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公司擔保為什麼要先提為股東
Ⅰ 給企業擔保問題
「不做中,不做保,不做媒人三代好」。雖然不知道你個人與公司是什麼關系,但本人不建議以個人名義為企業擔保,畢竟企業發生什麼事情就要個人承擔責任的。
Ⅱ 全資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屬為股東提供擔保,此時決定程序是
實際操作一般是讓總公司董事會給子公司發個決議之類,子公司董事會簽個決議就行了。
Ⅲ 股東能否為公司擔保
公司可以為他人或者股東提供擔保,但應遵守特定的程序。
我國《公司法》第16條規版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權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限額規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Ⅳ 《公司法》中關於: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問題。
1.股份
2.按照你的例子,超過20%即可
Ⅳ 談公司為股東擔保是否有效的問題
在公司經營中,經常會遇到公司為股東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問題,這樣的擔保有效嗎?受法律保護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這條規定看,禁止公司為股東個人債務提供擔保,違反該規定擔保合同無效。 但是2006年生效的新《公司法》中,原第60條第三款已經未再作規定,而用第十六條第二款進行了新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從這條規定看,公司法並未向原來那樣絕對禁止公司為股東擔保,只是為了保護其他股東權益,要求以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形式經過其他股東同意或告知。 那麼,如果沒有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同意的擔保還有效嗎?我認為應該有效,首先從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看,並非效力強制性規定,違反並非一定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其次,從立法精神看,如果判令無效,那麼擔保權人的權益將無法有效保護,在擔保權和股東權益的權衡中,應該保護擔保權益,保護經濟秩序,公司股東權益可以通過公司法獲得救濟,這樣才符合法律制度安排的本意。
Ⅵ 請問公司能否為自己的股東做擔保
可以,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但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事項的表決,且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才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擔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
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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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保證人的一般抗辯權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Ⅶ 參股公司需要融資,股東必須要為其提供擔保嗎
因為公司一般情況下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為保證債權人的回款權益,所以一般情況下,銀行之類的正規資方都是要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個人連帶責任擔保保證的。
Ⅷ 公司為股東的親戚提供擔保是否必須經過股東會
依據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公司即使為股東擔保未經股東會或者大會決議也是內有效的,更別說股東的親容戚了。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將《公司法》第十六條理解為公司的內部控制管理程序,不能約束交易相對人,原則上認定該擔保行為有效,以維護誠信原則、公平正義與交易安全。這個觀點比較新穎的。案列可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6號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與大連振邦氟塗料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振邦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發表在2015年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裁判文書選登。
請採納啊,打了好多字的。
Ⅸ 在公司對外擔保的限制: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這一條中,要求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或股
您好:
因為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屬於結構性決策,涉及公司基本結構的變化、控制權的轉移等,因此決策權一般歸屬股東會,相較而言,股東比董事更有能力判斷投資。
董事會作出的通常是一般性決策,更需要的是業務能力,而不是投資能力。其決策多是業務決策,例如日常性的、需要特別的管理能力,單獨看並不具有經濟重要性、產生的效果時間比較短、必須快速決策的內容。或者是雖然不常發生,但在公司的一般業務框架內,例如擴展車間、和工會談判等決策。
希望答案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