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不設股東會
⑴ 中外合資企業為什麼沒有股東會,而董事會確實最高權利機構
中外來合資經營企業是在中國境內依源據中國中國法律的規定由合資的外方和中方共同設立的企業,它具備以下法律特徵: 合資經營企業不設股東會,其最高權力機構是由中外合營者委派組成的董事會,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運營管理體制。 權力機構和經營管理機構不同。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而合作企業中只有法人合作企業才能設立董事會;非法人合作企業則設立聯合管理機構,此種權力機構雖有權決定合作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但它不是最高權利機構。合資企業的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業則不一定,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經營管理上,合資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而合作企業中的法人合作企業經合作各方同意還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經營管理;非法人合作企業在聯合管理機構下,可設經營管理機構,也可以不設經營管理機構而由聯合管理機構直接管理企業。
⑵ 外商獨資企業有股東會嗎
(1)外商獨資企業不設立股東會;
(2)對於外資企業來說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股東會的設立可以由公司根據自身需要來確定,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
依據:根據《外商投資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字[2006]81號)規定:
第三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即應當按照一人有限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來設置。
《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解析:外商獨資企業不設立股東會,因為其比照的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只有一個股東,當然沒有股東會。
而對於外資企業來說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不一定沒有股東會,因為外資企業的機構設置也是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可以根據公司需要選擇設立或者不設立。
⑶ 為何外商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股東會,這樣規定是出於怎樣的考慮
中外合資企業是在中國境內依據中國中國法律的規定由合資的外方和中方共同設立的企業,它具備以下法律特徵:
合資經營企業不設股東會,其最高權力機構是由中外合營者委派組成的董事會,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運營管理體制。
權力機構和經營管理機構不同。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
⑷ 外資企業可以不設董事會嗎
按新公司法的要求,企業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
關於董事會是否設立內,提現在公司章程中容,修改下公司章程就可以了:
首先要有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股東會決議
其次出具章程修正案或新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
⑸ 中外合資企業為什麼沒有股東會
樓上說了一大堆法條沒有說出根本原因。因為中外合資企業很多涉外業務的決策版權不能依照一般公司的股權東(大)會出資額的多少投票決定。如果有股東會外國人出資佔比多,直接決定對中國傾銷怎麼辦?所以沒有股東會就沒有依靠出資額的絕對決策權。另外補充一下,合營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質,是必須設股東大會的(不信去看大型上市跨國公司股權結構),不設股東會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但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權力機關還是董事會。這樣有任何涉外的(針對我國)事項要向地方政府,發改委,國務院報備,董事們才敢決定,所以道理還是一樣。
⑹ 外商獨資企業有股東會嗎
(1)外商獨資企業不設立股東會;
(2)對於外資企業來說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股東會的設立可以由公司根據自身需要來確定,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
依據:根據《外商投資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字[2006]81號)規定:
第三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即應當按照一人有限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來設置。
《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解析:外商獨資企業不設立股東會,因為其比照的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只有一個股東,當然沒有股東會。
而對於外資企業來說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不一定沒有股東會,因為外資企業的機構設置也是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可以根據公司需要選擇設立或者不設立。
⑺ 外資企業章程里一定要規定設會股東會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股東會的設立有明確定義,具體條款如下: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⑻ 親,請問章程修正案和決議書怎麼寫呢,因為是外資公司,不設股東,不設董事會,只有執行董事和監事
不設股東,不設董事會,只有執行董事和監事那 就沒有股東會,執行董事最大的話就執行董事決定,
⑼ 中外合作企業為何不設股東會
從網路上搜了一下,某律師答復如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之所以不設股東會是由其自身的特點決定的:
1、實踐中,股東數量較少,一般為兩個股東。故沒有必要設股東會。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的名額分配由中外雙方參照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商定,董事會成員已能代表各自出資者的利益;這也是沒有必要成立股東會的原因。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議事的基本准則是平等互利的原則;投資各方不論投資太小,議事規則仍遵循以平等協商解決的方式處理投資者之間的矛盾和問題,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也決定了沒有設立股東會的條件和必要。感覺理由有點牽強。
⑽ 請問中外合資公司是 不應設 還是 不必而可以 設股東會
不應設 ,一抄般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董事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條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
董事的任期為4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