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不到位責任
① 股東出資不足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出資不足是相對足額出資而言的,性質上是一種違約行為。公司法對出資不足股東的法律責任有明文規定: (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 認繳制下注冊資金不到位,股東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認繳制下注冊資金不到位,股東應承擔法律責任和規定如下:
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明確,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於在認繳制下,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理論上可以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長。
二、在公司破產清算時,未繳納的出資加速到期
1、《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人格否認下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實踐中,如果股東實繳的資本與公司經營規模和所需財產極不相稱,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導致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就有可能認定股東濫用了法人地位和有限責任規避債務,將經營風險外化給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出資不到位責任擴展閱讀
公司增資需要准備的資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許可權。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內容應包括: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具體承擔的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和出資方式,修改章程相關條款;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4.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就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5.驗資報告。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司辦理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7.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註: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應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由公司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③ 股東出資不到位時,債權人可否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答: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不實,應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股東出資不實的責任,是股東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公司的債務人不可以直接向出資不實的股東主張債權。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其債權債務應由股東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相應的權利義務亦應由清算組承擔,據此,A公司的債權人只可以向A公司的清算組主張債權,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張債權。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A公司的債務最終要由其全部資產償還,股東B亦應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B出資不實影響了A公司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所以,A公司的債權人在以其清算組為被告提起訴訟時,可以以股東B公司為第三人,要求B公司補足出資用以清償A公司的債務。
④ 股東出資不足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出資不足是相對足額出資而言的,性質上是一種違約行為。公司法對出資不足股東的法律責任有明文規定:
(1)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4)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6)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