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利弊
『壹』 注冊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利弊
一人公司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人公司的弊端:首先看一下《公司法》的條款:
第六十二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公司因為股東的單一無法建立起股東會和監事會對於一人股東行成制約和監督,對於交易相對人不利,使得交易風險更大了,進而影響經濟貿易的發展和社會的經濟秩序。一人公司里,公司的財產和一人股東的財產很容易混同。如公司的營業場所和自然人的居所混合使用,全資子公司和母公司的營業場所為同一場所。而且股東往往不嚴格區分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公司財產被用於個人支出卻沒有作出記錄,或者沒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財產記錄,使公司財產往往消失於股東個人的「保險櫃」中等,都會導致財產的混同。這樣就往往會損害債權人利益。由於一人股東完全控制了公司,在其成為公司的董事後,可以隨意制定出財務方案,以公司的名義為自己支付大量的報酬,從而也帶來了危害債權人利益的後果。
『貳』 法人和自然人作為股東的優劣
沒看明白,入股怎麼還可以用公司賬面的錢入股呢?是個人公司?
在股東中,法人股東更有一定的話語權,但是也擔責任的
『叄』 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
法人股東亦稱單位股東,是指以公司或集團(機構)名義佔有其他企業股份的股東。
自然人股東是具有公民身份的個人投資者,在他進行公司的投資以後通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冊,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就成為自然人股東。自然人是基於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股東是股份制企業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2.性質上的區別
法人股東的性質是一個組織,是作為抽象的依法擬制的實體。其權利義務的行使承擔,需通過具體人的行為來完成,方式為派出股東代表,憑授權委託手續代表其完成,後果由組織承擔。
自然人股東的性質為—個具體的人。個人享有並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義務,如參加股東會、查閱財務會計資料、領取股紅等。
3.主體資格上的區別
法人股東的主體資格是一般依法設立的各類企業法人,均有權對公司投資,成為公司的股東,而沒有專門的限制。企業法人對公司出資成為公司股東的前提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該企業法人必須依法存續。
自然人股東的主體資格是在自然人進行公司的投資以後,通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冊,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就能成為公司的自然人股東。
由此:主要區別僅在於權利義務行使承擔方式上有別。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無區別,都享有知情權、收益權、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稅務上的比較
(1)從被投資企業分紅時
◆ 個人作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分紅時,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第3條的規定,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稅目,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註:若是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分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2條的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
◆ 公司作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分紅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第2項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3條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此,公司取得分紅時,免徵企業所得稅。
(2)轉讓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時
◆ 個人作為股東轉讓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時,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第3條的規定,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的稅目,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公司作為股東轉讓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6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第5條的規定,轉讓企業股權時,需按25%的稅率,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的差額,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註:若以公司的身份將取得的稅後分紅再向投資者個人進行分配時,則投資者個人還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綜上,從稅務上來看,如下表所示,以公司的名義進行投資,稅負比較輕。
法律上的比較
就法律上的比較而言,根據《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在滿足下列條件時,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如人格混同、財產混同、虛假股東、不正當控制等;
(2)上述行為造成了債權人利益的損害;
(3)公司沒有清償能力。
因此,在被投資企業的法人人格被否認的情況下,即不再承認股東的有限責任,個人身份的股東存在著承擔連帶責任從而導致財產「破產」的可能,而公司身份的股東即使承擔連帶責任導致破產通常也不會累及投資者個人。
綜上,使用公司的身份作為股東進行投資,在法律上的風險要小於以個人的身份作為股東進行投資。
自然人股東的優勢:
1、公司操作靈活,不需要法人公司蓋章;
2、帳務比較單一,不需要法人公司進行合並報表;
3、從表面上減少了與法人公司單的關聯性交易判斷。
自然人股東劣勢:
1、由於沒有法人公司作後盾,對外的實力不夠強;
2、分配股利時需要計算個人所得稅。
法人股東的劣勢:
1. 法人股東可能被監管的力度更大,自然人股東被監管的力度相對小
2. 年審稅審,有的地方法人股東必須要出報告。
『肆』 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1、所表示的形式不同
自然人股東為—個具體的人;法人股東是一個組織,作為抽象的依法擬制的實體。
2、權利不同
自然人股東享有並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義務,如參加股東會,查閱財務會計資料、領取股紅等;法人股東其權利義務的行使承擔,需通過具體人的行為來完成,方式為派出股東代表,憑授權委託手續代表其完成,後果由組織承擔。
