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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起訴股東

發布時間: 2021-03-19 19:10:39

Ⅰ 公司依法清算注銷後,債權人是否還能以原出資人(股東)為被告起訴請看清問題後正面回答,和相關法規。

可以!但是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訴訟的標的。例如公司法解釋:
第十九條 有限內責任公司的股東、容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Ⅱ 公司注銷後股東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公司作為一種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組織,以其所有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也就是說,公司的責任與股東的責任完全分開,即使公司全部財產未能全部償還公司的所有債務,公司股東也免遭公司債權人的追索。
依此理論,公司經過合法注銷程序以後,就喪失了法人主體資格,公司和股東均無需對公司以前的債務承擔責任了。
但是,如果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從事各種規避法律和違法的行為,債權人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損害。
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穩定的市場經濟秩序,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或「揭開公司面紗」理論。
該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就為債權人發現公司被注銷後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要求追究股東責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不過,《公司法》第20條並沒有具體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只是原則規定該條適用的前提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根據現行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現將公司注銷後股東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作了歸納,主要有如下幾種: 1.股東出資瑕疵 《公司法》要求股東出資應當保持資本的真實、完整,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不實存在瑕疵的行為比比皆是,比如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等等,針對這類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 2.股東抽逃資本 《公司法》除了要求公司的資本應當真實、完整以外,還應當維持在充實狀態,如果股東出資後又抽逃、轉移部分或全部資金,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顯然違背了資本充實原則,股東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若股東將全部注冊資金抽走或抽逃後的注冊資金達不到法定最低限額,應視該公司無法人主體資格,由股東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
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法要求注銷公司應當經過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則即便已經注銷也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公司注銷的具體要求可以參考《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注銷登記」的規定。
結合這些法律規定,清算程序不合法的具體表現往往有這幾種情況: (1)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股東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2)公司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 股東在公司解散以後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亦需為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清算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獲清償的 有限責任公司決議解散的,股東應當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並告知債權人。
《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這里的公告還必須是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公司法》要求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責任人,因怠於履行義務致使公司的重大財產、賬冊、文件等滅失,不能進行清算,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股東在清算或注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行為 4.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或其他公司財產混同 公司享有獨立法人人格、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是要保持公司的獨立性,如果公司的資產、人員或財務與股東或者股東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就會導致公司喪失獨立法人資格,債權人就有理由認為公司與股東或者其他公司實際上就是一家,當公司不能承擔責任時,股東或其他公司就應當負承擔連帶責任。
常見的導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1)財產混同。
比如,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家,公司賬務管理混亂,雙方使用同一賬戶。
(2)業務混同。
比如,公司被控股股東支配或操縱,公司業務與其他關聯公司業務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關聯交易。
(3)「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4)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組成多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獨立,但實際上財務不分、人員不分、資產不分。
5.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財產的 一般情況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樣,是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但是,由於一人公司股東的單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所具有的內部相互制約,因而非常容易產生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的現象。
新《公司法》在確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合法性的同時,為了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將公司財產與自己的財產混同,實現非法目的,特別賦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法定義務。
新《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自己的財產的,該股東應當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不正當控制 公司被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高度控制,公司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等均受到他人支配,公司在人員、財產、業務等方面都沒有獨立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此為手段操控公司為自己謀取利益,公司在上述人員的過度操控下,實際上已經喪失了獨立的法人人格,應當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要求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原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維護公司法人制度的獨立性。
7.脫殼經營 股東利用公司外殼進行脫殼經營(當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後,股東將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財從公司脫離出來另外組成一個新公司,並將原公司的主要業務轉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為一個「空殼」,新公司完全不承擔原公司行為產生的責任,卻實際上利用原公司的資產在運作),從事違法行為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Ⅲ 法定人私下注銷公司,股東可以起訴法定人嗎

可以!但是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訴訟的標的。例如公司法解釋: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Ⅳ 公司注銷了,原股東可以以自己名義起訴原債權

