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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股東出資比例

發布時間: 2021-03-16 23:46:40

㈠ 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投資比例可以是50:50嗎

蘭州股權律師為您解答:
我國公司法對股東的投資比例沒有限制,由雙方自由協商專確定。但是為了在屬公司的經營決策中取得主導地位,一般公司章程中都會約定某一股東的比例超過50%。
希望對你有幫助,請採納,謝謝!

㈡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和其他股東之間的出資多少有什麼限制和要求嗎

個股東的持股比例由股東協商確定,沒有要求和限制。公司法僅對出資的形式和時間有要求。

㈢ 股東的出資比例能超過法人的嗎

法人代表是個人,他沒有投資也可以當法人代表。從這角度來說:因此股東出資比例當然可以超過法人。

㈣ 公司法人與股東出資的比例怎樣才合法

咋樣都合法,公司法沒規定占股比例

㈤ 關於公司法人和股東出資的問題

法人是注冊公司的時候營業執照縮寫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出現什麼問題都是直接聯系法人的,股東是公司的所有投資者,法人也可以是股東之一,比如說開一家店面,經營店鋪的那個叫法人,而出資開店的就叫股東,法人如果也入股的話那他也是股東之一,這樣說能明白么?

㈥ 法人和股東各佔50%可以嗎

按照出資比例承擔責任。如果涉嫌犯罪,法人也應當承擔責任。

㈦ 百分之百持股比例與法人的區別

在一家公司中,百分之百持股即一人有限公司股東,股東與法人內的區別如下:

一、法人與股容東法律責任不同:股東只按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運行如果涉及犯罪;法定代表人可能首先會承擔某些刑事責任,股東則視情況而定。

二、許可權上的不同:股東對於公司的重大問題,運營方向等具有決策、表決權,可以通過股東大會表決決定公司的發展方向;而法定代表人則只是公司的「代言人」,不享有實際的決策權。

三、權利分配不同:股東享有股息紅利分配、公司資料查閱復制權、股東大會表決權、解散公司權;而法人享有的權利一般規定於公司章程中,並沒有與股東相匹配的權利。

四、對外效力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對外代表,其行為可以視作公司法人行為,具有簽署合同、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效力;而股東,對外簽署的合同,如沒有公司特別授權,是不具有效力的。

股東承擔的責任主要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在出資未完成的情況下,以其出資額為限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㈧ 法人與股東比例是什麼

就是公司成立時的幾人出的資金是多少,如注冊100萬的公司,三個股東各出的是20萬、30萬、50萬,那股金經列就是20%,30%,50%,股東股金多的可擔任董事長,是法人,他所佔的股金就是法人股金及比列。也可以推薦股金少的股東擔任董事長,也可聘請公司外的人任經理、企業負責人(法人)。

㈨ 急求:兩個法人股東出資組建公司的公司章程文本(出資比例分別為35%、65%)!!!!

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為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准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具體以登記機關核定為准):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二、股東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註: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列明繳資期數和繳資期限)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的權利:
按出資額所佔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權利;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股東的義務: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被核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於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公司的分立、合並、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公司設監事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九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經理)。任期 三 年。
第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資表負債表;
損益表;
財務狀況變動表;
財務情況說明書;
利潤分配表。
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十一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經營期限屆滿;
股東會決議解散;
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清繳所欠稅款;
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後,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1.公司的營業期限__長期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2.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與《公司法》相抵觸的,以《公司法》為准。

第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共簽訂 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 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東簽名(蓋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註:公司設立時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簽署;公司變更提交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㈩ 兩人的有限公司,法人和股東的最大出資比例是多少,比如99%比1%,有沒有限制。

公司與企業有什麼異同?(可以從概念和形式上來區別)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社團法人。公司按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所負的責任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公司等。《公司法》規定,我國公司是指依照該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具體特徵有:
(1)必須依法設立。即按照《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方式和程序設立。
(2)以營利為目的。《公司法》規定,公司「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這是公司區別於其他法人組織的一個顯著特徵。
(3)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說明公司屬於企業范疇。

企業泛指一切從事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活動,以謀取經濟利益的經濟組織。
按照企業財產組織方式的不同,企業在法律上又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獨資企業,即由單個主體出資興辦、經營、管理、收益和承擔風險的企業;
第二種是合夥企業,即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出資人共同出資興辦、經營、管理、收益和承擔風險的企業;
第三種是公司企業,即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

綜上所述,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它也屬於企業的范疇。反之,企業不一定是公司,企業是一個大概念,除了公司外,還包含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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