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股東實繳
1. 公司注冊資金100萬,兩個股東,分別占股45%、55%;但是都沒有實繳資金。
公司應該按照實繳出資比例拿回剩餘財產。
與此相對應的,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紅、增資。
那麼,該公司剩餘財產是5+15-3=17萬元。
二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為5:20=1:4。
也就是說,第一個股東能拿回的剩餘財產是:1/(1+4)*17=17/5=3.4萬元。
第一個股東的虧損也就是5-3.4=1.6萬元。
PS:::也可以看股東之間的約定,如果股東之間約定按認繳出資比例拿回剩餘財產,也是可以的。
2. 最大股東注冊資本認繳比例是最少的合法嗎工商登記注冊資本認繳比例就是股權比例嗎
最大股東肯定是持股最多的,不可能是認繳資本最少的。
一般認繳出資額比例,就是股權比例。
3. 公司有3個股東,約定實繳資本大股東25萬 二股東15萬 三股東10萬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17
銀行存款 8
貸:實收資本 25
4. 股東實繳出資時的出資金額是多少
一、分20年繳清不違法,是可以的。
二、不繳一分錢不影響會計賬簿的設立。這里的不繳一分錢是指實收資本,但是公司有業務,必須有資金流入,可按流入的資金情況入賬(例如是借款經營,做短期借款或者股東代墊各項支出,則為其他應付款等)
三、可以單獨繳納,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入實收資本的明細賬。是否按比例繳款或墊款,由股東自行商議(主要是投入資金和分利潤或虧損的比例)
5. 認繳出資股東的實繳金額小於其他股東的,誰有企業控制權
6. 股權問題 如何解決小股東認繳出資不到位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根據該規定分析如下:
1、如果公司要求股東出資的依據是公司章程,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期限屆滿前任何時間實繳出資,其他股東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期限屆滿前很難要求未出資的股東實繳出資。如果出資期限屆滿,公司可以起訴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實繳出資。
2、如果公司章程未規定出資時間,這就需要召集股東會,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解決出資時間的問題。
3、問題中的股東以自有資金維系公司經營直接對外支付,不符合公司法關於出資的要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也就是所謂的公戶)。如果出現糾紛很難認定該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這種情況一般會認定為公司向股東的借款,在財務上計入其他應付款。如果沒作為借款進行財務處理,而是計入了資本公積,那麼該股東甚至沒有權利要求公司返還。看問題,應該是沒作為實收資本入賬。
建議,趁目前另外的股東還認賬,兩個股東開個會把出資的事情說清楚。如有任何疑問,請咨詢專業人士。
7. 股東認繳金額和實繳金額怎麼區分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指登記機關只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的出資總額專(注冊資本),股東屬(發起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實收資本)由公司股東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要求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發起人)按規定期限實繳到位,並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文件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例中公司增資後,如果新增注冊資本900萬(1000-100)由原股東按持股比例認繳,則該小股東認繳45萬(900×5%)。
8. 請問有限公司是實繳,但公司賬戶上沒錢,大股東占股百分之97,執行的話我是否就要不到錢該怎麼辦
有限責任公司是由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現將公司股東可能會承擔無限責任或賠償責任的六種情形列舉如下:
1. 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於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標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於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 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 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餘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 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 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 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3) 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控制股東是指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並能對公司的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控制股東可以是持多數股的股東,但不限於持多數股的股東
6. 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註:股東的一般瑕疵行為不能成為其承擔公司責任的根據。對於股東在公司成立時出資不足,但後來已經補足出資的;項目公司的股東,雖然初始出資不足,但在其後的項目運行中投入的資金超過了約定的注冊資本的,均應該認定其已經出資到位。對於股東抽逃公司資產的行為,應以公司實際資產的不當減少為認定標准,股東將其股權轉讓於他人或以其股權投資於其它公司的行為,對公司的資產不產生影響;即使股東沒有辦理股權過戶手續,也不能將其對股權的處分認定為抽逃出資行為。
通常情況下公司債務一般是由公司獨立承擔,不過要是公司股東具有上述幾種情況的話,也是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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