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探礦權能否作為股東股權轉讓
⑴ 怎樣就算非法倒賣探礦權,公司股東及股權轉讓是非法倒賣探礦權嗎
個人以為股權轉讓不屬於非法倒賣探礦權。
⑵ 公司凈資產大於股東投資額,自然人股東可以按投資額平價轉讓股權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該自然人股東不具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則按按投資額平價轉讓股權很可能被稅務機關認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而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不認可平價轉讓股權。
⑶ 個人獨資礦山采礦權證股權轉讓合作協議有效嗎
獨資企業從法律上不是公司,不涉及到股權的問題,獨資企業的財產是投資人個人的,管理模式上與公司有本質區別,所以,獨資企業不能轉讓。
「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礦業權」的操作方式和問題
簡言之,「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礦業權」的常見做法是:轉讓方將其對礦業公司的股權全部或大部分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成為礦業公司的唯一股東或大股東,通過對礦業公司的股權控制,間接實現了控制礦業公司礦業權的行使的目標。
從表面上看,該類轉讓只是變更了礦業公司的股權結構,礦業公司作為《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登記的礦業權人不發生變更,故該交易的性質為公司股權轉讓,而非礦業權轉讓,無需履行礦業權轉讓的批准手續。
然而,在轉讓方轉讓礦業公司全部股權或大部分股權的情況下,受讓方雖未變更登記為礦業權主體,但實質上控制了礦業公司名下的礦業權,甚至實踐中存在很多礦業公司名下僅有一個礦業權,或礦業公司本身即為轉讓礦業權而成立的情形,進一步凸顯了轉讓方和受讓方「名為股權轉讓、實為礦業權轉讓」的交易意圖。
之所以會大量出現這樣的安排,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第一,該類安排簡化了交易手續。股權轉讓一般僅需依法履行協議、辦理工商變更變更登記手續,無需經審批;而礦業權轉讓需要辦理審批變更手續,審批周期長、手續復雜且能否取得審批存在風險。第二,該類安排節省了交易成本。相較於礦業權轉讓中雙方需交納的稅費,股權轉讓為轉讓方節省了營業稅及附加,為受讓方節省了契稅、交易手續費等,大大減少了雙方的交易成本。
但是,關於「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礦業權」的合同效力問題,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較大爭議。梳理相關案例及司法觀點,主要有「合同無效說」和「合同有效說」兩大類,不同地方的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可能持有不同立場,導致此類交易效力及爭議案件結果的不確定性。
「合同無效說」及「合同有效說」的主要觀點及理由
1.「合同無效說」的主要觀點及理由
「合同無效說」認為,當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了轉讓全部或絕大部分股權,明確了涉及礦山企業財產及相關權證的移交,在實際經營中原來的礦業權人已經退出礦山企業的管理的合同,應認定屬於變相轉讓礦業權,為無效合同。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該類股權轉讓合同規避了行政審批程序和應當繳納的稅費,也可能造成礦業權還未達到法定的年限條件就多次流轉,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3款的規定,應屬於無效合同。
第二,《礦產資源法》第6條第3款規定:「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而在該種股權轉讓的過程中,絕大多數股東都會通過轉讓行為獲得高額的利潤差價,實質上通過倒賣股權的方式牟取了高額利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款的規定,該類股權轉讓合同應屬於無效合同。
第三,該類股權轉讓合同將造成國家稅費的流失,損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款的規定,應屬無效合同。
對此,部分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中也持「合同無效說」觀點。如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以承包、股權轉讓等形式變相轉讓采礦權,未辦理采礦權審批手續即行生產的,可以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采礦權轉讓行為無效。」
又如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合同中約定了將全部或絕大部分股份、合夥份額進行轉讓,由新的經營者進行管理,在審理中能夠確認實際是變相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合同,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2.「合同有效說」的主要觀點及理由
「合同有效說」認為,該類股權轉讓合同並未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股權轉讓的標的是股權,而非股權所在公司名下的實體權益,任何股權的變動都可能引起公司名下實體權益控制權的變動。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應當依據《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判斷,不能以公司持有財產權益的變動作為判斷標准。
第二,就礦業權而言,股權轉讓或股東的變化可能並不會破壞礦業權的行政管理秩序。礦業權主體股東的變化,原則上並不導致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如礦長)的變更,因此,沒有必要否認該類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第三,由於實踐中存在部分而非全部轉讓股權的情形,且即使採取嚴格的管理,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設置多層級的股權架構而最終規避該規定,因此,認定該類轉讓合同無效不具有可操作性。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相當多的案例認定該類轉讓合同合法有效,且在諸多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中,也未明確規定該類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法官也認為該類合同應為合法有效。但是,對於該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過程中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我們對該問題的認識及建議
我們理解,對於「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礦業權」的合同效力問題,不能簡單的下一定論。實際上,在對礦業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的實踐中,案件的具體情況往往比理論探討中遇到的問題復雜得多,因而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得出最符合法律規定及法律原則的結論。
在統一的裁判規則尚未出台的情況下,當事人進行具體的交易設計時,既不能因該類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而影響了整個交易安排,也不能簡單認為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即可巧妙規避礦業權轉讓相關法律規定,而是需要全面考慮整個交易的安排(如股權比例、權證移交事宜、經營管理權的變更事宜等),並考慮當地的的司法裁判情況及相關稅收政策(如有的地方稅務機關對該類交易特別徵收相應的稅費),以保證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效率。如果交易產生糾紛,也同樣需要全面考慮合同的約定,尋找支持己方的證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⑷ 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處分探礦權是否屬於轉讓探礦權
股權轉讓是導致公司層面出資人發生變化,不影響公司的主體資格,公司名下的探礦權仍然屬於公司所有,所有權人未發生變化。
⑸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納稅問題如何解決
個人股東將投資於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或股份轉讓給其他法人或者個人,要注意如下涉稅問題:
一、適用稅率
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20%。
二、納稅人以及扣繳義務人
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接受股權的「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三、納稅時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下列行為已完成的:1.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2.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3.以股權抵償債務;4.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四、納稅地點
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
五、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算
財產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
(一)股權轉讓收入的計算包括:1. 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2.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 3.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
(二)股權原值的計算:1.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2.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3.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4.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三)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六、下列情形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稅務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二)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但視為有正當理由的情形:
(一)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七、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方法依次如下:
(一)凈資產核定法
1.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2.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採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註:以上所講的自然人股東的股權或股份不包括:
(一)投資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的轉讓
個人投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稅發(2011)50號、財稅(2000)91號、
(二)個人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別規定的股權轉讓
目前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轉讓限售股也有單獨的文件規定。
政策依據:財稅字[1998]61號、財稅〔2009〕167號、財稅[2010]70號 財稅〔2011〕108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⑹ 采礦類企業中部分股東將自己的股權進行轉讓等不等同於采礦權轉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我國礦業權轉讓同樣實行審查批准和變更登記制度。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
各種形式的礦業權轉讓,轉讓雙方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采礦權人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給他人開采經營。需要部分出售礦業權的,必須在申請出售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分立礦業權的申請,經批准並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采礦權原則上不得部分轉讓。
⑺ 探礦權人為公司,而公司的法人發生了變變更,公司名稱等其餘信息未變化。原法人的股權已經轉讓
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建議把更換法人向所轄國土資源局備案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