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益保護律師
❶ 請問律師:我如何維護我的股東權益,又如何處理這樣的糾紛
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對方違反合夥協議,你可以起訴對方
❷ 公司法中對股東權益的保護
為維護股東合法權益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定:
首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並接受股東的質詢。了解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是股東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前提和基礎。公司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時,是股東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了解公司生產經營情況的重要機會。當股東需要了解有關情況時,有權要求相關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並請他們匯報自己的工作情況和知悉的有關情況,股東要求有關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會議的,被要求的人員應當出席,並應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因無法解釋的理由或者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拒絕出席會議,更不能因無法解釋的理由或者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拒絕股東的質詢。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主體是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如何提出要求,由哪些人提出要求,法律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為便於這一規定的落實,確保股東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及時的維護,公司章程應當對有關情況做出詳細的規定。比如多少股東在股東會議上提出就應當出席,或者直接規定除特殊情況外,所有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都應列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等。為了便於開好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確保《公司法》規定的質詢權利得到較好的落實,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的質詢程序做出具體的規定,或者做出原則性的規定,公司可以根據章程制定的原則做出具體的規定。
其次,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公司監事會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的監督機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或監事有以下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可以提出罷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議;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向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提出提案等。
公司監事會或者監事在履行《公司法》規定上述職權時,應當有權利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相應的生產經營情況、相應的會計資料等,以了解公司的有關情況,確保正確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職權。董事、高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依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為確保《公司法》這項規定的落實,公司章程宜細化規定。公司章程不能做出規定的,公司也可以專門就監事會或監事履行職責的情況做出細致的規定,以便於公司內部運作關系暢通有序,避免公司產生內耗,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同時,新《公司法》對董事等人員辭職時違反規定損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情況進行事後救濟也做出了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數)單獨或者合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代表股東依據《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數)單獨或者合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代表股東依據《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❸ 小股東權益救濟有哪些具體法律機制
