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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都有哪些業務

發布時間: 2021-03-15 12:32:09

證券公司可以經營哪些業務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回;
(4)證券答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 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其注冊資金必須是實繳資金。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情請參照網路!

Ⅱ 中國證券公司的幾大業務

1、不是全部業務內容,還有一些其他的創新業務、國際業務什麼的,比如新出來的融版資融券業務;權
2、是並列的不同部門業務,而且每項業務都要分別向證監會申請相應的業務資格才可以;
3、股票債券基金都是證券,證券公司的各部門不是區分證券的種類而分工的,而是以業務類型分工。(1)投行主要做一級市場,也就是股票、債券的發行市場;(2)經濟業務主要做二級市場,也就是股票、債券、基金的交易市場;(3)資產管理業務、自營業務分別是用客戶的錢和自己的錢去做交易,通過交易賺錢,資管賺了錢和客戶分成,自營賺了錢就自己留著了。
不知道回答是否滿意,有問題可以給我發站內信息。

Ⅲ 哪些券商的業務種類最全

只要是上市券商公司的業務一般都差不多了。
如果要選擇最好還是從客戶服務及客戶端鏈接速度等方面考慮
具體而言只要選擇大券商就好了

Ⅳ 證券公司五大主要業務是什麼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 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其注冊資金必須是實繳資金。

拓展資料

業務規則

1、業務風險隔離制度

《證券法》第13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2、證券自營規則

《證券法》第137條規定,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3、自主經營的權利

《證券法》第138條規定,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4、客戶資金的管理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5、委託書的設置與保管

《證券法》第140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的必須作出委託記錄。客戶的證券買賣,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6、辦理委託事宜要求

《證券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託,應當根據委託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如實進行交易記錄;買賣成交後,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賬單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賬面證券余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證券法》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8、禁止對客戶作出收益或賠償的承諾

《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戶委託

《證券法》第145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經營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10、證券公司的責任

《證券法》第14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11、資料的保存

《證券法》第147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12、信息、資料的提供與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證券法》第148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資料。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股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13、審計與評估

《證券法》第14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Ⅳ 證券公司中,有哪些核心業務部門

前台業務部門:純業務部門,給公司創造利潤。

1、經紀業務部:提供代理買賣證券服務,從中收取傭金;

2、投資銀行業務部:承攬、承做、承銷,幫企業融資、企業IPO;

3、資產管理業務部:利潤來源於管理費和業績提層;

4、證券自營業務部:自有資金進行證券買賣;

5、行業研究業務部:一個是研究報告,第二個是傭金分倉;

6、融資融券。

中台部門

1、風險管理部:監控各業務部門運作情況;

2、法律合規部/法務部: 合規管理,合規體系建設、合規宣導和防火牆建設。

後台部門

1、清算託管部;

2、信息技術:內部信息系統維護;

3、人力資源:人員招聘、錄用;

4、財務部;

5、行政:行政管理。

Ⅵ 證券公司有哪些業務

(一)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向中國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
(二)證券經紀業務
客戶的證券買賣委託,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應遵循合法原則、效率原則和「三公」原則。
1.合法原則是指證券公司不能受理按有關法規規定不能參與證券交易的人的委託,也不能受理全權委託,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損失作出承諾。
在整個代理過程中,證券公司只承擔代理的責任,對於證券買賣後所形成的盈利與損失,無權參與分享,也無須承擔責任。
2.效率原則是指證券公司在進行經紀業務時注重效率。
3.「三公」原則
(三)證券自營業務
由於證券公司在交易成本、資金實力、獲取信息以及交易的便利條件等方面都比投資大眾佔有優勢,因此,在自營活動中容易存在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不正當行為。
董事會是自營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投資決策機構是自營業務投資運作的最高管理機構。
對自營資金執行獨立清算制度。自營業務資金的出入必須以公司名義進行,禁止以個人名義從自營賬戶中調入調出資金,禁止從自營賬 戶中提取現金。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
(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及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五)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將委託人委託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託資產收益最大化。
(六)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
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並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證券公司應當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和實名信用資金賬戶。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一定期限內補交差額。
還有IB業務等

Ⅶ 請問券商主要業務指標有哪些

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

Ⅷ 證券公司都有什麼業務

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保薦業務資格;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券自營資格;受託資產管理資格;網上交易資格;基金代銷資格;銀行間同業拆借資格;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許可;債券主承銷業務資格;權證交易業務資格;

Ⅸ 證券公司主要業務的種類及內容

證券抄公司是襲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從證券經營公司的功能分,可分為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和證券承銷商。1、證券經紀商。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2、證券自營商。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許可權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3、證券承銷商。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 3 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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