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股東起訴隱名股東
① 隱名股東可以起訴要求公司清算嗎
法律條文中從未有名詞「隱名股東」。它是公司法實踐中對雖實際出資,但未在工商登記、股東名冊中具名的與公司有一定關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俗稱,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稱之為「實際出資人」。俗稱雖為「隱名股東」,但實際並沒有股東資格。所以隱名股東並不能依據公司法中有關股東的權利直接主張權利,比如要求對公司清算。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隱名股東不能利用公司清算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一、法律關於公司清算的規定
公司清算有兩種,一種是因出現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解散事由而清算,稱為「解散清算」,另一種是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破產清算,稱為「破產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其中公司因第一、二、四、五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成立清算組的,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的規定,股東或債權人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破產法第七條的規定,公司或者債權人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據此在破產清算中,股東並沒有權利申請破產清算。
二、隱名股東通過取得股東資格達到利用公司清算程序維護權利的目的
根據公司法及司法實踐,隱名股東確認股東資格的途徑主要有:
1、取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實際出資人未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隱名股東如果能取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則可以確認股東資格。
2、掌握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認可隱名股東的身份
隱名股東如果有能證據證明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選舉管理人員、收取分紅、參加股東會等方面的證據,則確認股東的資格可能性也較大。
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確認以後,即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三、隱名股東若享有公司債權人的身份,可以利用公司清算程序維護權利
根據公司法及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在公司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中都享有直接的權利。在解散清算中,如果公司沒有在結算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開始清算。在破產清算中,如果公司無能力償還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公司破產清算。隱名股東對公司享有債權,可以通過與公司發生直接的交易而產生,也可以基於與顯名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法律關系而間接產生。
② 隱名股東能起訴要求工商變更嗎
作為隱名股東,應依據你與代持股份者之間的已簽訂的協議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採取法律訴訟手段。
工商變更一般需要股東會通過,除非你能證明公司明知你是公司的股東,除非你持有較大比例股權,否則首先是你有沒有權利提議召開關於工商變更的股東會,其次是召開股東會做工商變更的議案能否通過。
③ 隱名股東起訴要求確認股權的訴訟中,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隱名與顯名股東之間是許簽訂代持股協議的。實際股回東成為顯名股東的條件答,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實際上等同於股權的對外轉讓。《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④ 隱名股東起訴要求確認股權的訴訟中,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隱名與顯名股東之間是許簽訂代持股協議的。實際股東成為顯名股東的條件,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實際上等同於股權的對外轉讓。《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⑤ 在揭開公司面紗的時候是否應該把隱名股東拉入訴訟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專人名義出資,且在公司屬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均記載為他人的實際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據此,不是所有的隱名股東都有是違法的。一般情況下,如果發現有違法或者犯罪的隱名股東,可以直接向紀委或者監察委員會舉報為妥。
⑥ 股權受到第三人侵害時,隱名股東能否提起訴訟
可以,
⑦ 隱名股東可以起訴要求公司解散嗎
隱名股東(實際控制人)如果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有如下情形的,可以起訴要求公司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⑧ 隱名股東如何起訴要求確權
起訴d,三個人單獨起訴
屬於三個人各自和d之間存在代持股關系
如果d協助,簽訂三份內股權容轉讓協議,然後去工商局辦理股東備案就可以
如果d不協助,再起訴d,提供各自出資證明,證明d只是掛名股東,要求變更公司股東
⑨ 我簽了股權代持協議就真的是股東了嗎然而隱名股東我想起訴要回我的資金法律會支持嗎
股權代持協議證明你只是掛名的,企業經營和你沒有關系的,法院也不會支持你的訴求。
⑩ 顯名股東侵佔隱名股東資產構成什麼罪
這還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構成犯罪還須有其它因素輔生才可能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
第十九條 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但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以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
一方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雙方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利益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方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雙方未約定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且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的,出資人僅對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者享有債權;其起訴主張享有股權或者享有股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名義出資人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名義出資人賠償因股權被轉讓所造成的損失。
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主張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的,如不能證明受讓人為非善意,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