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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貸款合法性

發布時間: 2021-03-17 03:15:36

A. 法人在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貸款為自己所用屬於違法嗎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的法人代表完全可以以公司的名譽對外辦理包括借款在內的一專切業務,借款屬的借據既然加蓋了公司的印章,公司就應該承擔還款責任。至於公司其他股東知不知道或者同不同意,那是公司內部的事,與借貸合同的成立沒有關系。借款應當全部歸還,當借款大於公司投資時,公司的全部資金都可以用於歸還借款,無論是那個股東出資都沒有例外。
但是,公司股東可以要求法人代表對其擅自決策承擔責任,包括賠償損失。具體要看公司章程是怎麼規定的,有沒有支持要求賠償的證據來確定。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內部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B. 公司是否可以向股東借款,合法嗎財務上如何處理謝謝!

可以,公司是可以向股東借款的。

借:貨幣資金
貸:其他應付款--股東

C. 公司向股東借款是否合法

都在放屁,回答完畢!

D. 企業股東的股權私自改借款合法嗎

你說的這個問題,涉及會計實務和公司法律事務問題。

我的看法如下——

1、如回果在企業設立之初,尚未答進行登記時,經過其他出資人的同意,可以將股權改成借款;如果股東只有一個人,那麼,股東必須修改公司章程,然後才可以將股去哪改為借款;

2、如果企業已經設立,取得營業執照,實收資本已經確定,那麼,此時股東將股權改成借款,必須履行法定的減資程序之後,才能實施;不履行程序就將股權轉為借款,顯然是違法的;

3、一般來說,在公司治理比較完善的公司,股東是不太可能私自將股權轉為借款的;但凡出現這種情況的單位,都是那些視法律為兒戲的企業。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E. 股東可以用貸款作為對公司的出資嗎

不屬於虛假出資。我國《公司法》並沒有限定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出資,只要股東按公司章程足額出資,無論股東資金是自有資金還是貸款或是其他合法來源,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貨款資金並非虛假出資。但是因為貸款是股東個人所為,所以應當由股東償還,而不應由公司代為償還,否則會侵害公司其他股東和拽勸人的利益,也會被認為是抽逃出資的行為。
相關法條——法律界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F. 營業執照股東貸款對法人有法律責任嗎

《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是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因自身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但由於單位違法可能會受到雙重製裁,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作為主管人員也應當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典型的案例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6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63.對法定代表人直接處以罰款的數額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2.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採用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准,另行製作民事制裁決定書。
四、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或者股份公司發起人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規定,股東的主要義務有股東出資義務、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有限責任)的義務、不得損害公司利益的義務等。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十四條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G. 居委會作為企業股東,出的同意貸款決議合法嗎

一般來說,銀行貸款應該由公司相關權力機構同意,銀行才會給辦理
這個權利機構,看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是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等
正式應該出具的是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
股東當方同意貸款的決議,一般是不能直接用的

H. 股東借款的主客觀因素及其合法性有哪些

因此,律師認為,只有結合股東個人的主觀因素來分析股東借款的合法性,才會較為全面、准確。 1、在公司成立之前,股東就存在著借款的故意,在公司成立之後存在著借款的行為。公司股東在設立公司之時,就准備在公司成立之後將公司的注冊資本借回。這種形式的典型情況就是所謂的「過橋借款」。「過橋借款」是社會概念而非精確的法律術語,通常指公司股東為履行出資義務從第三人處取得借款;股東將借入資金交付公司並取得公司股權後,再將公司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歸還給出借人,用以抵銷股東對出借人的欠款。在形式上,「過橋借款」出借人獲得清償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公司資金以股東借款等形式轉入股東自己名下,並以股東名義向出借人償還借款、清償債務,公司財務記載公司對股東的應收款或其它應收款;二是股東以公司名義將資金直接支付出借人,公司財務記載公司對出借人的應收款。不管上述二種形式的何種,公司股東都在設立公司之前,就存在著主觀故意。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處理此種案件時,大部分都是以股東抽逃出資或虛假出資進行處理,這里,暫且不論這種行為到底是抽逃出資行為還是虛假出資行為(律師傾向於認定虛假出資行為),只要出借人藉此實現了債權,即可認定股東採取「過橋借款」出資。但如果出借人與股東、出借人與與公司簽署有合法的協議,且根據協議出借人向股東、公司向出借人都收取合理報酬或價款,且這一報酬都在法律允許的民間借貸利率之內,是否能認定公司股東以「過橋借款」方式繳納出資,這還涉及到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融資的合法性問題,因此,也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也是最富爭議的情形。 2、在公司成立之後,股東存在著借款的行為,但借款之時,股東主觀上有還款的意願和能力。這種形式的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後,由於個人自身的生活或經營需要,臨時性的向公司借款,以解個人的燃眉之急,這種借款形式一般期限較短、金額較小,相對而言對公司或社會造成的危害也不是很大。 3、在公司成立之後,股東存在著借款的行為,但借款之時,股東主觀上沒有還款的意願和能力。這種情況一般有二種典型的表現形式,其一是股東在公司成立之時,並無抽回出資的意願,但公司成立後,一旦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公司經營情況的改變,股東就會借款從事其他經營行為,如股東甲控股有A、B兩公司,在B公司成立之前,甲已經於政府初步達成徵用20畝土地建造廠房的意向,但在公司成立後,由於國家土地政策的調整,B公司在近期內征地難度較大,但甲又不願放棄征地的努力,而B公司在征地之前,因無廠房從事生產,故用於注冊的100萬資金基本上閑置,於是甲就將B公司的注冊資本中的90萬以個人名義借款後,投入到A公司,用於歸還A公司的銀行貸款,至於B公司的運行則取決於公司是否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另一種情況是,股東設立公司後,因經營資金與注冊資本相差較大,但由於涉及到銀行貸款、業務交往等需要,並不希望減少其注冊資本,於是將注冊資本中的閑置部分以股東個人名義借出而後用於個人經營,如個人投資購房或投資設立新公司,上述二種情形的共性都在於股東借款的原因並非是公司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借走公司貨幣資金,股東在借款之時主觀上認定的是否歸還借款則取決於其他因素。這二種情形在目前的理論界也存在著是挪用公司資金還是抽逃出資的爭論,從司法實踐看,尤其是第二種情況構成犯罪時即有以挪用公司資金罪判罰的,也有以抽逃出資罪判罰的,但不構成犯罪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否能以抽逃出資進行處理一直存在著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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