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瑕疵出資連帶責任
Ⅰ 股東瑕疵出資和抽逃出資應如何適用《公司法》處理
股東瑕疵出資指出資人違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未足額出資或出資的財產權利有瑕疵。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後,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百零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Ⅱ 明知股權存在出資瑕疵仍受讓瑕疵股東之股權是否負有補足出資的義務
不能算補足出資的義務,補足出資的義務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受讓股東在知情的情況下,負有連帶責任。
Ⅲ 瑕疵出資股東轉讓股權後,轉讓人受讓方如何承擔責任
為保持公司資本來的維持和穩定,自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受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瑕疵出資的情況下,受讓人對轉讓人的虛假出資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既包括對公司的資本差額補足責任,也包括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賠償責任。受讓股東承擔責任後,可向轉讓股東進行追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轉讓人或受讓人不得以公司內部關於責任承擔的約定對抗公司或債權人。 我們認為,公司或公司債權人作為原告提起的訴訟,與受讓人提起的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訴訟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受讓人提起的撤銷之訴不應屬於針對原告的抗辯,當然也不屬於對債權人的反訴,此時受讓人另案起訴比較妥當。在股權轉讓合同撤銷之訴生效前,公司或債權人提起的訴訟可以中止。 以上引自《商事審判例釋》,為青島審判精神。
Ⅳ 債權人起訴怎樣主張瑕疵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立案時需要提供證據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參考資料:【莆田律師】http://www.lawtime.cn/putian
Ⅳ 股東瑕疵出資,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那後來加入的股東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分為兩種復情況,一是對公司應制承擔的補足出資的連帶責任;二是對公司債權人應承擔的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和司法解釋上規定的都是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後續的股東法律上未規定其連帶責任。如果股東出資尚未繳足,進行股權轉讓時約定後續的股東繼續履行繳足出資義務的,那麼後續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應在未繳出資額內承擔責任,但對於公司其他股東出資不實導致的應對公司的補足出資的責任,無須承擔。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Ⅵ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股東出現出資瑕疵為什麼發起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