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自益權起訴狀
1. 股東行使代位訴訟有哪些立法規定
現代公司法中,股東的訴訟形式主要有個人訴訟(personalsu-its)、代表人訴訟((representativesu-its)和派生訴訟((derivativesuits)三種『按照這一分類標准,股東代位訴訟屬於派生訴訟。因為股東代位訴訟不是股東因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直接侵犯而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的,其發生是有特定前提的,這一點前已論及。股東代位訴訟和股東代表人訴訟更不能混為一談,兩者之間的區別不再贅述。
究其本質而言,股東代為訴訟與代位權訴訟屬於同一類訴訟,那就是派生訴訟,這也恰能說明兩者(股東代位訴訟與代位權訴訟)之間的區別,因為他們是同一層面的兩個彼此獨立的概念,但這絲毫不影響他們擁有同一個上位概念(派生訴訟)。
依股東行使權利的目的不同又可劃分為共益訴訟和自益訴訟兩種類型。所謂共益訴訟是指股東以行使參與公司經營的權利為目的的訴訟。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的權利主要是表決權和監督權,具體體現為通過表決權參與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並選擇公司的經營管理者:通過監督權監督董事、監事、經理、高級管理人員等的經營管理行為,規范公司的運行機制,維護股東的整體利益。
自益訴訟是股東以行使從公司獲得直接經濟利益的權利一自益權一為目的的訴訟,股東的自益權包括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其中股東代位訴訟屬於共益訴訟,股東代表人訴訟與股東個人訴訟屬於自益訴訟范疇。
2. 股東要求公司分配利潤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否分配利潤是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職權,在公司沒有作出決議之前,不宜直接作出判決。
對於股東的盈餘分配請求權的性質,學術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該權利是現實權利,公司有盈利且符合分配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分配盈餘的判決;另一種觀點認為該權利為期待權,是否分配利潤是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權利,該事項屬於公司的自益權,人民法院不能代替公司作出經營判斷和選擇,沒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人民法院不能判決分配利潤。
3. 什麼是股東訴權,其特徵是什麼
股東權是基於股東資格而依法享有的權利。其通常包括:重大事項表決權;選舉公司董事權、監權;管理監督權;分派股利權;優先認股權;股份轉讓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根據股東平等原則,任何股東均享有股東權,非依法律和章程規定,任何人不得予以剝奪。但是,股東地位平等並非其許可權大小完全相同。根據各國法律的規定,股東的許可權范圍,通常與其責任形式相適應;股東的權利大小,一般同其出資份額相一致。
依股東權行使目和內容標准進行劃分股東權分自益權和共益權公司法上對股東權基本分類:
凡股東自己利益目而單獨主張權利股東自益權主要財產權股利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建設利息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優先權、股份買取請求權、股份轉換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股票交付請求權、股東名義更換請求權和無記名股份向記名股份轉換請求權等股東自身利益同時兼公司利益而行使權利股東共益權主要管理權表決權、代表訴訟提起權、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和召集權、提案權、質詢權、股東大會決議撤銷訴權、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確認訴權、累積投票權、新股發行停止請求權、新股發行無效訴權、公司設立無效訴權、公司合並無效訴權、會計文件查閱權、會計賬簿查閱權、檢查人選任請求權、董事監事和清算人解任請求權、董事會違法行制止請求權、公司解散請求權和公司重整請求權等,
兩者間界限並絕對由於某些共益權作自益權手段而行使從而使此種權利兼具共益權和自益權特點例會計文件查閱權、會計賬簿查閱權和新股發行停止請求權等即屬此類股東重大事項決策權屬於股東共益權種權利。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股權怎麼規定的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上市公司 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
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股權凍結後股東的權利
股東基於出資享有的股權,是集合了多種權利的權利束。由自益權和共益權構成。所謂的自益權即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投資收益權、剩餘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等。共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利益的同時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提案權、表決權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8調整)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4)股東自益權起訴狀擴展閱讀:
股權的凍結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
而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也沒有必要限制股東對於共益權的行使。股東基於股東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權。
可見在法院凍結期間,股東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權(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參加權、選舉和被選舉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此外,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並不屬於凍結的范疇,在股權被凍結的情況下,股東仍然可以試行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