8、參照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登記機關按虛假出資查處該股東時,該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申辯,要求變更處罰對象的,不應採納其申辯理由。 9、參照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登記在該被冒名者名下的出資未到位的,公司登記機關不能以虛假出資為由,查處該被冒名登記為股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