在很多情況下,法律保護措施是不能做到很好和完全保護小股東權利的,因此,法律有必要在事後救濟方面加強規定,為小股東在權益受到侵害或正在侵害時,提起司法救濟提供可能。這樣,既有利於減少小股東因為控制股東濫用職權和控制權給小股東所造成的損失,維護其合法權益,又可以促進法律公平、公正價值的體現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1、危害行為的停止請求權 在股份制公司,控制股東可以通過控制董事會來控制公司。而董事的行為對公司有引起不能恢復的損害的可能性。僅董事個人承擔責任並不能完全彌補,還必須對這些行為加以事前控制。在公司法中賦予任何股東在他以為公司的經營不正當的侵害了部分股東(至少包括當事人)的權益時,均有權請求法院對這種行為進行干預。一旦認定多數股東,公司董事,監事或者管理人員的行為構成對少數股東權益的不公正侵害時,賦予法院有權下令禁止公司為某種行為,對公司將來的經營活動施加管制。這樣,可一定程度上為小股東救濟其權益提供保障。 2、反對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制度 反對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是指對於股東利益有重大關系的特定事項,在股東會的多數決議成立的情況下,持反對意見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收買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拒絕回購時,法院可以根據股東的申請,強制公司收購該股東的股份。 根據資本多數決原則,在股東會議上,持有公司多數資本的大股東可以通過行使多數表決權,強行實施支配公司資本計劃決議。而這個決議可能會損害小股東的利益,肯定有些股東對決議持有不同的意見,如果這個決議沒有明顯的違反公司章程或者依照商業判斷的基本原則,對公司來說有時必需的,那麼法院就會難以對此進行否決。而該決議的執行肯定會對持不同意見的股東產生不公。那麼,在這種前提之下,賦予持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則可以使其能夠免於權利遭受侵害,而切實保護了異議股東自身的投資權益。 3、對有瑕疵股東會決議的訴訟制度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可就公司的重大事項做出決議,股東應當按照法定的召集程序召開股東會,並依法定的表決方法通過決議。但是,在實踐中,有時會發生實際控制公司經營的大股東基於某種非法的或者個人的目的,不將公司的重大決議事項提交股東大會進行討論,或召開股東會時不通知其他小股東參加的情況。在股東會通過決議的程序或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時,該決議即為有瑕疵的股東會決議。對此,法律有必要作出規定,賦予受到大股東侵害的受害小股東一定的司法救濟途徑,對公司股東會做出的有瑕疵的決議有權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判決撤消該決議,判定該決議無效和權利受損的賠償訴訟請求權之訴。使大股東這種違規或者違法行為受到遏制和被訴,以維護受害小股東的權益。 4、股東申請法院質疑公司是否存在之權利 當控制股東濫用其控制力,對其他小股東進行壓榨或者不公平對待時,並且嚴重損害了公司或者小股東的權益。則我們可以有理由認為,公司股東之間依賴信賴利益關系存在的基礎已經喪失。小股東有權申請法院質疑公司是否應該繼續存在。這樣,當大股東利用控制權對小股東進行侵害時,小股東便可基於以上理由對公司提請法院申請解散公司或者對公司進行整頓,以便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5、股東派生訴訟制度 當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東,母公司,董事監事,管理人員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直接侵害危害到公司利益並最終使小股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由於這些人對公司意志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響力,把持公司機關多數股東即為公司利益侵害行為人。因此,要形成起訴他們的公司意志很困難,在公司法中,賦予股東自己委託自己對那些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侵害行為進行訴訟,以維護公司利益,進而間接保障自己的利益,這種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則能夠有效克服侵害公司利益和小股東權益的行為的發生。以及把持公司機關導致公司機關不能提起訴訟的程序性障礙,以一種程序保障機制給予公司小股東通過司法途徑保護自己的利益的機會。
❹ 律師支招:如何保護隱名股東的股東權益
隱名股東,即隱藏名字的股東,他即使出了資也很低調,不願自己的名字出現在公司任何一個地方,而是另找一個人對外代替他行使股東的權利義務,這個人叫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苦逼的沒有出現在《公司法》中,但是最高院在《公司法解釋三》算是給了他一個名分,讓他得以合理合法的存在。所以,他經常拿著《公司法解釋三》里的第25、26、27條瞎晃,意思是告訴大家他終於從他嬸嬸的腦海里蹦出來了! 在這個走著路都能被大樹砸到的年代,存在就意味著風險。隱名股東的最大風險就在於他太低調了,低調到不僅大家都不知道他的存在,連工商登記上都找不到他。大家都只知道顯名股東。這顯名股東生活無憂倒還好說,可要是個缺錢買房結婚的主兒,保不齊還真干出點捅隱名股東刀子的事兒。比如背著隱名股東悄悄的把股份賣了,這種情況下如果受讓股權的第三人是善意的,那麼隱名股東再著急,也只能邊掐著顯名股東的脖子,邊朝著人家第三人乾瞪眼。另外,如果顯名股東離婚了,或者死了,這部分股權都有可能產生糾紛。 有句話講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不能因為外面危險就憋在娘胎里不出來。顯名股東再精,也有法子治他。筆者就幫隱名股東總結了下面幾個辦法,雖然常規,但如若做到,也能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 第一,選個自己信得過且知根知底兒的人做顯名股東,並相信友誼可以擊敗金錢,即使被坑了,也權當交學費! 第二,和顯名股東簽一份縝密的出資協議,不多說,拿著這份協議去找律師咨詢、修改直到滿意!這份協議里必然要有的是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高額的違約責任及明確的約定該股權不屬於顯名股東的個人財產; 第三,按照這份出資協議履行出資義務後,認真保留相關的出資憑證,並要求顯名股東對你的出資金額、到賬時間進行書面確認。如果公司其他股東也知道你的存在,那麼要求公司和其他股東一同出具這么一份書面確認書更好; 第四,到當地公證處咨詢這份出資協議是否可以辦理公證,如果可以,那麼毫不猶豫的辦理公證; 第五,在拿著出資協議找律師的同時,一並把公司章程拿給他,讓他找出公司章程中不利於你的地方改掉; 第六,如果可能,就把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和重要文件等放在自己這以便於掌控。同時盡可能的參與公司經營,了解公司動態,要求顯名股東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股東權利,不至於在出事時讓自己沒有頭緒; 第七,這條筆者比較糾結,就是由顯名股東向隱名股東就該股權進行股權質押,股權可以質押沒有法律障礙,如果顯名股東向隱名股東進行了股權質押,那麼就可以有效的防止顯名股東惡意處置這部分股權。但說到底,這部分向隱名股東質押的股權就是隱名股東自己的股權,自己的東西押給自己沒意義,同時又有變相承認顯名股東合法持有股權的嫌疑。建議隱名股東們去工商部門咨詢一下,看此方法是否可行。 作者:山東韜戈律師事務所王旭東律師 法律鏈結:《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❺ 股東為維護股東利益提起股東之訴,這樣找律師打官司多少錢