一、可以。
依據 (一)《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公司注銷後,公司原股東是否可向債務人主張原公司遺留債權的答復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李岩欣等訴金華龍經貿公司經營合同案件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現就請示中涉及的問題答復如下: 在公司被登記注銷、公司法人資格終止後,公司原股東可以對清算中未處理的債權主張權利。
理由如下: 1、公司的財產是在股東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基礎上形成的。
股東將自己的財產以投資方式交付公司後,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權而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而公司在取得股東所交付財產的所有權後形成公司法人財產權。
公司與公司股東在法律上雖然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但因存在投資關系,股東對公司經營成果享有收益權利,並對公司解散負有清算責任。
在公司注銷登記後對尚未處理的債權,公司股東根據民法權利承繼原則,全體股東成為權利主體。
雖然公司注銷後,其法人人格已經消滅,但公司的債權不因其主體的消滅而滅失。
公司的原股東仍可以一般債權人的身份主張其權利。
2、根據我院《關於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後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第24條的規定「企業被注銷登記時,清算主體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承諾企業注銷登記後遺留的債權債務由其負責的,債權人可以作出承諾的清算主體或第三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清算責任。
」這也就是說,在公司注銷後,仍有未處理的債務存在的情況下,清算主體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應承擔清算責任。
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在公司注銷後存在未處理債權的情況下,清算主體也應可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我院《關於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後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第26條的規定「被注銷登記的企業為債權人的,如有權利義務承受人,可應其申請直接變更其為訴訟主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表示不參力口訴訟的,終結訴訟。
」對本案的處理亦有指導意義。
在本案中,李岩欣、陶雅平作為被注銷企業欣天泰公司的原股東及清算義務人,在欣天泰公司被注銷後對遺留在金華龍公司的權益應享有訴權,其作為原告享有要求金華龍公司返還欣天泰公司與其合作期間的收益的請求權。
於勝利作為被注銷企業欣天泰公司原股東天拓公司的權益受讓人,並非欣天泰公司的股東,就此項債權而言,其享有的僅是原股東的債權人地位。
本案的債權人應當具備欣天泰公司原股東身份,據此身份向金華龍公司主張與其股東身份相關的特定債權,所以於勝利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
其應在李岩欣、陶雅平向金華龍公司主張原欣天泰公司的全部債權獲得清償後,從中分得原股東天拓公司應得的份額,應當另訴主張。
另,本案爭訴之債權項下的財產是否屬於修訂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清償後的剩餘財產,需審理清算期間債權登記及公司債權人債權清償的事實方能確定,均非本案審理事項,在本案中不必涉及。
此復。
二OO七年三月 二、籌委會是適格被告。
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Ⅳ 公司注銷了,可以起訴對方嗎

公司注銷後,該主體已經消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需要有明確的被告,已經注銷的公司不符合條件,無法起訴該公司。若該公司股東存在出資不足或者注銷後有公司財產剩餘的,可以起訴該公司的股東。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Ⅵ 公司注銷股東是外地人在哪上起訴股東

結論: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提問者對問題的描述並不是很清楚,但是公司注專銷後,法人資格已屬經消滅,已經不可能起訴已經被消滅的企業法人,因提問者稱起訴股東,那肯定是屬於有限責任公司,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負有清算的義務。

Ⅶ 勞動判決書下來後公司注銷起訴股東需要什麼材料

1、無論公司自行解散清算或由司法破產清算,經法定清算程序,公司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整體了結完畢,均應依法向工商主管部門申請注銷公司登記,以最終消滅公司主體資格。公司經法定程序清算,並依法注銷公司登記後,原則上注銷公司原股東不再就公司債務承擔任何責任。
2、公司解散清算的,應當嚴格依法進行清算程序,妥善履行清算義務。就債務人不當清算,而因此受到損害之債權人,雖公司已注銷登記,根據相關法律及上述司法解釋,債權人可以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列為被告,要求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起訴股東,應當集並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1)被告人身份證明材料。(2)債務人解散後,未經法定清算程序或未正確履行清算程序的證明材料。如公司解散後,未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工作即人去樓空的。成立清算組組織清算,但未正確履行通知、公告義務的。清算組人員編制虛假的清算報告,財產狀況虛假,公司債權人遺漏,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3)債務人已經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證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2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後,主張其他人員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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