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拖欠公款
㈠ 拖欠公款,此行為屬於犯罪嗎
既然有相應的制度,就可以按制度辦事。
適當的調查分歧出在那裡,如果分歧沒了,問題不就自然解決了嗎。
㈡ 私營公司大股東挪用公款13萬是違法嗎
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不僅違法,而且涉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回》:第二百七十二條公答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㈢ 公司大股東挪用公款如何量刑
起訴他一定有用!你現在要做的就是搜集證據!找到他挪用公款的所有證據,在賬目上做手腳,這是第二項證據,他做的越多越好,你盡管的搜集!從現在開始,他做的任何事情都可以是呈堂證供了!
㈣ 股東挪用公款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㈤ 股東私自挪用公款
結論:挪用資金和股權轉讓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挪用資金承擔挪用資金的法律責任,不能將強行購買其手上的股份作為懲罰的方法。
首先要糾正一下,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股東挪用公司資金屬於是挪用資金。在實踐中,股東挪用資金容易出現三種情況,不同的情況承擔的責任不一樣。
一、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資金用於公司的業務
這也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股東將公司的資金從公司賬戶轉入個人賬戶存儲,還有的是直接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的業務款項,但存儲於個人賬戶的款項實際用於公司業務,這兩種情況一般的目的是為了逃稅,在具體的案件中我遇到過很多,這兩種情況都屬於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忠實的義務,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讓其歸還,屬於民事責任。
二、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部分或全部歸個人使用
將公司的資金轉入個人賬戶存儲或者直接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的業務款項,然後部分或全部歸個人使用,這就屬於挪用資金,達到一定的條件,就構成挪用資金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
將公司的資金轉入個人賬戶存儲或者直接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的業務款項,然後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這就屬於職務侵佔,達到一定的條件,就構成職務侵佔罪,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我經歷過的案件,很多三種情況同時存在,我一般建議先發起民事訴訟,看看到底是什麼情況,而不是有一點點線索就馬上去公安機關報案。
㈥ 公司法哪一條規定股東不能利用職務之私自挪用公款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版;
(二權)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㈦ 大股東私自挪用公款導致企業倒閉,小股東權益怎麼保障
挪用公款不僅違反企業制度,而且涉嫌犯罪。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並要求大股東承擔賠償。
㈧ 公司股東貪污公款,不承認怎麼辦
貪污公款,只要有證據就構成犯罪,拒不承認一樣會定罪判刑。《刑事訴訟法》版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權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 合理懷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