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可以一並起訴股東
⑴ 一人有限公司破產後,起訴股東承擔責任,是在公司所在地起訴還是在股東所在地起訴
根據公司法第63條的規定,如果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股版東自己的財產的權,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公司法將證明股東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的舉證責任施加給了一人公司股東。所以,在一人公司破產之後,債權人可以將一人公司股東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一人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舉證證明其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那麼一人公司股東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此,債權人就能實現將一人公司股東變成公司債務的債務人的目的。
針對一人公司股東提起的民事訴訟和針對一般的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沒有實質性的區別。所以也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對公民提起民事訴訟的一般管轄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建議在向一人公司股東提起訴訟之前,先調查清楚一人公司股東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是否一致,從而確定提起訴訟的管轄法院。
⑵ 我和一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有債務糾紛,我想告公司,還能把股東一塊起訴嗎
⑶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七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一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二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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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⑷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被起訴影響法人私有財產嗎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身就是一個法人,但這個公司只有一個股東。
法人的財產是獨立的,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是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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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法院判決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是否需要申請將一人公司股東追究連帶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身就是一種風險性較高的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公司賬目和股東之間有私人劃款等個人利益的發生的話,是可以連帶追究股東
⑹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履行法院判決可以對股東和法人代表採取什麼措施
無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多人有限責任公司,如果不執行法院判決只能對公司賬戶、公司財產採取措施,而不能對股東的個人資產採取措施。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只以公司資產對外承擔有限責任。
⑺ 起訴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否應該寫上法人的名
你好,1、起訴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和法人代表均列為被告。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身就是一個法人,但這個公司只有一個股東。
法人的財產是獨立的,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可以參考有限公司股權糾紛案例但是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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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能否追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法院經調查發現達旺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楊某是唯一的股東。我公司認為該公司屬於楊某一人所有,如果達旺公司沒有足夠財產,我公司可以申請法院追加楊某為被執行人從而執行楊某個人的財產。我公司的看法正確嗎?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6條規定,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該規定的前提是被執行人是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自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性質仍屬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以公司的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私營獨資企業則無法人資格,對外不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達旺公司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也不能直接執行股東楊某個人的財產。 當然,《公司法》第64條也規定了例外情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種例外情形需要債權人通過訴訟方式主張。
⑼ 一人有限公司追討債務,關於起訴的一些問題
幾個人人合夥了開公司,我占股5%。大股東通過代持二股東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的95%。 大股東安排下設立了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我當法定代表人,口頭約定的是這個公司股份仍然按照對應持股比例對應,然而沒有簽訂書面協議。公司成立後,出於他是大股東和一些信任,公司財務(股金和收入)、執照、公章全部由他負責。 大股東在宣布公司破產後,給員工打了工資欠條,他個人簽了名字蓋了我的公司章(我都不知道或者不在場)。 如今大股東拒不承擔公司債務,理由是公司破產了,但是如今半年過了,既沒有開股東會清算,又沒有向法院申請破產,並且故意拖延不提供財務總賬。 員工拿著欠條去勞動仲裁,根據公章找到了我。為了避免對我個人產生不好影響,現在我已經將公司所有債務全部承擔完畢(工資、社保、稅務、需要返還客戶的收入)。 現在我能找到證據證明大股東是這個一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並且證明大股東和這個一人公司人格混同(主要是財務混同,所有資金都是他的私人銀行卡,從沒走過公賬)。那麼我如若要通過起訴要求大股東承擔責任,這些問題如何解決: 1、我承擔的這些債務,到底是什麼性質的?這筆債務如果能證明是大股東本人認可的,那麼是否無論破產與否都要承擔,或者什麼情況下他都要承擔?(公司收入、股金都不在我手裡,資產也被大股東一人處理了沒給任何交待,員工找他要工資時他故意不接不回復) 2、我既然承擔了我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債務,那麼我現在到底是作為公司債權人起訴大股東作為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公司債權債務問題,還是我作為合夥人之一起訴大股東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合夥協議糾紛? 2、我該以個人合夥人身份起訴大股東,還是以公司名義起訴實際控制人? 3、由於大股東代持二股東的股份,我拿不到書面證據,工商登記上也顯示的是大股東95%的股份。那麼我該起訴大股東一人承擔95%的責任,還是起訴大股東和二股東共同承擔95%的責任? 4、大股東一直以公司資不抵債為由,拒不開會提交財務總賬進行清算,在有債務的這個公司又沒有他的名字,那麼我該如何應付他這個理由?(我現在能證明大股東和這個一人公司財務混同、人員混同導致他與公司人格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