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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共犯

發布時間: 2021-03-18 08:26:23

Ⅰ 如果投股然後發現是不正當的公司有連帶責任嗎

不僅僅是承擔民事連帶責任的問題,可能還涉嫌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一、原則上,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二、《公司法》同時規定了七種不同的連帶責任。

1、轉投資如果法律另有規定,可以成為對所投資的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開公司法人面紗」,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第二十條「股東權利限制」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出資不足法律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債務承擔,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發起人出資不實的責任,應當補交,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6、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的法律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7、分立前的債務承擔,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成立後,主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不認為是公司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1、如果你明知,包括應當知道的情形,如你所述,你是知道的,在法律上,認定為共犯。這里你的責任,就不僅僅是民事的連帶責任,可能還要承擔行政責任(被罰款等),甚至可能還涉嫌刑事犯罪了。

2、對於公司設立後,雖然有過一些正常的經營活動,但從一個相對確定的時間開始,就以實施一種或者多種犯罪為主要活動,不再從事正當經營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公司在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Ⅱ 股東通過非法手段洗錢,與法人有關嗎

法人就是公司的人格化稱乎,股東身份以公司名義做違法的事,公司怎麼不知道內呢容,要蓋章、要收款轉賬。
如果你問的是法定代表人,也會要負責的,不說是共犯最起碼是瀆職。如果能證明法定代表人只是掛名,不拿工資、不上班、不參與經營管理,那是不用負責的。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

Ⅲ 公司偷稅漏稅股東股東有罪么

股東參與嗎?他不知情的話且沒參與就沒事。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實施日期】20021107
為依法懲處偷稅、抗稅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納稅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四)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五)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占應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二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用於記帳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帳憑證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三)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徵收後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未經處理」,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稅行為,但每次偷稅數額均未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准,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同一偷稅犯罪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又被移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定罪並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
第三條 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後一次偷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
偷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准,即構成偷稅罪。各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第四條 兩年內因偷稅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實施抗稅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聚眾抗稅的首要分子;
(二)抗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稅的;
(四)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第六條 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共同實施抗稅行為的,以抗稅罪的共犯依法處罰。

Ⅳ 公司因非法出版被判刑事案件非法經營罪,公司的名義股東會怎麼判罪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當事人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規定進行比照。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Ⅳ 法人,如果公司非法集資,股東負什麼責任,在

您好,公司成立後便成為獨立法律實體,若公司股東未參與非法集資,則不承擔法律責任。若共同參與了,則成為犯罪的共犯。

Ⅵ 股東不參與管理 是否有職務侵佔罪一說

可以構成職務侵佔罪。(職務侵佔罪中的共犯)

《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Ⅶ 開設賭場罪主犯未抓到共犯會被判重嗎

1、開設賭場罪主犯未抓到共犯不會從重處罰。

不過相對來說,主犯抓到了,法院對從犯會輕點!判刑是綜合原因考慮的,如年齡,有無前科,賭場賭資大不等等!

2、團伙作案按其在團伙中所起作用、所犯罪行定罪處罰,不會因主犯未抓到,而將罪責由從犯承擔。

3、團伙案件,先期抓捕的犯罪嫌疑人罪行已查實的,可以先行審判,在逃人員另案處理。因部分共犯未到案,致使案件無法查實的,會讓先行被捕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等待調查。

(7)股東共犯擴展閱讀:

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比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述法律條文內含了兩個罪名: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里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Ⅷ 老闆做假帳侵吞股東分紅怎麼辦

1、可按公司法提起股東直接訴訟;
2、如數額較大涉嫌職務侵佔罪版,可向公安權部門報案。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股東與監事維護個人利益的起訴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Ⅸ 我想問一下我的投的項目現在定性為傳銷了額,公司的幾個股東被抓

如果你是受害者(被騙或被違法行為人損害的),可以返還你的財產(視追贓情況而定,如果財版產被違法行為人權揮霍盡力,沒有人為你買單的)。如果你是為了謀取不當利益,明知是違法行為而參與,並參與了實際的操作,視為共犯,不僅財產拿不回來,還會受到法律的追究。

返還財產方式由辦案機關確定,有的在偵察完整後相應機關可以返還受害人的財產。一般是在案件審結後,再行返還受害人財產。

Ⅹ 我和同學合資創辦一家公司,他是法人代表,我是股東。如果公司非法經營我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還算簡單
1、簽一個股權轉讓協議,如果他肯接受,就把股權全部轉讓版給他。權如果他不肯接,那麼你就讓他寫一個放棄股權的聲明,然後轉讓給別人。
2、去工商辦理變更登記,這個很要緊
3、變更登記完畢之後,這個公司就與你沒有關系了。
再說風險,作為股東,最大的風險就是公司破產你的投資收不回來了;但是作為財務負責人(是這個稱謂吧),就要對該公司的財務報表的真實性負責。但是總體而言,你不要亂簽字亂蓋章風險就不大。
有不清楚的再聯系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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