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東查賬
⑴ 股東有權查賬,然後再發工資嗎
合夥開公司有個原則:幹活發工資,入股分紅。
給員工發工資是正常的,你自己有勞動,也發工資也是合理的。這些都是公司經營的一部分。
至於查賬,跟公司經營沒關系。能不能查,要看公司章程和你們之間的協議。
⑵ 變更法人和股東稽查要查賬 應該注意什麼
公司股東變更,那就涉及到股權變更,稅務方面肯定會查賬的。
只要涉專及到稅務登記屬證上面的項目發生變更,就必須在營業執照變更後30天內到稅務局做變更登記。
公司股東變更,查賬清稅,稅務顧問
1、最近的驗資報告、審計報告、所得稅匯算清繳(近兩年的)報告復印件
2、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近三年的會計報表、總賬、明細賬、會計憑證
4、現在的現金盤點表、銀行對賬單、余額調節表
5、現在的存貨盤點表、固定資產清單
6、現在的其他資產所有權證明的復印件
⑶ 我是公司法人代表,和我投資人可以查公司帳嗎
可以,公司法規定:
第三十四條【股東的查閱權】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⑷ 法人有權隨時查公司財務賬么
糾正你的一個錯誤,即「法人」,法律上的「法人」是具有獨立財產權的經濟組織。法人回不是具體的人,你說答的一定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即公司對外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人代表對公司的經營,運作承擔法律責任,當然有權查詢本公司的財務賬目
⑸ 公司股東如何查賬
-公司股東知情權之申請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案情簡介:甲是公司小股東,當初設立公司的時候和大股東乙的關系十分要好,甲占公司20%的股東,兩人設立了一家餐飲娛樂公司,公司經營期間甲並不怎麼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務基本都是由乙來負責。甲每年會按照出資取得一定的分紅。後來甲乙兩人產生矛盾。年底分紅時,乙稱公司虧損,不分紅。但甲根據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來判斷,認為公司肯定是有盈餘的。因此要求查賬,乙不同意。 律師點評:公司股東知情權的重要體現就是查賬權,即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但是根據公司性質不同,查賬權的具體規定略有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的性質決定了查賬權的范圍,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規模較小,股東享有的查賬權更寬松,也更容易行使,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即可:第一步:書面申請:股東向公司提交查帳的書面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詳細說明查帳的目的、會計賬簿的起止日期等。如果股東當場提交的,公司應當自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如果股東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的,公司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答復。為了固定證據,建議將申請書先復印一份留底,然後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郵寄並保存好郵寄憑證。第二步:法院訴訟:除非公司證明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不得拒絕股東正當的查閱要求。如果公司拒絕查帳請求或上述十五日屆滿未明確答復,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在起訴狀中,股東應明確查閱的會計帳簿的種類、年份等,並准備好如下證據:證明查帳目的正當的資料、查帳申請書、郵寄憑證、公司的簽收憑證、公司的書面拒絕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先申請後訴訟。只有在書面的查賬申請遭拒或十五日屆滿公司未書面回復之後,股東才能起訴公司,否則法院將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可能面臨敗訴風險。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就查賬的意義來說,股份公司的股東更需要公司將財務狀況向股東公開和透明化,但是法律卻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規定或操作方法,僅規定股東可以查閱會計報告。當然立法者也有自己的考慮,就上市公司而言,一旦購買該公司的股票就是該公司的股東,如果對查賬權不加限制必然會引起混亂和糾紛。 因此,股東查賬權的限制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如果股東過於頻繁地行使查賬權,可能使公司經營管理者疲於應付,妨礙公司業務的正常運轉。(2)股東如果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對公司會計賬簿的查閱並不能必然使其真正了解公司財務狀況,反而可能帶來不必要的誤解,並誤導股東正確行使權利,對公司正確決策產生不利影響,也可能給公司經營管理者帶來更繁重的解釋負擔。(3)股東通過查賬所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如果得不到有效保護,則可能損害公司正當的商業利益。當然,保守公司商業秘密是股東應負的法律義務(雖然公司法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非股東行使查賬權時所負的特殊義務。 風險應對: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的查賬權僅限於:「查閱」。也就是說公司會計賬簿是不能復制。個人覺得,與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相比,公司法規定確實沒有規定「復制」,但在實踐操作中,既然是查賬,無論是從技術難度上講還是從核實賬簿的過程來說,最起碼在庭審中查閱是無法解決問題的。當然法院完全可以在指定地點和時間內,要求公司出具會計賬簿,股東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員進行查閱,但畢竟勞民傷財嘛。另外就查閱的范圍來看,會計賬簿主要包括:總賬、分類帳、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而不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等憑證類會計資料。作為公司股東,即使不參與公司經營,也應當實時關注公司的相關情況。真的要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畢竟是耗費時間和金錢,也是相當麻煩的一件事。
⑹ 公司沒有明確賬目,股東怎麼查賬,擔心法人做假賬
請個懂財務的一查便知是否做假賬。
祝你好運
⑺ 股東要求查賬內容要怎麼寫
要求股東進行財務審核通知,就可以的
⑻ 公司在這幾種情況下有權拒絕股東查賬(太有用了
裁判要旨
股東在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應當以正當目的為限制,亦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理地行使查閱權。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可以拒絕其進行查閱。拒絕查閱的前提並未要求公司證明股東的查閱已實際產生了損害的後果,公司只需證明股東一旦行使上述權利可能會產生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絕查閱。
案情簡介
一、電源公司成立於2004年4月12日,其經營項目為生產及銷售電池材料及電池。其魯為電源公司的股東,持股3.95%,其在2010年5月前任電源公司副董事長及總經理,2010年5月5日電源公司免去其魯職務。
二、其魯之妻晨暉系昆侖公司的股東,任該公司副董事長。昆侖公司的經營范圍為生產鋰電池電解液,銷售本公司自產產品。
三、其魯之子漠楠為力盟公司股東,力盟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電池材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同時,其魯之妻晨暉、其魯之子漠楠擁有「一種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及其制備方法」的專利權。
四、2013年1月21日,其魯致函電源公司要求查閱、復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賬冊和會計賬簿及相關憑證,查閱2005年到2010年公司全部合同、資金和財務往來的賬冊、憑證和文件。
五、電源公司以其魯未說明查閱的目的,其與電源公司的同業競爭企業有關聯關系,公司法中關於股東可以查閱的財務文件不包括相關合同等原因,不同意其魯的查閱請求。
六、此後,其魯訴至法院要求電源公司提供公司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憑證(含會計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入賬備查的有關資料)、財務報告給其查閱、復制;並提供2005年至2010年期間公司全部合同、資金和賬務往來賬冊、憑證和文件供其查閱、復制。
