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私自轉讓股份合法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其他人轉讓,現有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對於股份公司無界定。換言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私下把股份轉至任何法律上承認的自然人。且對於股東的變更,如股東通知了公司,公司有義務代為辦理股份變更登記程序。至於價格或者是否付款,是股東自己的事情,和公司無關。
㈡ 我跟股東簽了份合同註明了,不管誰賣股份都必須經過股東同意,後來我瞞著股東私自賣自己股份。這違法嗎
不能說「違法」,應該說不合法,違約。
既然已經有合同約定,股權內轉讓必須經過股東同意容,又違約私賣,當然是不合法的。未經同意轉讓的股權,如果股東不認可,視為無效,股權轉讓合同對公司不產生效力。這時你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方面是對股東的違約責任,具體責任看你們的合同違約條款約定;另一方面是對受讓人的違約責任。如果受讓人不是明知股權交易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同意,而仍與你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話。
㈢ 公司大股東私自轉讓其股份,要其他股東同意嗎
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㈣ 公司股東私下轉讓部分股份可以嗎
根據您的描述是不可以的,出讓的是所持股權的40%,即公司的10%股權。需要經過董事會批准,其他股東也享有優先受讓權。
㈤ 未經股東會同意擅自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看情況的。
股權是一種財產權。那麼作為一種財產權,不得喪失其可轉讓的特性。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時候,分為兩種情況: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2,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當股東之間轉讓的時候,不需經過其他股東同意,直接轉讓即可。
當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時候,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果其他股東沒有過半數同意,那麼,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其轉讓的股權。如果過半同意,其他同意的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當然,公司章程可以用例外規定排除上面的規定。
也就是說,章程中可以約定股權轉讓的條件。
PS::公司法第71條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㈥ 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是屬於違法行為
公司股東私下轉讓股份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沒有與公司其他股東協商達成一致時不能私自轉讓股份的,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轉讓必須經過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才是合法的股權轉讓,而且沒有股東會關於股權轉讓的同意的決議書,工商局也不會給他辦理工商股權變更手續的 。
四、最高法院就最近個案觀點:股權轉讓發生在股東之間,並約定所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持肯定觀點 。
五、公司法解釋四就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效力問題有無新規定及傾向 。
㈦ 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私下轉讓給別人該人合法嗎
合夥一方不能隨意轉讓股份退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因退出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該賠償損失。
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轉讓合同無效。
㈧ 私自轉讓股權的法律效力如何
你好,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轉讓自己的股權需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內且須徵得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容如果轉讓股權的股東沒有通知其他股東的話,其他的股東可以請求裁定該轉讓行為是無效的,如果已經通知了其他股東,但是其他股東在收到通知三十日之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此時其他股東還享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行使的期限為二十天,超過期限沒有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在主張期限內,並在在同等的條件下,轉讓股權的股東如果將要轉讓的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的話,其餘股東也可以請求裁定該轉讓行為無效。如果其餘股東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日未作答復,並且二十日之內沒有主張優先購買權,或者購買該股份的條件低於第三人開出的價格,此時私自轉讓股權的行為是合法的。
㈨ 股東間私下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只要是不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管理章程,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如果公司股東之間規定不能進行股權轉讓則另當別義。
1、股權轉讓和公司設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因此,股東按照合同法規定自願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是有效的。
2、其次,不能以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雖然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為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但公司法對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份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也就是說,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設立的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
那麼就意味著兩個股東設立的公司,無論是否自願,一律不允許轉讓股份。即使雙方不願意繼續合作,也不能轉讓其股份。這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質相違背,也不符合客觀實際。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34條規定:「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因此,當兩個股東完成股權轉讓後,可由受讓方依法履行公司注銷登記手續。
同時,也可將受讓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從而繼續保持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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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後及時辦理股權變更
1、股權轉讓完成後,目標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並新加入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的姓名、住處、出資額等。
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至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需要強調的是,變更登記的同時應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及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1、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
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