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股東借款
① 外資企業向境外股東公司借款,到期後不支付利息,是否需要交稅
外資企業應根據借款合同預提財務費用,需要繳稅。某老闆曾注冊過一家假外資企業(目的是將境外的資金以投資(資本項目)及投注差(外債---經常項目)的形式轉入國內,外債的利息並未按借款合同支付,當地稅務機關要求外資企業繳稅。
② 國內外資企業向國外的外資企業(股東)借款,是否有利息,利息怎麼計算是否要交所得稅,交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請貴單位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③ 外商獨資企業辦理境外借款有哪些流程需要填的表單有哪些
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外資企業借用國外貸款屬於資本項目,應當符合資本項目外匯的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外貸款,應當報外匯管理局備案,國家對外債實行登記制度。根據有關規定 ,外資企業借用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外債,其借款最高額為借款企業投資總額與其注冊資本的差額;若借款人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相等,則只能借一年以內的小額、短期借款。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向其境外母公司借款應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後15天內,攜帶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
(l) 加蓋借款企業公章的《境外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草表)》;
(2)借款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借款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4)借款企業最近一次驗資報告的復印件;
(5)借款合同正本 :外債合同正本並附復印件,合同為外文者應當另附合同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並加蓋債務人單位印章,其中必須加入的兩條重要條款:
1)「根據1997年1月14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應在債務合同簽訂後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外匯管理部門核發的登記文件作為債務合同生效必備的法律文件之一。」
2)「債務人應根據1996年公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債還本付息手續。」;
④ 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借款問題
外資企業可以向境外企業借款,一般沒有什麼限制,不過要和外匯管理部門備案,否則收到款項後你們不好向相關部門申報,建議你們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咨詢,或請你們的開戶銀行代為辦理相關事宜。
⑤ 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借款(法律適用問題)
只是適用而已啊,合同不選可沒事,可以,出事時可以根據<最密切原則>適用版相應法律,不過因為權涉外,可能國內法會和國際法有沖突,就選個對自己有利的咯~
怎麼解決糾紛到是要好好選擇的,是仲裁呢還是法院,是哪國的仲裁哪國的法院
⑥ 外商獨資企業從境外母公司借款要辦理外債登記證,審批有難度嗎
有難度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外債系指直接從國外籌借並需以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具體內容包括: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
2外國政府貸款:指外國政府向我國提供的官方發展援助貸款;
3外國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指境外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銀團組織等提供的貸款;
4.買方信貸:指發放出口信貸的外國銀行向我國進口部門或銀行提供的,用以購買出口國設備的貸款;
5.外國企業貸款:指境外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
6.發行外幣債券:指境內機構在境外資金市場上發行的,以外幣表示券面金額的債券;
7.國際金融租賃:指境外租賃機構向境內機構提供的融資性租賃;
8.延期付款:指國外出口商向國內進口部門提供的,在進口貨物入境 3個月以後,進口企業才對外支付貸款的融通;
9.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指補償貿易合同規定以現匯償還或經批准因故將商品償還更改為現匯償還的債務,包括用出口收匯補償的服務;
10.其他形式的外債,包括:
(1)境內金融機構吸收的境外機構或私人的外幣存款;
(2)境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外資或中外合資銀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況亦視為外債:
①已在境外注冊的機構以各種形式調入境內,需境內機構實際償還的債務;
②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對外債務;
⑦ 外資企業向境外非居民個人借款如何申報
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外資企業借用國外貸款屬於資本項目,應當符合資本項目外匯的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外貸款,應當報外匯管理局備案,國家對外債實行登記制度。根據有關規定 ,外資企業借用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外債,其借款最高額為借款企業投資總額與其注冊資本的差額;若借款人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相等,則只能借一年以內的小額、短期借款。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向其境外母公司借款應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後15天內,攜帶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
(l) 加蓋借款企業公章的《境外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草表)》;
(2)借款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借款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4)借款企業最近一次驗資報告的復印件;
(5)借款合同正本 :外債合同正本並附復印件,合同為外文者應當另附合同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並加蓋債務人單位印章,其中必須加入的兩條重要條款:
1)「根據1997年1月14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應在債務合同簽訂後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外匯管理部門核發的登記文件作為債務合同生效必備的法律文件之一。」
2)「債務人應根據1996年公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債還本付息手續。」
⑧ 外商獨資企業向境外母公司貸款
中國的《外匯管理條例》是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向外國借款的,即所謂外債,系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含國有、集體、私營或三資企業)、事業、金融機構或其它機構對大陸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其它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借款單位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資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視同外債,實務上向境外個人借款也可允許以外債借款方式核准。具體事宜可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