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公司股東
⑴ 怎樣注銷公司如何退股如何撤除其他股東
1. 准備文件證明包括寫作、列印注銷登記申請書、領取並填寫《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和收集、整理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2. 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有關文件證明,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報送的文件證明主要有:《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主管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企業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3. 注銷登記申請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後,及時根據登記主管機關的要求送交營業執照和印章。
4. 登記主管機關在收繳營業執照和印章時,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銀行,銀行撤消其帳戶。到此為止,企業在法律上完全消失。
⑵ 怎樣撤銷股東資格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回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認定,可以委託相應的審計機構對公司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對股東除名應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股東會決議,因除名事項事關重大,故招開股東會議,對股東除名事項進行表決,該決議以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被除名股東未答出席股東會議,應及時將該決議通知被除名股東。
⑶ 如何取消自己在公司的股東
方法一
股權轉讓
如果作為公司的合法股東,想要退出了,可以考慮轉讓自己的股權,以此來退出公司的管理以及經營的權益,根據情況分析,可以分兩種,一種是公司內部股權轉讓,一種是轉讓給外部人士。
內部的比較好解決,只要公司股東之間進行協商就可以,外部的就比較麻煩點了,需要通知公司的全部股東,以及需要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才可以,而這其中,又有很多的規定以及程序。
方法二
公司注銷
如果因為公司不打算繼續經營,而公司的股東以及董事都也不打算繼續了,那麼就可以考慮走公司注銷流程,這樣可以很好按照程序,解除一個後續的事情,不過注銷手續有點麻煩
簡單來說,注銷的手續,先是提交申請,然後准備資料,再到各個部門申請,最後等到通知再進行相應的操作,不過呢,中途遠比說的要麻煩些,花費的時間也不少。
⑷ 公司股東可以投票撤銷法人代表嗎
以公司章程規定的為准。一般應該召開股東會,經過全體股東投票,所持股本佔比2/3以上的票數結果可以撤銷法人。
⑸ 公司股東在公司登記後,可否撤回投資
1.井泉飲品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成立,作為發起人也是投資者的乙是可以撤回投資的。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認股人的撤回權作出規定,但是未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或投資者在公司沒有成立時,可否撤回投資作出明確規定。我國《公司法》第34條也只是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從理論上講,發起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登記前抽回出資,應當是可以的。因為《公司法》沒有規定禁止出資者在公司登記成立前抽回出資,既然法律沒有禁止,乙應該可以從事該行為。另外,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性和人合性的特點。沒有出資的人是不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如果一個人僅有資金可出,而與其他出資人不存在信任關系,也是不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共同出資人具有良好的信任合作關系,才有可能把公司辦好。如果出資者在公司成立前,要求撤回出資,這說明他對要成立的公司或其他出資人缺乏了信心,或者表明他對其他出資人產生了不信任感,從而使公司成立的信用基礎產生了動搖。從這一點來看,應該允許出資人在公司登記前撤回出資,以免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或給公司或出資人造成損失。如果在出資者想於公司登記前撤回出資的情況下,不允許他撤回出資,那麼在公司成立後,該出資者也會馬上轉讓他的出資額,因為我國《公司法》允許股東轉讓他的出資,其結果反而有可能影響公司的下一步發展。因此,允許出資者在公司成立前撤回出資是合情合理的,並且,不違背法律的規定。
2.設立中的公司是指從發起人開始設立行為到公司法人取得法人資格正式成立這段時期內為籌備公司設立而存在的各種人和物的要素的組合體。公司設立中產生的部分費用如果公司成立,一般應由設立後的公司法人承擔,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因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應由發起人承擔。如果發起人為數人時,應類推適用合夥的有關規定,由全體發起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至於發起人對於這部分費用的承擔,則要根據出資比例及造成費用產生的原因、公司未能設立的原因等綜合因素來確定。
本案中,公司設立中產生的部分費用應由甲、乙共同對外承擔,但是承擔後,甲、乙具體的分攤比例則要看出資協議的約定和出資失敗的過錯責任的大小來確定。
3.甲主張雙方應繼續履行出資協議,由甲盡快辦妥注冊登記手續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因為我國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採取「准則設立」的立法原則,即只有履行了登記注冊手續,公司才告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並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法》第27條、第95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即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根據以上規定,本案井泉飲品有限責任公司還沒有到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更沒有領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顯而易見井泉飲品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成立。甲認為該公司事實上已經成立,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這一主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設立和成立的形式要件要求非常嚴格,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不可能得到登記機關的批准,也就不存在公司在事實上成立的問題。鑒於乙要求撤回出資可以得到支持,所以甲不能在乙已明確表示反對的情況下繼續辦理公司的登記注冊事宜。
4.由於甲、乙雙方簽訂的出資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乙如果要求撤回出資,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公司法》第25條也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鑒於甲依約履行了或正在履行出資協議約定的義務,而乙要求撤回出資,不願意設立井泉飲品有限責任公司,因此乙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甲造成的經濟損失。
希望採納
⑹ 公司股東想撤銷股份,退出股東怎樣辦理
我佔3%投了52000、合約簽了三年,到了時間了,可以終止合同退款嗎?
