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法實施
❶ 解釋我國《證券法》所稱證券公司
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❷ 《證券法》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哪些損害客戶
《證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1)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4)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❸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證券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本細則。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則;誠實守信,審慎盡責;堅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沖突,禁止利益輸送,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規范業務活動,防範和控制風險。
第五條 證券公司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為合格投資者提供服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或計劃),並擔任計劃管理人。
集合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募集資金規模在50億元人民幣以下;
(二)單個客戶參與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三)客戶人數在200人以下。
第六條 集合計劃資產獨立於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和份額登記機構的自有資產。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和份額登記機構不得將集合計劃資產歸入其自有資產。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和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集合計劃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七條 證券公司、推廣機構和份額登記機構不得將集合計劃銷售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資產。證券公司、推廣機構和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集合計劃銷售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計劃銷售結算資金。
集合計劃銷售結算資金是指由證券公司及其推廣機構歸集的,在客戶結算賬戶、集合計劃份額登記機構指定的專用賬戶和集合計劃資產託管賬戶之間劃轉的份額參與、退出、現金分紅等資金。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監督管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活動。
第九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管理辦法》、本細則及相關規則,對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和行業指導。
❹ 關於證券公司操作法
沒明白你的意思?證券公司就是股票經紀商,你說的流程是指開戶流程還是開證券公司的流程,還是股票投資的流程?
❺ 我國的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不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四)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❻ 證券行業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發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發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
(二)行政法規
1.《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
3.《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4.《證券公司監管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2號發布)
5.《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3號發布)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1號)
(四)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6日證監會令第14號)
2.《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2006年6月7日證監會令第33號)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18號)
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
5.《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6年5月6日證監會令第30號)
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2006年5月9日證監會令第31號)
7.《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7日證監會令第37號)
8.《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2007年9月17日證監發行字[2007]302號)
9.《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
(2007年12月26日證監發行字[2007]500號)
10.《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2006年7月25日證監發[2006]83號)
11.《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2007年8月14日證監會令第49號)
12.《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
(2006年5月29日證監發行字[2006]15號)
13.《關於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證監發[2004]67號)
14.《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18日人民銀行.財政部.發改委.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5號)
15.《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4號)
16.《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
(2006年4月7日證監會令第29號)
17.《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號)
18.《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2008年修訂)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2號)
19.《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2006年7月20日證監會令第34號)
20.《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2008年修訂)
(2008年1月14日證監會計字[2008]1號)
2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機構字[2007]345號)
22.《關於發布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證監機構字[2006]161號)
23.《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
24.《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59號)
25.《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2006年11月30日證監會令第39號)
26.《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證監信息字[2000]5號)
2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6日證監會令第3號)
28.《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3日證監[1996]6號)
29.《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
(2005年11月11日證監機構字[2005]126號)
30.《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18日證監會令第17號)
31.《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8月24日證監會令第50號)
32.《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2002年1月7日證監會.國家經貿委證監發[2002]1號)
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
(2006年3月16日證監公司字[2006]38號)
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7年1月30日證監會令第40號)
35.《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06年7月31日證監會令第35號)
36.《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外管局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3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務部.證監會.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管局商務部令2005年第28號)
38.《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08年4月16日證監會令第53號)
39.《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6月16日證監發[2005]51號)
40.《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證監會.銀監會證監發[2005]120號)
4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12月31日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42.《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證監會令第19號)
4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證監會令第20號)
44.《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9日證監會令第21號)
45.《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證監會令第22號)
4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6年6月15日證監基金字[2006]122號)
47.《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證監會令第23號)
4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4日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證監會令第36號)
49.《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2007年6月18日證監會令第46號)
50.《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
51.《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8號)
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007年11月29日證監會令第51號)
5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2年12月3日證監基金字[2002]93號)
54.《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2006年10月27日證監基金字[2006]226號)
(五)證券交易所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修訂)
2.《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
3.《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4.《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發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
5.《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修訂稿)》(2007)
6.《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7年修訂)
7.《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07年修訂)
8.《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2007)
9.《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評價辦法》(2008)
❼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介紹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註:本篇法規已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8號--關於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第八批)》(發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 實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廢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5 號現公布《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主 席 周小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證券公司管理辦
❽ 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我國對證券公司實行什麼管理.是分業管理呢,還是分類管理呢
這是兩方面問題,我國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管理,也就是分業經營,即保回險,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答分業經營。分類管理是指對證券業這一行業的公司實行分類管理,就是你所說的按照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財務顧問、證券承銷和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類型進行管理。
❾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的區別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的區別有:
1、概念不一樣: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特點不一樣:證券交易所的特點在於,證券交易所是由若干會員自願組成的一種非營利性社會法人團體。構成股票交易的會員都是證券公司,其中有正式會員,也有非正式會員。證券交易所的設立須經國家的批准。
證券公司特點則是,大多為國有控股企業,資產的贈與必須滿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大多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沒有市場價格,但又有上市的規劃,能夠滿足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
3、職責不一樣: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
證券公司的主要職責是設計籌劃改制企業的股票上市,主要工作包括:參與企業改制方案設計和制定,對擬發股票的改制企業進行上市輔導,草擬、匯總和報送發行上市的所有申報材料,組織承銷上市企業的股票,承擔發行上市的組織協調工作。
❿ 證券法修改對券商利好還是利空
證券法修改對券商是利好還是利空,不能一概而論,如果修改之後的新法規具有激發交易熱情,那麼對證券類個股就是利好;如果修改之後的新法規具有限制、抑制交易熱情的條款,那麼對證券類個股就是利空;通常情況下是中性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