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企業目標股東
❶ 企業價值目標和股東價值目標對我國企業有何現實指導意義
1.符合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性
2.具有統一性
3.貨幣性
4.明晰性
5.可控性
❷ 企業管理者目標和股東目標有什麼不同為什麼不同會存在
股東的抄目標是投資回報率或叫襲股東權益最大化。
企業管理者的目標除了要考慮股東權益最大化外,還要保證企業持續穩定的發展,這些都需要在品牌知名度、顧客滿意度、員工滿意度、社會責任感、科技創新等方面下工夫。而這些常常與股東權益最大化相沖突。所有,企業管理者要平衡好二者之間的關系。
❸ 目標企業管理層一般採用哪些方式來阻止投標方惡意收購目標企業的股東如何從他們管理層的防禦策略中獲利
資本已經成為市場競爭中重要的攪局者,但是資本是善是惡真的很難預料,既有正向的賦能作用,但是如果是競爭對手或者市場投機者,那資本就變成了惡意和所謂的「野蠻人」,那麼目標企業經營管理層該採取哪些措施阻止惡意收購呢?
1、搬救兵–白衣騎士策略,是指拉來一個關系密切的企業與惡意收購方競爭,抬高價格讓其知難而退;
2、搬救兵–尋求政府政策支持,目標企業被惡意收購後很可能出現企業經營動盪和裁員等影響社會安定的要素,政府對這類搞壞市場行業的情況也是非常寄回的,不排除出台相關政策阻止收購,之前寶能想控制萬科,最後有關部門出手大家都知道結局如何了;
3、自救–焦土計劃,這是一種自殘策略,目標公司大量舉債或高價收購無用資產,搞亂財務結構,嚇走收購方,這個不到萬不得已不建議這么做;
4、自救–毒丸計劃,通過給予股東特權惡心收購方,如果收購方堅持收購,其他股東就有權低價買入股票,稀釋收購方的股權;
5、自救–驅鯊劑條款,用限制每年董事變動比例的方式,讓收購方即使收購成功,也無法迅速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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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救–降落傘策略,通過增加解聘費,增加收購方未來更換高層的成本,這樣收購完成後想要換掉原來的管理層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讓收購方望而退卻;
7、轉守為攻–帕克曼防禦術,目標企業不想被收就主動出手收了收購方,不過這招的前提是目標企業要很有錢,
當年保時捷惡意收購大眾,大眾正是趁保時捷資金告急反撲,反收購了保時捷,用的就是這招!
這些策略既可單獨使用也能組合出擊,要看具體情況來定。至於股東如何從管理層的防禦政策中獲利,這可是偽命題,因為並不是所有股東都和管理層一條心,他們只想逐利,被收購說不定還能抬高股價他們正好可以賺一筆,所以有些股東還會建議管理層接受收購,所以能在防禦中實現獲利最好,但是要認清哪些重要股東是站哪一方的,要說明利害關系,爭取到他們的支持,這才能在長遠經營中實現更大的獲利!
❹ 目標公司的目標公司反收購的決定權
目標公司的董事會有時可能會不歡迎面臨的收購。因為如果收購成功,董事會成員可能會喪失獨立的地位,甚至會失去工作。因此,在遭遇收購的情況下,目標公司董事會是否有權決定抵抗行動?世界各國有兩種規定:一種是限制目標公司董事會權力,實行目標公司董事會禁止阻撓制度。英國「並購規范」要求目標公司董事會在收到或預期收到一個不受董事會歡迎的收購要約時,不能採取任何未經目標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行動來破壞或阻止該有可能給目標公司股東們帶來好處的收購要約,亦不得隱匿不報。這一要求被稱為禁止阻撓行動。英國對目標公司的反收購行為原則上是禁止的,它把反收購的權力交給了目標公司的股東大會而非董事會。另一種規定是賦予目標公司董事會抵禦收購的廣泛權力,但董事會行使這些權力須符合「忠誠」與「誠勉」的義務,採用這種規定的是公司法比較完善的美國等國家。美國賦予目標公司董事會採取反收購措施的廣泛權力,但該權力的行使受到公司法關於董事謹慎與忠誠義務的限制。依判例法,如果目標公司董事會採取反收購措施是對面臨的要約收購所作出的合理反應,則是有效的。檢驗是否合理的標準是「商業判斷規則」(the business judgement rule)。依該規則,董事對於公司之損害所負的責任僅僅限於那些因違反注意義務和忠誠義務所造成的損害,至於純因判斷錯誤所造成的商業損害,只要在作成判斷時符合一般商業判斷之標准,則董事通常可以免責。但如果法院認為董事是出於維護其地位而採取反收購措施的,則可能將此類案件作為利益沖突的案件,不適用「商業判斷規則「,因為該規則適用於董事謹慎責任場合,而不適用於忠誠責任的情況。英國立法例雖將採取反收購措施的權力交給了股東大會,但並未忽視反收購對社會其它利益的影響,城市法典基本原則第9條規定,要約公司和被要約公司的董事在向股東發了建議時,應該把股東與雇員、債權人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實踐表明,英國的規制方法是行之有效的。它成功地處理了公司收購中各方的利益沖突,使英國的公司收購沿著健康的軌道發展,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這種規制方法都少有爭議。
