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的連帶責任
① 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是連帶責任嗎
中國是不保護隱名股東的,即不承認其法律地位,也不承認股東地位。隱名股東只能通過與顯名股東再簽協議,約定各自權利義務,但這是另一組權利義務關系了。
② 登記為一人公司,但有隱名股東對法律還是要承擔一人公司責任嗎
要承擔的。一人公司法人責任比較重。
③ 什麼是隱名股東,隱名股東應承擔哪些責任
一、什麼是隱名股東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投資是指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為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在這種投資方式中,實際出資並享有投資收益的人被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投資人」或者「隱名股東」,而被個投資公司對外公示的投資者則可稱為「顯明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同:集中體現在股東資格的認定上,行使權利的便利上。
二、隱名股東應承擔哪些責任
1、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之間: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系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系,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2)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2、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
因未達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系,則如同合夥關系,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④ 個體工商戶中的隱名股東是否承擔債務責任如何承擔
「個人經營」中的個體工商戶,需要承擔債務責任的只有經營者一個人;而「家庭經營」中的個體工商戶,需要承擔債務責任的是,家庭內部的幾個人或家庭成員共同承擔。
法律上不承認「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以外的所謂的「合夥人」或者「股東」。
無論是經營者個人承擔還是家庭成員共同承擔,哪種都承擔債務的無限責任。
⑤ 隱名股東起訴要求確認股權的訴訟中,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隱名與顯名股東之間是許簽訂代持股協議的。實際股東成為顯名股東的條件,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實際上等同於股權的對外轉讓。《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⑥ 隱名股東起訴要求確認股權的訴訟中,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隱名與顯名股東之間是許簽訂代持股協議的。實際股回東成為顯名股東的條件答,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實際上等同於股權的對外轉讓。《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⑦ 隱名股東作為債務人,隱名股東的債權人怎麼處理
「個人經營」中的個體工商戶,需要承擔債務責任的只有經營者一個人;而「家庭經內營」中的個體工商戶容,需要承擔債務責任的是,家庭內部的幾個人或家庭成員共同承擔。法律上不承認「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以外的所謂的「合夥人」或者「股東」。無論是經營者個人承擔還是家庭成員共同承擔,哪種都承擔債務的無限責任。
⑧ 隱名股東,有哪些相關的法律依據
現階段我國公司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立法上沒有對隱名股東作出明確的定義,僅對普通股東作了相關規定,對於是否認定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理論界也頗有爭議。實踐中主要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為「形式說」,認為隱名股東因未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中記載,故不具備普通股東的形式特徵,故不認可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另一觀點為「實質說」,認為認定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實際出資;二是不存在規避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情形,如利用國家對某些特殊群體的優惠政策,規避法律對主體的限制等。
相關的法律依據有
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中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採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於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⑨ 2人有限公司;倆個股東外還有個隱秘股東,隱秘股東是否承擔公司責任
復你們這種情況是「隱名股東」制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
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系的重要條件。
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並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系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不知您說的承擔公司責任是指什麼?是指對外的債務嗎?還是對內管理?
對內管理是要看你們自己的約定
如果是對外債務,不管是顯明股東還是隱名股東都是以自己實際出資額為限的。
⑩ 公司中隱名股東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您好!所謂隱名股東,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應當依據其出資形成確定兩者的法律關系,但最常見的是委託關系。對於隱名股東的資格確認,理論上有兩種學說。一為"實質說",即以實際出資的隱名者為法律股東;另一為"形式說",即以顯名股東為法律股東並否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投資是指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為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在這種投資方式中,實際出資並享有投資收益的人被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投資人」或者「隱名股東」,而被個投資公司對外公示的投資者則可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同:集中體現在股東資格的認定上,行使權利的便利上。身份認定編輯隱名股東是否會被確認為實際出資人,主要取決於以下方面:
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並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系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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