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踢出股東
A. 關於踢出股東問題
一、溢價收購。就是多給他點錢,當時投了3萬,可以給6萬,然後你們兩個收購他的股份。這個需要看您的公司實際的利潤。如果賺的多,多給他點也無妨。
二、可以解散。如果你們兩個都同意解散,他不同意也不同意,你們兩個重新組建個公司。但是公司的名字就沒有了。你們按公司股份比例分配現有的凈資產(去掉債務後,可以請專門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分配)。
三、既然他不來,也不管理公司的事務,那你們就把公司做虧損,他拿不到分紅自然就退出了。不建議這樣做,做生意和氣生財,以後別弄的連朋友都做不成了。
四、破產不可能。破產法規定: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B. 有限責任公司如何把股東踢出去
收購其股份。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需變動,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如需要將股東「踢」出去,一般稱為股東除名,所謂「股東除名」,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股東會的決議解除某股東的股東資格,通過強制轉讓被除名股東的全部股權強迫被除名股東退出公司的一種股東退出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出台之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在我國尚處於空白。在「規定」中相關條款明確只有出資人違反相關規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相關義務等等,法院才會予以支持。
而根據公司章程涉及取消股東權利是無效的,《公司法》明確規定只有出資人未按規定出資才可以終止其股東資格
C. 3人制的股份制公司,如何踢出其中一個股東
按公司法規定,開股東會的時候。其他股東電話或者書面通知,未到場三次專或三次以上。法屬律就視為自動退出股東,就可以直接去工商局刪了他,只要其他股東簽字就好,發生法律糾紛的時候,必須有電話、書面通知到他的證據。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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