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形股東合同
1. 隱形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沒有簽訂任何協議和合同,這樣隱形股東算不算
您好,暗股也受法律保護。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應當訂立一份書面協議寫明誰是出資人,誰是名義股東,股東的權利由誰享有等問題。
一、暗股股東如果想轉變為實際股東,如果是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同意才可以。如果是上市公司,實際出資人(暗股股東)與名義股東直接寫個轉讓協議既可。
二、如果名義股東未經暗股股東的同意而擅自處分股權的,除非第三人知情(知道他是名義股東),否則處分行為有效,因此處分行為(例如轉讓股權、設定質押、抵押的)給暗股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名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但依照名義股東與暗股股東的協議執行,如果違反雙方的協議給暗股股東造成損失的,由名義股東承擔賠償對暗股股東的賠償責任。類似於合同法的合同相對性原則。
2. 請問,隱形股東協議,有法律效力嗎這種協議,被委託人(顯性股東)要注意哪些條款以免對自己不利
隱名股東協議對外不發生效力,即工商登記的股東需要對公司承擔出資義務,而且如果查出隱名股東的存在的,承擔連帶責任
3. 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合同
我在網上找到這個事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鐵飯碗」捨不得放找人當「傀儡」 十幾年老友撬鎖搶走公司!
「沒想到,不到半個月,我辛辛苦苦經營了5年的公司就被認識了十幾年的好朋友搶走了!」昨天,林女士氣憤不已地向記者講述了兩個月前的故事。
2000年4月,林小姐和三個朋友投資50萬元成立了一間公司。在辦理注冊手續時,她也正在辦理從國營單位離職的手續。為了避嫌,她和其他三位股東商議,讓自己的好朋友A小姐(化名)擔任「法人代表」,A無需出資但亦不佔股份。「我們認識了十多年,她沒有固定的工作和穩定的收入,她也很樂意幫我這個忙」。
五人簽訂了內部協議,林小姐等四人為該公司的隱名股東,管理公司日常業務。由於經營有道,公司生意蒸蒸日上,在業內口碑頗佳。
今年5月份,正在外地出差的林小姐突然接到公司出納員的電話,說辦公室被撬了,公司的營業執照、協議、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各種支票、賬單、印章等全部不翼而飛。但讓林小姐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撬鎖人竟然是A。緊接著,A又在報紙上刊登了公司公章作廢的消息。這時,林小姐才如夢初醒:「A用了這個方法,沒出一分錢也沒出一絲力,就把整個公司霸佔了!」
隱名股東」目前無法可依名不正言不順 可能助長腐敗和不正之風
廣東合眾拓展律師事務所的陳震律師認為,市民「隱名投資」的原因有三:一是隱名投資人鑒於自身的身份不宜公開,借用他人的身份證投資公司;二是隱名投資人為了規避法律法規,借用他人的名義開設公司;三是因疏忽或其它原因而導致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時,少報或者錯報股東而形成的「隱名投資」。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文對隱名股東進行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有關司法解釋中包含有「隱名投資人冒用法人、其它組織名義組成公司,應由直接責任人即隱名投資人承擔責任」的表述。
「隱名投資」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如投資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利益受侵害後法律救助困難;容易產生法律糾紛等。
目前,在法律界,「隱名股東」能否被承認存在分歧。陳震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這一類型的案子,在不同的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判決結果經常是大相徑庭。總體上說,如果有有效的股東協議,又實際參與了公司的運作與管理,「隱名股東」請求的確認股權的訴訟請求經常會被法院支持;如果只有協議而沒有參加公司的實際管理的「隱名股東」,其股東身份通常不會被法院承認,其投資會被認定為債權,由其他股東(顯名股東)負責償還。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認為:「隱名股東中不排除政府官員和公司管理者,他們利用種種便利投資充當隱名股東做生意時,有些地方會給他們開綠燈。」另外,他也指出:「有些人為了洗黑錢把錢投到朋友的生意場上去,這也會給社會帶來隱患。」
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的黃律師認為,我國正處於「新舊體制」的轉軌時期,法制不健全,難於對「隱名股東」這種經營方式實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同時,對「隱名股東」的認可有可能導致某些單位和個人(國家公務員)採取隱名股東的方式暗中投資並操縱經營,以權謀私,撈取權力和資金的雙重報酬,助長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
用感情維系金錢關系不可靠
實在要「隱名」就先簽協議
「親兄弟還明算賬呢,」張先生談到放棄令人羨慕的政府機關工作的原因時,他向記者坦言,「還是不放心啊。現代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易碎,靠感情來維系是不可靠的,就算兩個朋友再好,如果有經濟利益沖突的話,誰也不敢保證不會出現糾紛。」他認識的不少人就是因為在做隱名股東時,太相信友情,沒有簽相關協議,到頭來吃了大虧。
記者采訪時發現,不少「隱名股東」紛紛浮出水面,當上了「顯名股東」。「心裡不踏實。」投資蝦場生意的李先生一語道破「隱名股東」的心聲。
由於我國法律暫時缺失對「隱名股東」的規定,陳震律師提醒說:「私下裡輕易簽署隱名投資協議是有很大風險的。」他表示,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甚至是司法解釋對「隱名投資」行為作出必要的規制,極容易產生法律糾紛,實際投資者經常要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建議盡量不要採用「隱名投資」的方式從事投資活動。對於已經採取「隱名投資」方式的投資人,最好能夠做到以下幾點:
一、隱名投資人應與其合夥人簽署「隱名投資協議」,以協議方式約定雙方的權益義務,發生糾紛時作為隱名投資人的股東身份即使不被承認,但可依據該合同主張權益。
二、隱名投資人應該採取措施約束出名投資人嚴守雙方約定的投資意向或項目:如要求顯名投資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等。
三、如政策法律允許,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將隱名投資變更為出名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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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與之相對應記載於工商登記材料上的股東則為顯名股東。目前,在企業界隱名投資現象相當普遍,一旦發生糾紛,就會產生極大麻煩。
4. 如何簽訂隱形股東協議
互相理解,既然是合同哪就要字據呢!!希望能幫到你!覺得可以請採納!謝謝
5. 隱形股東的法律問題
法定代表人肯定依法擔責。必須立即與隱名股東洽談,簽署書面合同協議。
6. 隱形股東需要和其他股東簽什麼協議
隱名股東需要跟代持股權的人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一般無需跟其他股東簽訂協議。畢竟,能夠以隱名股東身份出現的人,都能夠實際控制公司,根本無需通過協議來維護自己跟其他股東之間的權益。
7. 家公司的一個股東個人名下,隱形股東,協議怎麼寫有效
除非法律規定不得開展經營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8. 隱性股權協議
簽訂一個股權代持協議!
http://wenku..com/view/b624939951e79b8968022657.html 這有一個範本
但是提醒一點::股權代持行為,是一個典型的隱名投資行為,我們國家新公司法已經不承認隱名股東身份,只有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履行了實際出資義務的投資人才是股東,而工商登記上的股東名冊則具有更高的證明效力,因此為了保護甲方的利益,決不能僅憑這一份股權代持協議。有關解決方案我們認為可以借鑒風險投資基金投資成長性公司的做法,採取股權抵押,股權期權購買協議、獨家授權等一些列協議來解決。
案例可以參考一下:
http://www.66law.cn/channel/goodcase/2010-06-18/7434.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