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之間股份轉讓日期
⑴ 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份,股權轉讓協議的時間可以在股東會決議和章程之後么
那肯定是在股東會決議之後了,需要做股轉,必須先得到股東決議會後才可以執行的
⑵ 如何確定股權轉讓生效時間
股東轉讓出資後,可能出現股東名冊與公司記載之間不一致的情況,對此公司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保持股東名冊與公司登記之間的一致性。如果沒有經過登記,或者沒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則不得對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過受讓出資等方式成為公司股東並記載於股東名冊後,如果沒有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登記的,不能主張該第三人的股東資格無效。
有人認為股權轉讓的生效時間應從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據是國家工商局在《關於股權轉讓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0]第262號)「股東轉讓股權,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後,受讓人直接支付出讓人已繳付的出資額,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資,經公司變更登記後成為公司股東」的規定。
依據這一規定認定股權轉讓的生效時間是不妥的,理由有二:
1、股權轉讓是當事人之間依雙方的約定而產生的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之間訂立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才有權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生效。現在在我國立法中,還沒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要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的規定,國家局的文件不是法律、行政法規。
2、國家局的《關於股權轉讓問題的答復》規定與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行使股東權利」 相悖,根據法律文件的位階和新舊,現在應不予執行。
⑶ 轉讓公司股份在時間上有什麼法定限制
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的權利義務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而公司法中針對股份轉讓作出了如下規定: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希望採納
⑷ 如發生轉股情況"股東股權轉讓時間"信息怎麼填
你這個應該是涉稅問題,是稅務機關要求填據,以確認股權轉讓交割日的吧。
一般來說,股權轉讓是在新股東進入的公司決議日計算(工商變更登記里會要求股東會決議、新股東名冊),以此為標志,公司認可且知曉新股東身份。
但是,具體到實務中會有一定變動,這取決於新老股東股權轉讓協議里,是否記載有股東權益變更的交接時間。由其是在轉讓後不顯名代持的情況下。
⑸ 二次股權轉讓的間隔時間
發展。
⑹ 股權轉讓時間要求是
新版《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專者部分股權屬。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