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院股東知情權訴訟
⑴ 股東知情權糾紛法院怎麼判
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1、沒有在工商局登記的股東能否起訴要求行使知情權?
有的人取得了股東身份,但公司沒有在工商局辦理股東的變更登記、沒有發給股東出資證明書。基於入股協議有效,或者其他情形,法院判決已經確認股東身份,未變更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不影響行使股東知情權。
2、股東身份被質疑的股東,比如有名義股東、出資不實等問題
被告對原告非股東的抗辯,法院認為非同一案,不予審理,原告已經登記為股東,故有權查閱。
3、已經轉讓股權的股東能否查閱轉讓之前或股權移轉之前的賬簿
各地法院意見不統一。
一種觀點認為,股權全部轉讓後,已不再是該公司的股東,故其不具備作為本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不享有訴權。
也有相反的觀點,例如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且在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亦無限制性規定的情況下,股東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利。故股東應依法享有被繼承人死亡後至將其股份轉讓給受讓人期間的股東知情權。
4、未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而實際出資了的隱名股東
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在其股東身份未顯名化之前,不具有股東知情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其已訴至法院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5、審計、委託查閱問題
有些股東提出要審計會計賬簿,但法院通常認為會計賬簿只能由股東本人查閱,要求審計無法律法規依據,如果也沒有公司章程的依據,不支持要求審計的訴訟請求。也有不同意見認為應當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委託代理人查閱。
6、對公司會計賬簿,股東可以查閱,但不能復制、摘抄。
7、會計賬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及其他輔助性賬簿、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不過也有一些地方法院認為,股東無權查閱原始憑證或者無必要查閱。
8、法律列舉范圍之外的公司文件不能查閱復制。
徐寶同律師的團隊有三十多位律師,在股權糾紛處理、基金、疑難訴訟、國際貿易糾紛等方面都還可以,積累的經驗和司法資源還是可以的。
⑵ 股東知情權糾紛 不具備股東身份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內訟的當事人。
法人容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一百一十九條 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⑶ 股東知情權糾紛中,法院可否直接確認原告不具有股東身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一百一十九條 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⑷ 股東知情權訴訟案例及分析
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管理者,有權了解公司的運行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下面我們通過一個股東知情權訴訟案例,來詳細了解下!
股東知情權訴訟案例
一、民事起訴狀
原告:張某民,男,漢族,1 9 5 X年3月1 3日出生,住重慶市渝中區某某路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聯系電話: 。
被告:重慶XX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沙坪壩區某某路XX號;法定代表人李某,聯系電話: 。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財務賬薄(會計賬目)、 財務會計報告供原告和原告委託的注冊會計師查閱;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事實及理由
原告系被告股東、董事。
被告成立至今從未按照《公司法》規定向股東提供過一次財務會計報告。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也從未提請通過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被告公司章程第 16條第6款規定股東享有查閱公司會計賬薄、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依據以上相關規定,原告曾於2009年x月x日向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某遞交了要求查賬的書面申請,並要求專業會計師協助。經多次催問,其反復推委,不僅未在法定的期限內回復至今都沒提供一份財務資料、賬薄、憑證。
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具有查閱公司會計賬薄的權利,且法律並未對股東請求查閱公司會計賬薄時尋求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人提供幫助作限制性規定。同時,對於一個缺少專業知識的股東,請求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人幫助查賬,這也是法律給予股東查閱會計賬薄請求權的應有之義。
特根據《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向貴院起訴,盼依法判決滿足訴訟請求。
此致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09年X月X日
⑸ 股東知情權起訴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