⑺ 公司股東注銷注意什麼問題
公司注冊需要注意以下這些問題:第一選擇適合自己的企業類型;企業按組建形式可以分為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目前,90%以上的企業類型為有限公司(以注冊資本承擔對外賠償限額),而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因為投資者承擔無限責任而選擇這2種企業類型的較少。第二公司注冊費用;公司注冊費用由行政收費、銀行開戶費用、驗資費及代理公司服務費構成。不同地區對於公司注冊登記費用的補貼政策是不一樣的。每家代理公司收取的服務費也略有差異。第三特殊項目審批;屬於以下行業的公司,需要到相關部門申請特別准證,也叫前置許可。如:加油站,成品油倉儲,屠宰,教育,宗教團體,拍賣業,典當業,刻章業,停車場,律師、會計服務等項目。
⑻ 公司撤銷後股東對公司撤銷前的債務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既然你找的是《公司法》的相關解釋,那麼你所說的「公司」就應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范圍了?
2、「公司撤銷後股東對公司撤銷前的債務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法律上的術語確實是解散或破產,不是「撤銷」。
(1)對於《公司法》范圍內的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即以股東的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此外對公司債務不負其他責任。
依據是:《公司法》第二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所以,一般情況下,公司「撤銷」後,股東對公司撤銷前產生的債務是不再承擔另外的責任的,公司撤銷前的債務只能以公司的獨立資產承擔賠償責任,與股東無關。
(2)例外的情況有:一是股東的出資不到位(比如出資不實、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等)時,股東對公司撤銷前的債務應在其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抽逃出資或援挪用公司資產的范圍內,承擔補足出資、返還出資用於償還債務的責任。
二是:股東惡意利用股東有限責任制,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得以不再適用股東有限責任的限制,直接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此即修訂後的《公司法》新增加的內容,即人們常說的揭開公司面紗或是刺破公司面紗制度。
依據是:《公司法》第20條:「公司【 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 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是股東在公司解散時未能及時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損失、損害債權人利益;或是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損害債權人利益;或是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分公司資產、或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注銷登記損害債權人利益;或未經清算就辦理注銷登記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對公司「撤銷」前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是: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 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不知道以上是否你要找的內容?僅供參考。
⑼ 更改股東撤銷股東
首先你這撤銷是指注銷深圳股東卡帳戶(注銷後這一個股東帳戶就不能再次使用)還是只是由於要轉到另一個間證券公司交易而進行的一般轉移撤銷該帳戶在原證券公司交易的許可權。
若是前者,你這種撤銷可以在a公司進行,但是你這種撤銷的前提是你要確定你深圳股東帳戶內沒有任何股票,否則是不能進行注銷深圳股東帳戶的。
若是後者,你要進行撤銷必須到原來b公司那裡進行辦理。在這種情況下要補充一下:由於深圳股東帳戶根據相關的交易規則是可以同時在多個證券公司進行一般日常股票交易的,故此你不一定要對原證券公司的深圳股東帳戶進行撤銷。若你在該深圳股東帳戶內有股票,你可以直接賣出那些股票後然後進行相關的撤銷帳戶在該證券公司交易的許可權,又或者選擇轉託管該帳戶內的股票到你想要到的證券公司去,辦理這個需要注意提供你所要轉到的證券公司的交易席位號,並且還要支付一次性的轉託管費用30元(註:一次能轉多隻股票),建議你在辦理轉託管前與將要轉到的證券公司協商能否報銷相關的轉託管費用,有些證券公司是允許報銷的(多數允許,少數不允許),注意若該帳戶內沒有股票的可以不用辦理轉託管。若該帳戶內沒有任何股票,你就可以辦理相關的深圳股東帳戶的撤銷在該證券公司交易的許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