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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東清算了

發布時間: 2021-03-19 12:53:55

A. 股東可以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嗎

可以。

1.解散公司也是股東退出拿回投資的方式之一。股東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要求解散清算公司:一是自行解散。股東提議召開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多數股東形成決議,同意解散公司。股東會決議形成以後,公司自行組成清算組,結清公司債務,剩餘財產按股權所持比例分配。

2.公司辦理注銷登記。二是向法院提起解散訴訟。所謂解散公司訴訟,是指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因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而向法院提起的請求解散公司的訴訟。

B. 我是公司股東,現在要退出,請問如何清算

不可以退股,其他股東不同意對外轉讓股份的,應收購股份,清算可委託中介機構評估資產。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

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2)公司的股東清算了擴展閱讀

股東在向工商部門行使上述知情權,調取相關資料時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工商部門要求提供其他證明股東身份的材料如股東證書的,股東可以申請公司協助製作並出具。鑒於利害關系,股東不希望在查詢工商檔案資料時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請律師代理查詢。

隱名股東不適用證件查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為工商部門無法直接核實股東的真實身份。隱名股東查詢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只有通過公司協助或者律師代理查詢。

C. 公司清算中股東要承擔哪些必要的責任

以下為轉載,請採納
一般公司清算的時候,股東有哪些必須的法律責任呢?現在就來讓您了解公司清算時股東的法律責任。
一、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人與股東的關系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由股東組織清算。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終止公司人格必經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未經清算,並對其現存的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務作出合法的了結之前,是不能終止的。公司終止的法律程序比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要復雜得多、嚴格得多,目的是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公司喪失經營資格,但作為法律主體尚未終止,屬於清算中的法人,其權利的內容僅限於對公司的資產清理,並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A公司自法人代表被逮捕後,企業處停頓狀態,無人應訴,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以實現。既然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法定的清理人,在此情況下,直接列股東為被告,合法合理,快速有效,有助於糾紛的解決。
二、股東投資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出資是股東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義務。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經營活動是以其資本作為基本的物質條件和經營手段,而資本的來源是股東的出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只能就其出資部分主張權利,但卻不能免除其股東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出資義務並非以具體的股東權利為對價,它產生於公司設立協議的約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它屬於合同義務,在公司成立後,則成為法定義務。任何股東未履行實際出資以前,此種義務都不能免除。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並不能改變其已有的股東資格,這種資格取決於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以及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確認,是證明其資格的基本依據。否認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等於否認其與公司之間的任何法律聯系,對其出資責任的追究也失去了根據。
三、股東投資不實的法律責任
我國目前普遍適用注冊資本虛假責任,實質屬於違反出資義務的民事責任。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不僅對公司利益是一種侵權行為(其中包括其他股東利益),而且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亦構成侵害。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股東應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股東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的經營是在注冊資金基礎上運作的,股東未交或少交投資額,對公司的經營都不利,公司從一開始就先天不足。由於投資不足,公司在經濟市場中對其投資的生產、貿易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的利益就受到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在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同時,對投資不足的股東可以一並提起訴訟,要求投資人在其投資范圍內承擔責任。本案被告作為A公司的股東,在工商登記機關的注冊登記是合法有效的,在訴訟中對其股東身份有異議,但又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因此,被告作為A公司股東的身份不僅明確,而且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三股東應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並在清理基礎上按投資比例承擔清償責任。同時,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驗資單位驗資不實,或者開發區墊資的事實,債權人可將審計事務所和開發區列為共同被告,追究其驗資責任或墊資責任。因此,原告以股東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公司財產清理與債務清償責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公司被注銷後,股東並未從公司實際取得任何財產,原告同樣可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正是由於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才導致公司財產流失或被他人侵佔,股東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D. 股東提起公司清算

當股東抄產生矛盾,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做襲出解散決議,且希望解散公司的股東股權比例又不足三分之二的,那麼就可以嘗試這個途徑:公司解散訴訟。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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