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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可表決除名股東嗎

發布時間: 2021-03-19 10:43:37

1. 股東出資不足,公司如何將其除名

雖然股東資格與股東出資的繳納並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即:未完成出資甚至未出資的股東依然有可能取得股東資格,但是,股東的出資對公司的經營、對於其他股東的利益、對於公司債權人的權利的實現都有著重要的影響,所以,當有的股東出資不足時,公司往往採取若干種救濟措施。具體措施: 一、 減資 一旦採用這種做法,未出資股東即被除名,喪失了股東資格。通過這種直接做法,未出資股東即被除名,喪失了股東資格。但這種做法的弊端是會直接縮減公司的財產規模,降低公司的債務清償能力,需要通過嚴格的法定減資程序進行,必須對現有的債務進行清償或者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程序較為復雜。 二、 替代出資、追償債務 由其它股東替代未出資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該股東的資格繼續存在,股權得以圓滿,同時,替代出資的股東取得向該股東追償的權利。如果追償失敗,或該股東無力清償,替代出資的股東應有權選擇繼續追償或直接取得該項股權抵償替代履行的出資。如果替代出資的股東選擇了取得股權抵償出資,那麼未出資的股東即喪失相應的股東資格。 西安律師建議:以上做法均是在公司出現問題,公司欲吸收新股東,但受制於出資不足股東無法出局的情況下而採取的被動做法。產生這種現象的根源在於出資不足股東雖然不享有分紅權但享有表決權。而且,按照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增資、減資屬特別決議,須經有表決權股東的三分之二通過。如果出資不足股東控股,公司將無法做出股東會決議,導致減資無法進行。 因此,律師建議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出資不足股東的表決權等問題,出現問題可以依據章程的規定來處理。

2. 股東會有權開除其中一名股東身份嗎

沒有。具體分析如下

一、股東與股東會關系
股東會是為了維護股東利益而設立的管理機制,它主要職能是針對管理層,確保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而對於股東之間的沖突解決,就沒有直接裁決權,更無權力除名股東。
《公司法》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股東如果出現出資瑕疵或者濫用權利,以至於傷害其他股東利益,法律明文規定必須承擔連帶責任。那麼這個也就直接從立法上歸屬了,也不必通過股東會的管理來裁決。
《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 能開除股東嗎如何開除有股權的高管

對於前者,要看公司章程和該高管簽訂的僱傭合同,來判斷應該適用何種程序解除高管的職務,是通過董事會、股東會投票表決,還是總經理就有權利解除該高管的職務,以及是否需要做出相應賠償。對於後者,股東權是財產權,除非存在提到的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否則無法通過投票等程序剝奪。

在中國公司法修改後,「股東除名」從理論上是有可能的,但對於股東已履行了部分或全部出資義務的,實踐中幾乎沒有見過成功的除名案例,如果進入訴訟很難預料結果;如果股東之間簽有股權回購協議,有可能按照約定的價格由其他股東回購全部股權,但如果協議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也會引起糾紛。不管是哪種情況,董事會都是無法剝奪股東權的。總結一下,從公司法制度設計來說,將高管解職是比較容易的,因為這是公司管理的基本要求;而剝奪股東權,則非常困難,因為保護股東權利,尤其是小股東權利是公司法的價值取向。

4. 股東沒有出資的,公司可以進行除名嗎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開除股東適用條件: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注出資不足或抽逃部分出資的不適用股東除名)。 開除股東程序: 1、公司要求股東在合理期間內繳納出資或者返還全部出資; 2、該股東逾期仍不履行出資義務; 3、股東會決議開除股東; 4、公司辦理減資或者由其他股東或第三人出資的手續。

5. 小股東能除名大股東嗎

不能,除非大股東自己轉讓掉自己的股份,或是法院判決,公司法有規定: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6. 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東能開除或除名嗎

何謂開除或除名股東?即為通過強制的方式,讓某一股東轉讓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權,進而取消其股東資格讓其退出公司的一種行為。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能否可以開除股東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理論界對此也仍存在一定的分歧。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法院支持股東除名的案例。如沈某與深圳市中電照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糾紛案。
筆者認為,股東除名機制是可以在公司內部建立的,且有利於打破公司僵局,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發展。但是,由於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在操作股東除名時,必須謹慎為之,且最好在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下為之。
股東除名必須嚴格把握相關的前提條件,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製定合法的程序並嚴格執行之。
一、股東除名的前提和條件:
1、公司章程中對股東除名事項有明確規定,且該規定不應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序良俗。
2、公司需擁有股東存在違反公司章程「除名」條款行為的充分證據。
二、股東除名的程序
對股東除名的具體程序可以通過非訴和訴訟兩種途徑解決。
1、非訴程序
①召開股東會議。因除名事項事關重大,故開股東會議,對股東除名事項進行表決,該決議應以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被除名股東未出席股東會議,應及時將該決議通知被除名股東。
②對被除名股東股份進行清算。因我國公司法不允許股東撤資,故除名股東的股份的處理,或者可以由其他股東協商收購,或者公司可依法定程序減資。股份轉讓價格可以股權實際轉讓時公司的凈資產值計算。
③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2、訴訟程序
公司可以被除名股東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轉讓其擁有的全部股份。然後依法院判決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採取非訴程序的優點是成本低,程序簡單,但因我國多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辦理股權變更登記須持有轉讓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故只依據《股東會議除名決議》辦理變更登記未必會獲得工商部門同意。而且對於股權轉讓價格雙方也有可能發生爭議。BR採取訴訟程序的缺點是成本較高,程序繁瑣,要經歷立案、審判、判決等一系列過程。但其優點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因司法機關的介入,「開除股東」已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持法院判決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也不會遇到阻力。

7. 公司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有權將未繳納出資的股東從公司中除名嗎

公司的股東大會或者是董事會是沒有是有權利將為出納的出事的股東從公司中出名的沒有

8. 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利益,可以對該股東除名嗎

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承擔賠償責任;股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佔罪。其他的各種情況,比如【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等,在此就不再一一列舉了。

一、《公司法》
1、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9. 公司如何將股東除名

10. 股東未出資,公司能開除或除名股東嗎

可以。但有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7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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