一般稱之為股東直接訴訟,這是指股東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訟訴因,而不僅局限於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可將大股東、董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侵害股東權益的情況納入其內。法律貓指出,與股東代表訴訟中的規定相呼應,違反公司章程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權利人得提起訴訟。在立法體例上,可以借鑒美國公司法採取的立法體例,針對中國的具體情況,詳細規定直接訴訟的訴因,並以一定原則為指導,實現靈活性與操作規范性的結合。對證券法及其他配套司法解釋中過於原則性的規定要進行相應的完善。基本費用在10000元以上。
❻ 股東如何通過股東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股東權益又稱凈資產,是指公司總資產中扣除負債所餘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的之和,代表了股東對企業的所有權,反映了股東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 分析要領 股東權益是一個很重要的財務指標,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資本。當總資產小於負債時,公司就陷入了資不抵債的境地,這時,公司的股東權益便消失殆盡。如果實施破產清算,股東將一無所得。相反,股東權益金額越大,該公司的實力就越雄厚。 股東權益包括以下五部分: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計算的股本金。二是資本公積。包括股票發行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資產價值。三是盈餘公積,又分為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按公司稅後利潤的10%強制提取。目的是為了應付經營風險。當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稅後利潤的5%一10%提取。用於公司福利設施支出。五是未分配利潤,指公司留待以後年度分配的利潤或待分配利潤 計算公式 凈資產=資產總額-負債總額。 應用法則 股東權益比率應當適中。如果權益比率過小,表明企業過度負債,容易削弱公司抵禦外部沖擊的能力;而權益比率過大,意味著企業沒有積極地利用財務杠桿作用來擴大經營規模。 操作實例 例如,上海汽車(相關,行情)1997年年底的資產負債表上,總資產為40.56億元,負債是7.42億元,股東權益就為兩者之差,即33.14億元,即是上海汽車的凈資產。其1997年底的股東權益比率為81.71%(即〈33.14÷40.56〉×100%)。 [編輯本段]股東權益的內容 股本 即按照面值計算的股本金。 資本公積 包括股票發行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資產價值。 盈餘公積 分為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按公司稅後利潤的10%強制提取。目的是為了應付經營風險。當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法定公益金 按稅後利潤的5%一10%提取。用於公司福利設施支出。 未分配利潤 指公司留待以後年度分配的利潤或待分配利潤。 股東權益比率是股東權益對總資產的比率。股東權益比率應當適中。如果權益比率過小,表明企業過度負債,容易削弱公司抵禦外部沖擊的能力而權益比率過大。意味著企業沒有積極地利用財務杠桿作用來擴大經營規模。 不太明白 [編輯本段]股東權益律師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紛呈,由於投資者、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識以及先進的管理經驗,導致股東之間糾紛頻繁,為了使股東糾紛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解決,從而使公司正常運營,股東權益保護律師應運而生,簡稱股東權益律師。 [編輯本段]股東權益律師的職責 股東權益律師必定是熟知《公司法》、《證券法》、《勞動合同法》、《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資深律師,他們以維護股東權益為己任,通過制定公司章程、修訂股東協議、調解糾紛、會計審計、訴訟等法律手段預防、解決各種股東糾紛。目前,我國的股東權益保護比較薄弱,尤其是對於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缺失較大,專業的股東權益律師顯然不多,據搜尋,只有北京市邦道律師事務所臧小麗、任景華兩名律師打出了專業做股東權益律師的招牌,市場呼喚更多的股東權益律師。 股東權益的概念: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權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利益,表示當事人由於付出某種代價,可對關系自身利益的行為施加影響,並且依法從該項行為的結果中取得利益。股東是指依法持有公司的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和數量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按其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權益就是股東基於其對公司投資的那部分財產而享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