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主張股東除名
1. 法院判決能不能產生解除股東資格的效力
當事人雙方簽訂了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約定解除條件或是法定解除條件成就的情況,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依法應否受理此類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屬於民事受案范圍。有學者認為,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另一方沒有異議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解除。另一方有異議的,主張解除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除合同。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解除權賦予了合同當事人,而沒有賦予人民法院。審判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導致法律適用的不統一。因此,很有必要做一探討。 一、合同的解除及其法律後果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通過協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個特徵: (一)解除的合同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並生效後,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問題。 (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協議解除、行使解除兩種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除當事人協議解除以外,當約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之後,合同並不自動解除。無論哪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達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四)合同解除使權利、義務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 合同解除後將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合同解除的分類 合同的解除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協議解除,就是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以解除原合同關系為主要內容的協議,構成一個新的合同,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以第二個合同解除第一個合同。它的成立以當事人意思自為要件,也要遵守要約與承諾的規則。協商解除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在協議中可以約定合同解除後的財產處理方法,以徹底終止雙方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但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解除合同的協議無效,雙方當事人仍要按原合同履行義務。另一種是行使解除權,即指合同成立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約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根據解除權發生的原因,解除權分為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是指由法律規定而發生的解除權,即法律在一定情況下賦予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法定解除權依其適用的范圍不同,可分為一般的法定解除權與特殊的法定解除權。前者是對各種合同都能適用的,後者則是對某類或某種合同適用的。約定解除權,是指由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的解除權,即當事人約定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的產生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不是單方所能決定。這種約定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就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後另行約定,但其目的都在於為合同的一方或雙方設定解除權。當事人在約定解除權時,對此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或期限。在同一當事人間,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可以並存,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改變或排除法定解除權。此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2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而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的條件可以分為延緩條件或解除條件。解除條件就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中所確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應當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法律效力的條件。法律行為解除條件與合同中約定解除權的區別在於,一旦解除條件成就,法律行為的效力即自行終止,而約定解除權所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成就,合同並不當然解除,只有解除權人實際行使解除權方可導致合同的解除。 三、幾種合同解除方式的性質 協議解除是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一個新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一個新的合同行為,合同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原合同的命運,這是民事主體所特有民事權利,作為公法主體的法院無權干預,只有一方當事人對解除合同的協議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或對解除協議有異議起訴到法院時,法院才可以依職權作出解除協議有效、無效或撤銷解除協議的判決,法院是無權主動作出解除合同判決的權利。合同解除權屬私力救濟權,法律性質上為形成權,即由權利人單方作出需受領的意思表示即可,根據形成權的法律特徵,在通常情況下,形成權以單方需受領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說,實現形成權既不需要進行強制執行,也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請求。我國《合同法》第96條規定了合同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然,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合同解除權,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時,對方當事人有異議權。當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形成爭議時,主張解除的當事人可訴求仲裁機構或法院,要求確診合同解除有效,表現為確認之訴;反對解除的當事人則可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認為合同解除不符合法定或約定事由,要求宣布無效或撤銷,形成撤銷之訴。總之,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不能以直接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方式來行使,但也有兩年情況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這兩條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權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裁判解除。對於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對條件是否成就有異議時,同樣也可以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可以作出確認條件是否成就的判決,若條件成就,合同自然終止,若沒有成就,合同繼續有效。即使條件成就,法院也不能依職權直接作出解除合同的判決。 總之,筆者認為,除非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有直接的規定,法院是不能直接作出解除合同的判決的。
2. 請求撤銷除名決定,我的起訴應否立案
針對你的股東身份,除名決定無效,法院應當立案;針對你的員工身份除名的話,你可到勞動仲裁委仲裁
3. 企業如何除名股東
股東不存在除名的說法,只能採取購買這位股東的全部股份,以達到他退出股東的目的。
4. 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東能開除或除名嗎
何謂開除或除名股東?即為通過強制的方式,讓某一股東轉讓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權,進而取消其股東資格讓其退出公司的一種行為。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能否可以開除股東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理論界對此也仍存在一定的分歧。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法院支持股東除名的案例。如沈某與深圳市中電照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糾紛案。
筆者認為,股東除名機制是可以在公司內部建立的,且有利於打破公司僵局,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發展。但是,由於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在操作股東除名時,必須謹慎為之,且最好在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下為之。
股東除名必須嚴格把握相關的前提條件,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製定合法的程序並嚴格執行之。
一、股東除名的前提和條件:
1、公司章程中對股東除名事項有明確規定,且該規定不應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序良俗。
2、公司需擁有股東存在違反公司章程「除名」條款行為的充分證據。
二、股東除名的程序
對股東除名的具體程序可以通過非訴和訴訟兩種途徑解決。
1、非訴程序
①召開股東會議。因除名事項事關重大,故開股東會議,對股東除名事項進行表決,該決議應以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被除名股東未出席股東會議,應及時將該決議通知被除名股東。
②對被除名股東股份進行清算。因我國公司法不允許股東撤資,故除名股東的股份的處理,或者可以由其他股東協商收購,或者公司可依法定程序減資。股份轉讓價格可以股權實際轉讓時公司的凈資產值計算。
③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2、訴訟程序
公司可以被除名股東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轉讓其擁有的全部股份。然後依法院判決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採取非訴程序的優點是成本低,程序簡單,但因我國多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辦理股權變更登記須持有轉讓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故只依據《股東會議除名決議》辦理變更登記未必會獲得工商部門同意。而且對於股權轉讓價格雙方也有可能發生爭議。BR採取訴訟程序的缺點是成本較高,程序繁瑣,要經歷立案、審判、判決等一系列過程。但其優點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因司法機關的介入,「開除股東」已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持法院判決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也不會遇到阻力。
5. 股東未出資,公司能開除或除名股東嗎
可以。但有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7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