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判例
㈠ 債權人如何在訴訟階段舉證證明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
債權人在訴訟階段是沒有辦法證明股東是否履行或者完全履行了出資義務。因為在公司法修改為出資認繳制後,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只有公司股東或者董事會才能知道。債權人作為公司外部人員不可能拿到證據的。因此如果債權人提出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並提出證據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股東未出資或者未完全出資,肯定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由於舉證責任規定,債權人主張的話,就需要舉證,這種情況下有兩種方式解決 ,一種是舉證責任倒置,法官應當考慮公司外部人員的地位,讓股東證明自己已經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出資。但是這取決於法官的法律水平。另一種方法是債權人直接申請公司破產,在破產程序中股東是否已經履行出資義務是必須查清楚的。
㈡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公司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法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且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四,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此外,《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八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㈢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可否要求董事承擔連帶責任
看情況的。
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其他的情況,與董事無關,也就無法追究董事的責任了。
㈣ 舉一個例子說明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以及分析案例中當事人應承擔什麼法
舉個例子,說明武東為服刑出自義務的情形,以及分析案例中當事人,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有關部門說明原因
㈤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哪些主體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股東未履行出資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一、《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1、第十條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並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合同法》
1、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㈥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公司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法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且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㈦ 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時如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股東違反出資義來務的現象在實踐中自很常見,包括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及不適當履行。常見方式有:拒絕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遲延出資、部分出資、瑕疵出資等等。如果股東違反了出資義務,對公司而言可能造成公司因資金不足無法成立,或者成立後因資金不足而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從而給公司造成損失。同時,如果部分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則違反了股東之間關於出資協議的約定。在此情況下,該部分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必須承擔出資責任,包括繼續履行出資的義務和承擔出資違約責任。《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當違約責任。
㈧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根據《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公司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法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且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四,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此外,《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八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㈨ 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東應承擔什麼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及其他股東該如何處理?
資本充實是公司經營發展的基本要求,是公司法人獨立人格的集中體現。可現實中,許多公司都普遍存在股東出資不到位的問題,這不僅使公司經營缺乏資金,而且使其他股東承擔補繳出資的連帶責任。因此,面對此種情況,公司及其他股東應如何處理,以維護其合法權益?本律師根據實務經驗,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具體歸納如下:
一、限制股東權利
召開股東會,若公司章程無特別規定,則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即可對該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的表決權、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自益權作出合理限制。則該股東僅能行使與其實際出資比例對等的股東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追究該股東的出資義務及違約責任
公司全面出資的股東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該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同時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資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要求該股東將未出資的股權內部轉讓
出資到位的股東可以與該股東協商要求其將未出資部分的股權內部轉讓,之後由受讓股權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公司可以作減資處理
公司對此可以作減資處理,未出資到位的股東按減資後的注冊資本計算其應繳納的出資,則應繳納的出資金額相應減少。
注意:公司減資須履行相應的程序。
(一)召開股東會,按公司章程規定進行表決通過,若公司章程對此通過比例無特殊規定的,則按照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減資決議作出後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三十日內報紙上公告。
(三)公司內部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四)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五)修改公司章程並變更工商登記。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五、解除股東資格
該處理方式僅適用於該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經公司催告要求該股東在合理期間內繳納或催告返還,仍未繳納或返還,經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