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之一未簽字
A. 股東沒有簽字,公司股權變更是否合法
你說的2人簽訂一個私下協議是哪2人,是現在公司的兩個股東呢,如果是那就不內是什麼私容下協議了,如果不是指公司的兩個股東,是公司以外的人,那麼沒有與公司其他股東協商達成一致時不能私自轉讓股份的,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轉讓必須經過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才是合法的股權轉讓,而且沒有股東會關於股權轉讓的同意的決議書,工商局也不會給他辦理工商股權變更手續的
B. 公司投資項目股東未簽字認可操作者違法嗎
具體的項目 所涉及的內容 要看你公司章程的規定 以及整個項目 能夠決定實施的 最高許可權在誰那裡……
如果 必須由全體股東 認可的項目,那麼你就必須要有這樣的認可才是 合規的,否則 也不能說是違法 這樣的缺失 只能算是 違規……但是 如果 已經經過股東的認可 僅僅是沒有簽字 那麼補簽就好了……可以會簽 通過傳真等即可……
最主要的是要有 這個項目的最高許可權人的 批准 才行……
C. 公司成立其中股東不簽字不承認其股東權利的說明怎麼寫
本協議由所有股東在公平、自願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所有條款都由公專司所有股東認可簽字並自屬願執行,如若有股東因為自身因素或者第三方因素未能簽字,公司以及公司的其他股東視為其自動放棄其對於公司和其股東身份的所有權益,本協議在簽訂之時公司對所有股東已明確進行了通知、告知及解釋的義務,公司對於股東個人放棄其權益並不承擔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
以上可參考,如果你想雙保險,就在協議本身里添加簽字時效
D. 公司法人股東佔70%,股東沒有簽字要負責任嗎
判斷股東資格及權利責任,不以簽字為准。具體分析如下
股東身份證明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一)公司章程、(二)出資證明書、(三)股東名冊、(四)商事登記文件、(五)股權轉讓協議、(六)公司股票、(七)其他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 有一個股東不簽字,決議是否有效
具體是什麼決議?一般事項過半數通過,如果簽字股東持股比例超過一半,決議有效;有些重大事項決議需要三分之二甚至全票通過,如果未簽字股東持股數超過三分之一,決議無效。
F. 股東會決議中企業股東必須要簽字嗎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會決議僅要求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簽字就可以,而公司公章和法代的簽字具有同等對外效力,選其一就可以,但最好是2者俱全。股東如是法人,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一樣有效。
根據以上規定,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需要股東簽字、需要多少股東簽字,要根據所議事項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定。
例如你們公司要變賣廠房,公司章程又規定:變賣公司財產,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四分之三以上通過,那麼這個股東大會決議,就需要由持表決權四分之三以上的股東簽字,否則股東大會決議無效。
(6)股東之一未簽字擴展閱讀: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於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並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
G. 股東沒簽字擔保成立嗎
報警,沒法維權,法人負責。
H. 出席股東未簽字,股東會議決議是否有效
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應當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