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資股東怎麼處理
1. 公司認繳時間已經過了,股東都沒有出資怎麼辦
這種情況屬於股東沒有完全履行出資義務,那他相應的股東權利也會受到限制,內作為股東的財產權(股權轉讓權、容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將會受到限制,而管理參與權(比如表決權、查閱權等)則不會受到限制。他什麼時候繳足出資,什麼時候才能擁有作為股東的財產權。如果他一直不繳足出資,還可以召開股東會,取消他的股東資格,把他從股東名冊上除名。
2. 小股東但是實際未出資如何退股
一、建議在公司章程中設置限制瑕疵出資股東權利的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六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建議在公司章程中設置股東失權條款。所謂股東失權是指公司對於怠於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出資,逾期仍不繳納的即喪失其股東權利。
3. 股東不出資卻佔有股份如何處理
公司股東不出資佔有公司股權的,其他的股東可以要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的責任,否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公司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法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且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四,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此外,《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八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5. 股東未盡出資義務,不想幹了,怎麼辦
違反了出資義務的股東,由於其不繳納出資的行為違反了其與公司之間關於繳納出資的協議,屬於違約行為。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違約的股東,其他股東在滿足法定條件下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派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