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股東派生訴訟
1. 中國的首例派生訴訟案件是哪個案例具體介紹一下,聽說正在受理中····
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時,在全國各地卻發生了多起中小股東起訴大股東越權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案件,並且此類案件的數量在不斷地上升。下面列出幾個具有標志性的關於股東派生訴訟的案件:
2003年4月,三九葯業小股東投資者邵先生起訴三九醫葯董事長趙新先的股東代表訴訟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我國首例股東派生訴訟案胎死腹中。
2004年5月下旬,因大股東占款10億元,蓮花味精及其大股東被小股東李凱推上被告席。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第一例被法院受理且審理的小股東訴大股東占款的侵權糾紛,它標志著司法手段開始介入大股東占款問題。
8月2日,謝光學、姚軍等紅石公司小股東將大股東董事長潘石屹告上法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由於其1.05億元的標的額成為目前「中國股東代表訴訟第一案」。
8月12日,大慶聯誼案作出首批一審判決,首批24個小股東全部勝訴,市場認為,這是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前所未有的勝利。
2. 股東派生訴訟的新公司法
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第152條規定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賦予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權利。股東派生訴訟的規定,將對提高我國公司治理水平、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起到重要作用。本文旨在通過從實體與程序方面解析新《公司法》第152條,以加強股東派生訴訟在司法實務中的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第152 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我國新《公司法》第152條來看,股東派生訴訟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對於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各國立法都作了相應的規定。縱觀兩大法系國家的《公司法》,這些前置程序主要有:對公司提出正式請求或通知和訴訟費用擔保等。股東派生訴訟是一種代位訴訟,是作為原有公司內部監督制度失靈的補充救濟設計而存在,因此其適用的前提是公司內部救濟手段的用盡。我國新《公司法》對該種訴訟的前置條件亦規定了對公司提出正式請求或通知的原則: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適格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符合以上規定,股東才能提起派生訴訟。這樣可以盡量維護公司正常的運營,給公司相關機關一個履行職責的機會,並通過程序緩沖,給股東更多的思考空間,使訴訟更趨理性化,過濾不成熟的訴訟,避免公司相關機關隨時處於訴訟威脅的境地。但是,對於什麼是「情況緊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在以下情況下原告股東可以不必經過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派生訴訟:(1)因等待法定期限將給公司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2)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全部或過半數均為加害人;(3)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在所訴過錯行為人的控制之下;(4)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否認所訴過錯行為的發生;(5)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已批准過錯行為並已實施;(6)其它情況緊急,不需經過前置程序的情形。
3. 公司法中提起派生訴訟的原告需要滿足哪些要件
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且符合以下要件:
(1)持有股份是提起派生訴訟的首要條件。對於有限公司而言,我國《公司法》規定凡是股東均具有提起派生訴訟的資格,法律沒有限定持股的比例;對於股份公司,《公司法》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以上的股份的股東有權提起派生訴訟;
(2)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須達到合理的期限。有限公司股東由於股權持有關系比較穩定,故法律不作時間要求;股份公司股東轉讓比較靈活,為體現起訴的股東與公司利益的直接相關性和防止惡意濫訟發生,《公司法》規定了連續持股180天以上的要求,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該連續持股的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
(3)提起派生訴訟的原告股東應當窮盡內部救濟程序。窮盡內部救濟程序是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按照《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符合資格條件的股東向公司的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出訴訟請求後(針對監事的訴訟請求應當向公司的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提出),收到請求的機構或者責任人必須在30日內給予答復並作出決定:提出起訴,或是不提出起訴。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起訴請求時和作出決定時應當分別作出披露,非上市公司應當將該等信息告知其他全部股東。公司在30日沒有作出決定的,視為不準備起訴,股東可直接提出派生訴訟。股東認為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收到難以彌補的損失的,也可以徑行提起派生訴訟。所謂的緊急情況是否可以構成正當的豁免內部救濟程序的理由,有人民法院裁量。
4. 公司法中如何規定股東派生訴訟
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第152條規定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賦予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權利。股東派生訴訟的規定,將對提高我國公司治理水平、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起到重要作用。本文旨在通過從實體與程序方面解析新《公司法》第152條,以加強股東派生訴訟在司法實務中的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第152 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我國新《公司法》第152條來看,股東派生訴訟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股東派生訴訟的原告
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股東派生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股東,即原告在提起和維護派生訴訟時必須始終具有股東身份。各國《公司法》均對原告股東的資格規定了一些限制。我國新《公司法》的第152條也作了這一方面的規定:(1)持股時間合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為防止惡意競爭者出於干擾公司正常運營之目的,而在侵害公司行為發生後受讓公司股份、專營訴訟,我國導入英美立法中的「當時股份擁有原則」,將原告限定為其所訴過錯行為發生時即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2)持股比例合格:我國1993年實施的《公司法》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有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請求權,這通常被認為是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一項保護性規定。新《公司法》的第152條將持股比例規定為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這一規定確保提起此種訴訟的原告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較好地保護了中小股東權益。
2. 股東派生訴訟的被告范圍
派生訴訟中被告的范圍,主要有兩種立法方式。一種為自由式,如美國,法律不限制被告的范圍,由原告決定。另一種為限制式,如日本將被告限制為:公司董事、監事、發起人和清算人,以及就行使決議權而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東,和用明顯極為不公正的發行價格認購股份者。台灣地區關於派生訴訟種被告的范圍更窄,其《公司法》第214條僅規定為公司董事。而我國新《公司法》第152條規定「有本法第150條規定情形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他人」為股東派生訴訟中的被告。這一規定既考慮了我國現實的國情,又體現了對國外立法的合理吸納。
3. 股東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
對於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各國立法都作了相應的規定。縱觀兩大法系國家的《公司法》,這些前置程序主要有:對公司提出正式請求或通知和訴訟費用擔保等。股東派生訴訟是一種代位訴訟,是作為原有公司內部監督制度失靈的補充救濟設計而存在,因此其適用的前提是公司內部救濟手段的用盡。我國新《公司法》對該種訴訟的前置條件亦規定了對公司提出正式請求或通知的原則: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適格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符合以上規定,股東才能提起派生訴訟。這樣可以盡量維護公司正常的運營,給公司相關機關一個履行職責的機會,並通過程序緩沖,給股東更多的思考空間,使訴訟更趨理性化,過濾不成熟的訴訟,避免公司相關機關隨時處於訴訟威脅的境地。但是,對於什麼是「情況緊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在以下情況下原告股東可以不必經過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派生訴訟:(1)因等待法定期限將給公司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2)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全部或過半數均為加害人;(3)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在所訴過錯行為人的控制之下;(4)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否認所訴過錯行為的發生;(5)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已批准過錯行為並已實施;(6)其它情況緊急,不需經過前置程序的情形
5. 股東的派生訴訟的含義是什麼
股東的派生訴訟指行使訴權的公司董事、監事拒絕或怠於維護公司利益,股東代行公司的權利,以公司的名義起訴侵害公司利益當事人的訴訟。
6. 什麼是股東派生訴訟
1、產生原因不同。股東派生訴訟是股東公司性權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間接受到損害,只有當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訴時,才可以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起因則是因為股東個人性權利受到侵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2、訴權根據不同。提起派生訴訟的根據具有二元性,即: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於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於股東作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而提起直接訴訟的根據僅具有一元性,即直接訴訟提起權僅源於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3、訴訟目的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原告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4、訴訟歸屬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於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於公司。因此,即使原告股東在派生訴訟中勝訴,則勝訴的利益應當歸於公司,而非原告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