我國現行的並購法規在此問題上的規定尚為空白。因此,單純從公司並購法規來看,對濟南百貨董事會阻撓華建電子收購濟南百貨的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規制。這就導致了目標公司濟南百貨的董事會在遭遇華建電子收購時,可以不經股東大會批准而濫用自己的權力進行阻撓,雖暫時保住了自己的地位,但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
如前所述,在面臨收購時目標公司董事會是否有權自行決定採取抵抗行動問題上,我國應採納哪種規定,首先取決於我國的公司立法是否完善。而是否完善的重要標志即是,在公司法中有無比較全面的保護股東利益的措施,如對公司高級職員的義務規定以及股東利益受損時的訴訟手段規定等。從我國公司立法的現狀來看,尚缺乏類似美國公司法中關於「公司董事義務」的明確規定和「公司訴訟「的專門規定,股東利益不能得到切實、充分的保護。其次,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效益良莠不齊,不少公司連年虧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允許董事會採取反收購措施,勢必出現董事濫用權利,揮霍公司資產以保住其職位的現象,這將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利益。而禁止董事會採取反收購措施,有利於通過出價收購,將資產轉移到高效率的經營者手中,更充分地發揮資產的效用。最後,從我國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來看,國家股在其中佔有較大比重,居控股地位,作為機構投資者,他們較散戶及投機性股東而言,具有更多的理性。而且,由於股權相對集中,國家股股東的態度、立場對出價收購成功與否關系重大,這也加強了股東在與出價人談判中的地位——他不再是一個消極、被動的價格接受者了。由此看來,由股東大會決定是否採取反收購措施是恰當和可行的。
因此,我國的公司並購法規應該引進目標公司董事會禁止阻撓制度,以加強對目標公司董事會反收購行為的法律規制,從而充分保護目標公司股東的權益。在具體構建這一制度時,則應明確規定在公司收購的情況下,目標公司的董事會在沒有獲得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之前,不能決定或採取任何抵抗行動。同時,為了盡可能避免在決定是否採取阻撓行動時大股東損害小股東利益,還應當規定股東會作出的抵抗行動決定必須以2/3以上有表決權的多數票通過。
❺ 收購目標公司全部股權,應該與目標公司還是股東簽訂收購合同
收購目標公司,應與持有該目標公司的股東簽署收購協議,收購的是股東持有內的目標公容司的股份,與目標公司簽署協議是不發生效力的。股份是有股東持有,目標公司並沒有擁有所有權,所以應與股東簽訂收購合同。
居間費用,如是由目標公司支付,應與目標公司簽訂居間協議,股東和目標公司在民法上是獨立的個體,股東不能提目標公司支付費用。既然是目標公司支付費用,那麼合同的主體的其中一方就應是目標公司。
❻ 企業經營目標是董事會和股東會提出
公司法裡面的股東會和董事會有以下區別:
一、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准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並、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❼ 企業的根本目標是利益或者說股東利益最大化,中國的現實是這樣嗎
確切來的說,是這樣的源。
但是目前的中國經濟形勢一片大好,很多企業都在保證了企業利益之後,開始轉向社會功能,做一些公益事業,慈善捐助的事情,可以說目前的中國公司關注社會責任是一種大勢所趨。
但是不排除某些無良小公司在追求利益第一位的時候,做出一些有損社會道德,社會形象的事情。,
❽ 為什麼企業的目標是股東價值最大化,而不是利潤最大化
利潤最大化和股東價值最大化是財務管理目標的兩種形式,不同的企業採取的財務管理目標不同,有些企業採取利潤最大化,有些企業採取股東價值最大化。
不過由於利潤最大化沒有考慮投入、沒有考慮時間價值、沒有考慮風險,存在許多缺點,所以理論上教材通常採用股東價值最大化作為財務管理目標。
❾ 請問股東的目標是什麼
因為我們人人都是股東,因而人人都是為了賺取人民幣,公司好了我們持有股票,公司業績下滑,我們就賣出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