七、本案經北京昌平法院一審,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判定電源公司置備財務會計報告供其魯查閱,駁回其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合同的請求。
敗訴原因
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規定的股東享有的一項重要的、獨立的權利。但是為了對公司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和避免惡意干擾公司經營的行為,對於公司知情權的行使同樣應當給予適當的限制。會計賬簿記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為了平衡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利益,避免股東知情權的濫用,股東在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應當以正當目的為限制,亦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理地行使查閱權。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可以拒絕其進行查閱。另外,公司法並未要求公司證明股東的查閱已實際產生了損害的後果,公司只需證明股東一旦行使上述權利可能會產生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絕查閱。本案中,電源公司舉證證明其魯的妻子、兒子等利害關系人參與經營的多家公司與電源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或者關聯關系,電源公司的會計賬簿及其合同賬冊等所記載的客戶信息、技術信息、產品價格、成本、生產數量等如被競爭者或者關聯者知悉,則可能損害電源公司的合法權益。因此,電源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其魯行使知情權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拒絕其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等存在合理根據。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公司拒絕股東行使知情權需要在兩個方向作出努力:
首先,舉證證明股東有不正當目的,該種情形包括:1、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的業務;2、股東為了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3、在過去的兩年內,股東曾通過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
其次,要舉證證明股東一旦查閱了會計賬簿等材料可能會產生損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或危險,此時可在公司與股東的經營范圍、產品類型、銷售渠道、價格體系、競爭關系、技術信息、市場區域等多個因素進行分析。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規定(四)》(2017年9月1日施行) 對此已有更細致和明確的規定。
第七條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股東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不正當目的」:
(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公司章程、股東之間的協議等實質性剝奪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查閱或者復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權利,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查閱或者復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時間、地點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錄。
股東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業行為規范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
第十一條 股東行使知情權後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公司請求該股東賠償相關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根據本規定第十條輔助股東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會計師、律師等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公司請求其賠償相關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公司未依法製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給股東造成損失,股東依法請求負有相應責任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二審審理的焦點為其魯是否有權查閱電源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以及與湖南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間的合同、賬務往來等憑證。對此,本院認為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資料,實現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監督公司高管人員活動的權利。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規定的股東享有的一項重要的、獨立的權利。但是為了對公司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和避免惡意干擾公司經營的行為,對於公司知情權的行使同樣應當給予適當的限制。會計賬簿記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為了平衡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利益,避免股東知情權的濫用,股東在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應當以正當目的為限制,亦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理地行使查閱權。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可以拒絕其進行查閱。需要說明的是,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並未要求公司證明股東的查閱已實際產生了損害的後果,公司只需證明股東一旦行使上述權利可能會產生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絕查閱。本案中,電源公司舉證證明其魯的妻子、兒子等利害關系人參與經營的多家公司與電源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或者關聯關系,電源公司的會計賬簿及其與湖南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合同賬冊等所記載的客戶信息、技術信息、產品價格、成本、生產數量等如被競爭者或者關聯者知悉,則可能損害電源公司的合法權益。因此,電源公司在本案中確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其魯行使知情權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電源公司拒絕其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等存在合理根據。綜上,其魯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其魯與中信國安盟固利電源技術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一中民(商)終字第7299號]。
⑼ 法人不建帳 不讓股東查帳如何處理
創建一家公司是需要制定《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中需要將公司出資、營業、回人事、財務答、分紅、變更、清算等事項通過章程約定寫清楚,股東都不可以違約,如果違約是可以訴訟至人民法院依法維權的。公司要依法成立需要到工商部門登記,稅務部門核准後才能合法經營,財務建賬是公司管理的基礎,沒有賬是騙人的鬼話,只是賬目對誰公開的問題,假如你們沒有相應的管理程序就不是合法的公司,不合法的公司內部經濟糾紛相對難處理,變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你的權益也難保障,你們如此現狀只能雙方協商解決,資合情不合是辦公司的大敵,難以協商一致還是分手為好。建議你們股東共同學習一下《公司法》大家都有法制意識後看能不能達成一致,如還有爭議就好聚好散吧。供你們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