(4)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利弊擴展閱讀:
根據《民法通則》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十條 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
第二節 企業法人
第四十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由於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依法被撤銷;
解散;
依法宣告破產;
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條 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並公告。
第四十七條 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八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十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四節 聯 營
第五十一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五十二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伍』 自然人股東跟法人股東的區別
主要區別有:
1.自然人股東為—個具體的人,個人享有並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義務,如參加股東會,查閱財務會計資料、領取股紅等。
2.法人股東是一個組織,作為抽象的依法擬制的實體,其權利義務的行使承擔,需通過具體人的行為來完成,方式為派出股東代表,憑授權委託手續代表其完成,後果由組織承擔。
實質區別在於權利義務行使承擔方式不同。
自然人股東是相對法人股東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個人投資者,在他進行公司的投資以後通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冊,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就成為自然人股東。自然人是基於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股東是股份制企業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拓展資料:
法人是相對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擁有獨立支配的財產,能夠以自己和名義獨立地參加民事活動.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
法人成立應發具備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之規定,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法人必須依法成立.即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為法律所允許,經國這認可也允許成立.它包括兩方面的含義:第一,法人除依照民法成立外,還要依照規定的法律程序成立。
2.法人必須有自主經營的財產.法人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和社會交往,必須有一定的物質基礎作保障,這就是由法人自主支配的財產。
3.法人必須有明確的組織機構.名稱和場所.法人是一嚴格的組織體,不是一個鬆散的聯合或聯盟,因此必須有一個明確有組織機構,不是一個鬆散的聯合工聯盟,因此必須有一個明確有組織機構,行使法人的職權和從事日常工作。
4.法人必須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在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由於違反合同.不履行債務,或者侵害了社會或其他人的財產及利益,就應當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四個條件中,法人必須具有必要的產或經費和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這兩項,不法人最明顯,最突出的特徵.並且,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具備,才能成為法人。
『陸』 企業法人與股東的主要的區別和主要的利弊各是什麼
一、你所說的企業法人,可能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法人的說法是一種通俗說法,嚴格的講,企業法人是指企業本身,法人不是自然人,是指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是相對自然人而言的。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股東,它只是一個高管職位,按公司法,企業法人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企業出問題,企業法定代表人要承擔高管人員應承擔的管理責任。
三、股東是投資者,股東的責任僅限出資,按其承諾盡到出資義務後,就不再有責任了,是謂有限公司。
四、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有時候為了避免承擔管理責任,會選舉其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又對企業實際控制,這被稱為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有時與法定代表人承擔同等責任或單獨承擔責任,但是,有關方需要證明大股東是實際控制人並實際參與了企業管理。
『柒』 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有什麼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
法人股東亦稱單位股東,是指以公司或集團(機構)名義佔有其他企業股份的股東。
自然人股東是具有公民身份的個人投資者,在他進行公司的投資以後通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冊,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就成為自然人股東。自然人是基於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股東是股份制企業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2、性質上的區別
法人股東的性質是一個組織,是作為抽象的依法擬制的實體。其權利義務的行使承擔,需通過具體人的行為來完成,方式為派出股東代表,憑授權委託手續代表其完成,後果由組織承擔。
自然人股東的性質為—個具體的人。個人享有並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義務,如參加股東會、查閱財務會計資料、領取股紅等。
3、主體資格上的區別
法人股東的主體資格是一般依法設立的各類企業法人,均有權對公司投資,成為公司的股東,而沒有專門的限制。企業法人對公司出資成為公司股東的前提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該企業法人必須依法存續。
自然人股東的主體資格是在自然人進行公司的投資以後,通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冊,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就能成為公司的自然人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