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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能做財務負責人嗎

發布時間: 2021-03-18 19:40:25

A. 股東能不能擔任單位的財務負責人和會計人員

不可以。

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參與公司重大事項及生產經營決策。由於財務管理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高,國有企業財務負責人均為領導班子成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可以任職公司的財務負責人的。嚴格的說必須有會計師資格、從事會計工作多年、經驗豐富的人才能勝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根據財經法規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財務負責人做好報表給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是同一人,是很大作弊行為。稅局收報表的窗口不會仔細這么多的,如果以後面對稅務稽查時,這將會給你們帶來很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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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從業資格作了明確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可見,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較一般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更加嚴格。這是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所決定的。具體來說,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和條件是:

1、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顯然,作為會計機構負責人,首要的條件就是必須達到一般會計從業人員的從業要求,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這是最起碼的要求,也是最低要求。否則就不可能勝任本職工作,會計工作的質量也難以得到保證。

2、專業技術資格。會計機構負責人是會計機構的行政領導,擔負著組織、領導會計工作人員進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等重要職責,其行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有著較大的影響。會計機構負責人僅具備一般的從業資格當然不夠,還必須對其任職技術資格條件加以嚴格規定。即要求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3、會計機構負責人任職的其他條件。

B. 股東可以派人員擔任財務人員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如在股東協議中達成一致,股東可以委派人員擔任財務人員。

C. 老公是法人,我是股東,請問我可以做財務負責人不

如果是自家的公司,你家的事誰能管了?但要是有其它股東的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需要服從公司的章程或徵得其它股東的同意。

D. 公司股東或法人可以和公司會計是同一個人嗎

不可以。

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回財務負責人。因為凡事與企業答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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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

企業法人具有以下特徵:

(一)具備企業法人的法定條件,經核准登記成立

(二)向社會提供產品或服務,並以營利為目的

(三)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四)可並購其他法人

(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 股東可以做出納或會計機構負責人嗎

會計法規定,公司法人代表的直系親屬等不能擔任財務主管或財務負責人,而財務主管或財務部門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能擔任出納。股東當會計不是會計法規定的需要迴避的情況(股東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之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話,可以做。

F. 股東可以做會計嗎

公司股東可以做會計。
會計法規定,公司法人代表的直系親屬等不能擔任財務主管版或財務負責人權,而財務主管或財務部門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能擔任出納,俗稱管賬的不管錢,管錢的不管帳。這里股東當會計不是會計法規定的需要迴避的情況(股東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之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可以做會計。

G. 企業股東能否是財務負責人

一、企業股東能否是財務負責人
企業股東可以是財務負責人。《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從業資格作了明確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可見,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較一般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更加嚴格。這是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所決定的。
二、財物負責人的職位職責是什麼
1、貫徹黨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和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財務工作,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2、按照《預演算法》,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找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3、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要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民主理財和「一支筆」審批制度。
4、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出納分工,並做好內部和外部的協調工作。
5、規范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查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財會工作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6、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在內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7、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8、時刻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記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理財。
9、負責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組織和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政策執行水平和業務能力。
10、會計或出納調離本崗位時,應負責監交。
職位越高那麼承擔的責任也就越大,只要自身滿足職位需求,不管在什麼崗位上面都是可以再擔任另一職位的。要知道財務負責人其不僅僅需要對於公司的財務進行管理以及整理,還需要有專業的知識技巧,不能隨便什麼人都可以擔任財務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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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法定代表人不能是財務負責人嗎

不是的。
公司股東、董事、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
但是監事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
監事不能擔任董事和企業的高管,這是公司法的規定。

I. 控股股東能派財務總監嗎

應該允許;如果股東能夠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被投資單位,則股東回可以答在董事會中派員,人數的多少依股東表決權股數決定。然後董事會可以決定重要崗位設置。也可以在投資協議或企業章程中約定是否派員參與財務部門的工作。股東還可以聘第三方獨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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