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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私自股權變更登記

發布時間: 2021-03-17 23:09:10

1. 我在公司的股份被合夥人私自變更到他的名下, 合夥人是否構成犯罪

1、股東權利的變更需要到工商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原股東本人同意版,是不能私自變更的。未經權變更登記的,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如果未經股東同意而工商管理機關予以變更的,屬於工商管理機關的登記行為違法,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變更登記。
《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2. 本人自願將股權變更到其他人名下合法合規嗎

這需要變更登記的,一共兩個股東,都轉到一個人名下就是一人公司了。採納謝謝

3. 隱形股東私自轉讓股權,是否有效,法律依據

廣東方中天律師事務所 張來儀 王、李、陳共同投資設立一有限公司,王占股權40%,李佔30%,陳佔30%。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某。公司開辦並經營三年後,李、陳決定退出,並找到股權承讓人張某。王、李、陳、張四人共同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李、陳把二人所持共60%股權轉讓給張,轉讓價80萬元,簽協議時付一半,到工商局辦好股東變更登記手續後支付餘下一半。張隨即以大股東身份進駐公司。他發現公司經營狀況與原來設想的有很大差距,而且他開始對王某的人品持懷疑態度,不放心由他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張要求在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時一並辦理法人代表從王變更為自己的手續。王以《股權轉讓協議》中沒有約定法人代表變更為由拒絕。張拒不支付餘下轉讓價款給李、陳,並拒絕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僵持一段時間。張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李、陳返還其已付的股權轉讓款40萬元。張某說,公司股權轉讓,卻未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因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李、陳應將已收轉讓價款返還給我;李、陳認為,《股權轉讓協議》有效,張已經支付一半轉讓款,已實際進駐公司,請求返還已付價款無理,相反應繼續履行,盡快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把餘下價款付給我們。 由此可見,問題的關鍵在於,在未辦工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私自簽定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王、李、陳、張四人所簽《股權轉讓協議》,是四人達成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簽署該協議違反當事人真實意願。按《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只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而法律並無規定公司股權轉讓,未辦工商變更登記的,就無效。而且,股東變更登記只是一種備案登記,並非審批。再者,股東變更登記,必然是在股權轉讓協議簽署之後才能進行,以尚未辦理在後方能辦理的手續,否定簽定在前的合同的效力,於理於法不合。同時,按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股東變更登記手續應當由公司而非股東負責辦理,如不及時辦理,應由公司並非股東承擔過錯責任。所以,王、李、陳、張四人所簽《股權轉讓協議》應予執行。張要求返還股權轉讓款缺乏依據。本案當事人私自簽訂轉讓公司股權協議,而又遲遲不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對這種行為應怎樣看?對行政部門來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旦查明這種行為,應責令公司限期辦理,逾期未辦應予罰款處理;對社會公眾而言,股權發生轉讓又不辦理股東變更登記,這雖不影響其對股權轉讓各方當事人及公司的法律約束力,但因未辦公示登記,原則上對外不產生法律效力,不能以此對抗第三人。比如本案,他人仍然可以認為公司的股東是王、李、陳三人,並要求他們承擔相關責任。

4. 法人私自變更股東股權涉及刑法哪一條

首先可能涉嫌的是民是糾紛,也屬於經糾紛的范疇,因為他這種私自變更可能是一種侵權行為,如果以群股權的形式非法佔有股權為目的,那這種情況下可能觸犯刑法的,應當是侵佔罪。

5. 股權轉讓未經工商變更登記可以確認股東身份嗎

額上面那位大哥已經說的很專業了,我就解釋通俗一點,股權轉讓去股權轉讓交易所,版做了股權轉讓見證之後權,付請轉讓方的款後,股東身份就已經生效(就好比一對男女已經去領了結婚證,但是沒有擺酒,也還沒OOXX,但是他們法律上已經是夫妻關系了),工商登記就是工商局在確認股東身份,公布到工商及各種政府部門網站上(就好比上面說了,這就是兩夫妻回家擺酒了,告訴親戚朋友我結婚了,大家就都知道你們的關系了)

6. 股權被私自轉讓了,什麼罪

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應及時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或新設登記手續。未經回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答更登記,則對外不發生股東變更的效力。
對於股東們私下轉讓股權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只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並且不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公司的規章制度,一般情況下股東私下轉讓股權是有效的。如果公司有具體的規定,股東之間不能進行私下轉讓股權,那麼就要另當別論了。

