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稅務當局
㈠ 公司股東變更到稅務局備案要帶哪些材料
變更營業執抄照後自發照之日起襲30日內需到稅務局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股東信息變更的帶上新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到稅務局領取稅務變更申請書填寫遞交當場可以換新稅務登記證。
㈡ 公司股東變更稅務局要變更嗎如果要需要什麼手續
不需要,只是股東變更的話沒必要去稅務局,如果企業法人和注冊資本有變更的話就需要去工商局變更,其它的關系不大.
要是公司性質和經營范圍有變更或者是開戶行有變動的話就需要去稅務局辦理變更登記了
㈢ 股東雙方的持股比例發生變化是否需要在稅務局做變更登記大家幫幫忙啊。。。。。。。。。。。。。。。。
是要去做登記的,一般在拿營業執照後三十天內去備案登記,如果沒有在稅務登記證的項目內所提現的應該不用罰款。
㈣ 公司股東變更,已到工商局變更登記,還需要到稅務局備案嗎
是的要到稅務部門備案的,備案材料是:新的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專股權轉讓屬協議原件和復印件,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新的股東是公司還是個人,公司的話要提供公司的稅務登記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的話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喲。稅務登記變更表一式三份,記得所有復印件都要蓋公章呀。
㈤ 只是公司變更股東需要到稅務局做變更嗎如果沒有及時辦理會罰款嗎
工商登記即可。只是股東變更,沒有涉及工商登記的必要事項,你就沒有必要變更稅務登記。
㈥ 變更法人股東稅務局需要什麼資料
需提供的證件、資料:
(以下資料復印件一式兩份,統一使用A4復印紙):
1、稅務登記變更內容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變更內容一致的應提交:
①工商執照副本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復印件;
②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③外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復印件、外資委批文復印件(分支機構除外);
④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A,名稱、營業范圍變更,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工商局變更企業名稱通知書;B,地址變更,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未辦理產權證明的可提供購房合同;借用或贈予須提供產權證明及協議證明等);C,法人變更,應提供法人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復印件;D,注冊資金、股東變更,應提供更新後的驗資報告(須驗資機構蓋章確認)、股東會議紀要(加蓋公章)、股權轉讓協議書、新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有效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身份證(個人股東)復印件;E,改制企業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變更稅務登記內容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內容無關的應提交:
①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②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3、主管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4、需填寫的表格:《稅務登記變更表》3份
業務流程:
1、變更內容一致的:納稅人向我局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櫃台遞交申辦資料。櫃台工作人員審核納稅人所提交的資料,對於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准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核准納稅人的變更稅務登記信息,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並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2、變更內容與工商無關的:填表、報送相關材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管理員——審核通過後予以修改登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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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金蝶財務為您解答
㈦ 股東股權變動,需要去稅務局嗎
如果僅是股權變更,不涉及稅務登記內容的變更,不用進行稅務登記變更。
稅務登記變更主要是涉及稅務登記事項,如,企業名稱、注冊類型、法定代表人、經營期限、注冊地址、核算方式、單位性質、經營范圍、財務負責人等。
㈧ 小股東可以直接到當地稅務部門查公司的稅務情況嗎
不行。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稅收資料。如果公司不提供,並且你有正當理由,你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公司給你提供資料,這個時候如果公司還不提供,你就可以到稅務機關查詢了。關鍵是小股東必須有合法正當的理由。
㈨ 分立特殊性稅務處理不適用於自然人股東嗎
目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自然人涉及重組並購業務是否負有納稅義務,沒有明確的規定,實務界對此問題亦有不同的理解。
認為要征稅的理由是:個人所得稅法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對上述所得免稅的規定。由於沒有法律層面的明確免稅規定,在前述蘇寧環球公司定向增發的案例中,徵收依據就是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因此,在企業重組並購業務中對自然人股東豁免納稅義務於法無據。我們可以從《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企業注銷和重組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212號)來分析和解讀部分基層稅務當局的征管思路。該文件規定,企業在合並或分立時,如果根據財稅〔2009〕59號文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期末留存收益+企業期末資本公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股東所佔股份比例。
認為不征稅的理由是:個人所得稅是按照「收付實現制」征稅的。如果自然人股東在重組業務中是股權支付行為,即以持有的股權為對價參與重組,沒有變現還要負有納稅義務,合理嗎?舉一個極端的例子,自然人股東以僅有的個人資產(股權形式)並購另一家企業,而被並購企業短期不可能獲益,該自然人股東也無法將被並購企業的股權轉讓變現。如果判定該自然人股東負有納稅義務,稅務當局能夠徵到稅款嗎?即使法律認為自然人股東負有納稅義務,從稅收的必要資金原則考慮,至少也應當採取遞延納稅義務的方法,等自然人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筆者認為,在重組業務中,由於財稅〔2009〕59號文件適用范圍的限制,自然人無法適用於相關稅收處理的規定。但自然人股東是否有納稅義務,需要分情況討論。在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中如果自然人股東以股權形式支付對價,則因其股權公允價值的因素,稅務當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國稅函〔2011〕89號文件僅針對上市公司,但股權出資操作可以被稅務機關理解為股權轉讓,因此即便國稅函〔2011〕89號文件不適用於非上市公司,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的規定,對於轉讓收入稅務機關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稅似乎也有道理。企業合並,無論是新設合並還是吸收合並的,被合並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稅務當局可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分立的,如果原股東和持股比例沒有變化,由於既沒有清算,亦沒有財產轉讓行為,自然人沒有納稅義務;如果分立時股東和持股比例有變化,則存在被稅務機關征稅的風險。
建議
在稅務機關不斷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大背景下,自然人股東需要審慎考慮重組業務涉及的納稅義務。納稅人最好在重組業務決策前,在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事先與主管稅務機關充分溝通,以規避因不確定性而帶來的涉稅風險。我們也希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能夠全面地考慮重組並購業務中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在所得稅納稅義務上的協調一致性,盡早地對自然人參與企業重組,特別是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重組予以相同的遞延納稅的待遇。
㈩ 公司股東變更需要到稅務局備案嗎
變更營業執照後自發照之日起30日內需到稅務局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股東信息變更的版帶上新營業執照副權本、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到稅務局領取稅務變更申請書填寫遞交當場可以換新稅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