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非訴業務
⑴ 公司收購流程是怎樣的
收購一家公司涉及一系列復雜的法律問題及財務問題,整個收購過程可能需要歷經較長的一段時間,包括雙方前期的接觸及基本意向的達成。在達成基本的收購意向後,雙方必然有一個准備階段,為後期收購工作的順利完成作好准備。這個准備過程必然涉及雙方相關費用的支出及雙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現收購不成或者說假借收購實者獲取對方商業秘密的行為,必然給任一方帶來損失,同時為防止被收購方有可能與他人磋商收購事宜及最終拒絕收購的問題,必須有個鎖定期的約定,因此前期磋商以及意向書的簽訂尤其重要。綜上,本律師建議大家,在收購公司時不要急功近利,做好充分准備,委託專業的第三方機構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將收購風險降到最低。
⑵ 非訴訟手段和訴訟手段的含義
非訴訟手段即非訴訟法律事務,就是無需或者不用訴訟程序加以解決的法律事務。
從廣義上理解是針對法律訴訟事務而言是其的對稱,從性質和辦理方式上理解則有兩重含義,一是不具備訴訟要件的法律事務,即無爭議的法律事務。二是雖具備(具有爭議的)訴訟要件的,但不通過訴訟方式處理的法律事務。
按其性質可分為民事,經濟和行政法律事務。主要有:1代為談判,代為調解,代擬合同或協議,代為調查等。2代位繼承見證以及監督繼承事物的履行。3接受委託參加股東大會並監督股東大會決議的履行。4代辦當事人不願親自出面辦理的其他事項。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權利義務關系,最一般的含義是,一種三方組合,處於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於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並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
最深層次的含義是,不僅限於對過去發生之歷史事實的發現,更要通過訴訟的過程建立起過錯與責任,犯罪與刑罰之間的聯系,從而向公民傳遞一種應當如何行為的的信息,解決社會糾紛 ,實現法律正義的目的。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分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三種。
訴訟業務是律師的一項傳統業務。
刑事訴訟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註:資料來自於網路,互動網路。)
⑶ 在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及執行中如何理解和適用
對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一般是指法院依行政機關的申請和《行訴法》第66條的規定,對未經訴訟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受理和審查的活動。其審查標准為:
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執行內容?
二、是否有明確的被執行人?
三、行政執法文書是否確已送達當事人?
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有無超越職權范圍、濫用職權?
五、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足?
六、申請執行人為具體行政行為時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七、審查申請執行人所為具體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處罰是否公平、適度?
九、行政機關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對這種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的實質性審查,而非程序性審查,這就要求法院不僅要看行政機關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具 備,是否具備申請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條件,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事實依據、法律依據、行政機關是否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⑷ 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東能開除或除名嗎
何謂開除或除名股東?即為通過強制的方式,讓某一股東轉讓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權,進而取消其股東資格讓其退出公司的一種行為。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能否可以開除股東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理論界對此也仍存在一定的分歧。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法院支持股東除名的案例。如沈某與深圳市中電照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糾紛案。
筆者認為,股東除名機制是可以在公司內部建立的,且有利於打破公司僵局,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發展。但是,由於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在操作股東除名時,必須謹慎為之,且最好在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下為之。
股東除名必須嚴格把握相關的前提條件,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製定合法的程序並嚴格執行之。
一、股東除名的前提和條件:
1、公司章程中對股東除名事項有明確規定,且該規定不應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序良俗。
2、公司需擁有股東存在違反公司章程「除名」條款行為的充分證據。
二、股東除名的程序
對股東除名的具體程序可以通過非訴和訴訟兩種途徑解決。
1、非訴程序
①召開股東會議。因除名事項事關重大,故開股東會議,對股東除名事項進行表決,該決議應以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被除名股東未出席股東會議,應及時將該決議通知被除名股東。
②對被除名股東股份進行清算。因我國公司法不允許股東撤資,故除名股東的股份的處理,或者可以由其他股東協商收購,或者公司可依法定程序減資。股份轉讓價格可以股權實際轉讓時公司的凈資產值計算。
③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2、訴訟程序
公司可以被除名股東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轉讓其擁有的全部股份。然後依法院判決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採取非訴程序的優點是成本低,程序簡單,但因我國多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辦理股權變更登記須持有轉讓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故只依據《股東會議除名決議》辦理變更登記未必會獲得工商部門同意。而且對於股權轉讓價格雙方也有可能發生爭議。BR採取訴訟程序的缺點是成本較高,程序繁瑣,要經歷立案、審判、判決等一系列過程。但其優點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因司法機關的介入,「開除股東」已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持法院判決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也不會遇到阻力。
⑸ 公司股東有哪些許可權
公司股東有知情質詢權、決策表決權、選舉權、收益權、解散公司請求權、股東代表訴訟權、優先權等。
1、知情質詢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2、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在非股東會的定期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4、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再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
5、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股東代表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7、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8、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