7. 股東私底下轉讓股份,不做工商登記有效嗎

朋友擁有一家公司30%股份,他打算轉讓15%給你,一家公司就2個股東,一個70%的法人,另外一個就是他。
你不想太麻煩,直接和他簽一份協議就可以了。
股東轉讓股份是股東與投資人雙方協商的事情,只要不違反公司法和所在公司的章程,都受法律保護,不存在「私」底下和「公」底下的問題。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就必須收購擬轉讓的股份。轉讓後,同時變更公司章程,然後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就可以了。政府不會干涉股份轉讓行為的。
《股份轉讓協議》網上搜搜,有很多版本的。
供參考。

8. 股東間私下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只要是不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管理章程,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如果公司股東之間規定不能進行股權轉讓則另當別義。

1、股權轉讓和公司設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因此,股東按照合同法規定自願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是有效的。

2、其次,不能以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雖然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為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但公司法對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份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也就是說,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設立的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

那麼就意味著兩個股東設立的公司,無論是否自願,一律不允許轉讓股份。即使雙方不願意繼續合作,也不能轉讓其股份。這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質相違背,也不符合客觀實際。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34條規定:「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因此,當兩個股東完成股權轉讓後,可由受讓方依法履行公司注銷登記手續。

同時,也可將受讓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從而繼續保持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

(8)股東私自股權變更登記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後及時辦理股權變更

1、股權轉讓完成後,目標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並新加入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的姓名、住處、出資額等。

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至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需要強調的是,變更登記的同時應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及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1、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

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9. 私自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廣東方中天律師事務所 張來儀 王、李、陳共同投資設立一有限公司,王占股權40%,李佔30%,陳佔30%。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某。公司開辦並經營三年後,李、陳決定退出,並找到股權承讓人張某。王、李、陳、張四人共同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李、陳把二人所持共60%股權轉讓給張,轉讓價80萬元,簽協議時付一半,到工商局辦好股東變更登記手續後支付餘下一半。張隨即以大股東身份進駐公司。他發現公司經營狀況與原來設想的有很大差距,而且他開始對王某的人品持懷疑態度,不放心由他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張要求在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時一並辦理法人代表從王變更為自己的手續。王以《股權轉讓協議》中沒有約定法人代表變更為由拒絕。張拒不支付餘下轉讓價款給李、陳,並拒絕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僵持一段時間。張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李、陳返還其已付的股權轉讓款40萬元。 張某說,公司股權轉讓,卻未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因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李、陳應將已收轉讓價款返還給我;李、陳認為,《股權轉讓協議》有效,張已經支付一半轉讓款,已實際進駐公司,請求返還已付價款無理,相反應繼續履行,盡快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把餘下價款付給我們。 由此可見,問題的關鍵在於,在未辦工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私自簽定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王、李、陳、張四人所簽《股權轉讓協議》,是四人達成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簽署該協議違反當事人真實意願。按《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只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而法律並無規定公司股權轉讓,未辦工商變更登記的,就無效。而且,股東變更登記只是一種備案登記,並非審批。再者,股東變更登記,必然是在股權轉讓協議簽署之後才能進行,以尚未辦理在後方能辦理的手續,否定簽定在前的合同的效力,於理於法不合。同時,按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股東變更登記手續應當由公司而非股東負責辦理,如不及時辦理,應由公司並非股東承擔過錯責任。所以,王、李、陳、張四人所簽《股權轉讓協議》應予執行。張要求返還股權轉讓款缺乏依據。本案當事人私自簽訂轉讓公司股權協議,而又遲遲不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對這種行為應怎樣看?對行政部門來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旦查明這種行為,應責令公司限期辦理,逾期未辦應予罰款處理;對社會公眾而言,股權發生轉讓又不辦理股東變更登記,這雖不影響其對股權轉讓各方當事人及公司的法律約束力,但因未辦公示登記,原則上對外不產生法律效力,不能以此對抗第三人。比如本案,他人仍然可以認為公司的股東是王、李、陳三人,並要求他們承擔相關責任。

10. 私自變更他人股份是否構成犯罪

1、股東權利的變更需要到工商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原股東本人同意,是不能私自變更的。未經變更登記的,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如果未經股東同意而工商管理機關予以變更的,屬於工商管理機關的登記行為違法,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變更登記。
《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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