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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構成

發布時間: 2021-03-15 22:53:00

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由誰來組成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會是個形式上的權力機構,不是某個人,也不是一個常規機構,只是需要股東會決定某個事項時,所有股東找個地方開個會,形成一份書面決議,簽個字而已。
參加股東會的人如果是法人,則由法定代表人參加,或法定代表人出具書面授權書,由代理人參加,如果參加人是自然人,本人親自出席或出具書面授權書,由代理人參加。
以上授權書如有必要時,可要求出公證函或律師見證書。

② 有限公司股東責任

股東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借款也好,欠債也好,都是經營問題,經營不下去了,公司以全部資產該賠賠,該還還,最壞也就是破產。原則上沒你什麼事,因為你已經履行了股東的出資義務。
但還是建議你,為保險起見(特別是防著你那朋友的惡意借貸甚至詐騙),你最好退出,辦一下股東變更登記。先麻煩後省事。
補充:
也不會要你負責,只要你已經履行了作為股東的出資義務。主要是麻煩。因為你作為公司股東,如果公司出了事,肯定很多事都要與你搭上點關系,就問點事人家都會找上你。

③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需要多少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人數分為兩種情況:一般情況下,法定股東人數必須是2個以上50個以下。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而不受股東人數必須2個以上50個以下的限制。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相應組織機構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④ 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結構

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由: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版監事會,以及生產權部門,經營部門,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機構組成。

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構成擴展閱讀

有限責任公司的禁忌

公司辦理了工商注冊後,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且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不能改變、增減其中的任何一個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⑤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由多個法人構成么,法人的數量不超過50個。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有2-50個法人構成,也可以是法人獨資。

⑥ 公司不是由股東構成的嗎,那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沒有股東怎麼解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同樣有股東,只不過沒有股東會,股東做的決議要形成書面記錄簽名保存在公司。

⑦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如何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6年修訂版)》 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構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⑧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多少

你好!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要求:

公司法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一)之所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作出限制,考慮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組成的,股東人數不應少於二人;

2、有限責任公司有資本聯合的因素,同時還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礎上人與人之間結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稱的人合因素,這就要求股東人數不宜過多;

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較為封閉的,在股東人數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規模不大,有股東人數限制,適宜於公司決策和經營。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既包括參與公司設立的最初股東,也包括在公司設立後由於新增出資、轉讓出資、公司合並等原因新增加的股東,也就是股東總數不能突破最高限額。

對於股東人數最低限額的要求,不包括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要求,因為對國有獨資公司在法律上作出了特別規定。

⑨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

根據最新的《公司法》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⑩ 4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由股東組成的話應該有幾個人,監事是否可以由股東擔任

這屬於小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1名執行董事和1-2名監事。
如果設董事會,有限版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權需為3-13人。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其中職工代表不得少於1/3.
監事可以由股東擔任,但不得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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