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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等股東

發布時間: 2021-03-19 20:03:22

㈠ 誰是大股東對中小股東來說無所謂

有關系的。
由於大股東與中小股東間的權利不對等,導致大股東有侵佔中小股東利益的條件和傾向,在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中表現出大股東與中小股東間利益的沖突。 首先,表現在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時的沖突。上市公司董監事會成員的選任不但基本上被控股股東操縱,而且很多董監事完全就是控股股東的代表。控股股東一旦控制了董監事成員的選任,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經營和股利的分配,中小股東基本上被排斥在公司經營管理之外,而淪為一個單純的出資人。
其次,表現在股利分配上的沖突。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標准,應當遵循股份平等分配原則。但是,在存在控股股東的公司中,控股股東往往採取有利於自己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時機。分配結果卻未必公平。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最後,表現在公司並購中的利益沖突。上市公司在收購過程中,收購公司為了節約成本常常私下與一些大股東協商,以較高的溢價收購其持有的股份,對中小股東則採取漠視態度,使得中小投資者沒有機會以較高的溢價出售自己的股份。目標公司的中小股東只能成為被動的參與者。與公司正常經營相比,收購過程中產生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沖突更為明顯。
參考資料:象牙塔商業經,一個真實的商業問答社區

㈡ 請教對等控股權(即兩個股東各持50%股份)下的最佳公司治理模式

規范決策流程恐怕是一種解決方式,其實,不光是對等持股,即使是不對等持股,也存在這問題。
對戰略規劃、營運計劃、關鍵經理人業績合同、支付、采購、收款、銷售等關鍵業務流程進行規范,流程規范,其中的簽權自然規范,再輔以許可權表,可以在制度上解決問題。
但也要考慮其中的政治因素,合股雙方的信任建立和團隊建設是根本解決問題的途徑。

㈢ 劉雙桂:員工和公司間的合約為何不對等

員工和公司之間的不對等合約 員工和公司之間的不對稱合約:個人辭職離開公司非常容易,公司解僱員工非常困難,為什麼這種勞動力合同是不對稱的? 周雪光在他的《組織社會學十講》的契約制度研究中採用風險分擔來解釋:大企業和一個工人之間簽訂合同,雙方對於風險的態度是不一樣的。工人通常是風險規避性的,大企業通常是風險中立的。因此,企業所有者承擔最大的風險,而工人承擔小的風險。這種風險分配反映了上述的僱傭和約中:資方承擔最大的風險(不能隨意解僱工人)、而工人承擔的風險為小(可以隨時辭退工作)。 我認為,周雪光的解釋很有問題,而且沒有問題本質。首先,這種對於風險態度的假設本身就是站不住腳的,經濟學中的風險偏好的解釋很有問題。多少雇員搖身一變是資方;多少資方一念之下變成雇員,人的風險偏好怎麼變得那麼快? 更關鍵的是,大企業解僱個人根本與資方的關系八桿子大不著。首先,資方就是所謂的股東,在大企業尤其是股份制企業,解僱員工與股東有什麼關系。股東直接能夠解僱的(發生直接關系的)不過是董事會成員而已,董事會成員能夠決定和需要決定的不過僅僅是CEO和CFO而已。解僱一個普通的雇員,與股東有什麼關系呢? 我想在,周雪光的書裡面其實由這個問題的答案,主要源於三個方面的原因: 1、公司的工資增長曲線是這樣的:一開始工資比較低,然後工資比較高。而貢獻,一般是一開始較少,很快貢獻達到頂峰,然後貢獻減少。這相當於今天的報酬明天來領取。所以,員工自願辭退在他與公司的關系之上,員工是吃虧的,公司不吃虧。尤其許多公司,員工交了押金,員工辭退押金也沒有了。 您們想一想,如果公司要送一位員工出去培訓,之前肯定會對他培養之後必須服役多少年加以規定,加強初始的合約條款,限制這個員工流出。我認為,這是主要的問題,就是員工流失,公司會有損失——比如重新招員工,但是,就他們與員工的合同執行期內而言,公司不會在經濟上吃虧。 2、之所以不平等的合同還在於:一方是走的了的和尚,另一方式走不了的廟。違約的交易成本的差異決定了和約的條款。假設公司和員工簽署的合同是生死合同——生死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如果,此時公司解僱員工,員工可以控告公司,並且公司跑步了,一告一個准。但是,此時員工逃走了,誰有辦法去追他,要付出多大的成本,這個成本使得公司值得去追他嗎?即使事實上彼此違約的能力就不一樣,還不如合同條款上就按照順其自然的情況簽署,不僅僅合同是如此,法律也要滿足自然情況,所有由自然法的概念出現。 多說一句,什麼樣的公司更容易解僱員工。我相信就是皮包公司,大公司解僱員工,員工找上門來,假設是皮包公司呢?多少皮包公司就是到了發工資的日期,就消失了——比正常解僱不知道惡劣多少倍。皮包公司與大公司相比,不過是違約成本更少而已。 3、限制管理人員的許可權。我覺得,不對陳合約不僅僅是將風險在資方和雇員之間分配,恰恰相反,這個問題我認為是資方與雇員聯合起來,限制管理者許可權。解僱普通雇員,難道是資方分內之事?不是,不過是管理者份中之責而已。 之所以員工可以拂袖而去,管理者解僱員工恰恰需要遵守程序,這個程序恰恰是限制管理者的。這個程序是:資方與員工合作共同限制管理者;高層管理者和低層員工合作限制中間層的管理者。

㈣ 如何解決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摘要】:隨著信息對市場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信息不對稱現象充斥著現代社會的每個角 落,已經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本文的出發點是從如何解決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信息 不對稱問題的角度展開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研究。 本文認為,證券市場之所以存在股東和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主要是因 為目前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不規范以及缺乏強有力的監管手段。本文以證券市 場上市公司和股東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為研究對象,以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和監管為研 究重點,通過剖析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和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借鑒國外的先進 理念,試圖就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設想。 信息不對稱造成了市場交易雙方的利益失衡,影響社會的公平、公正的原則以 及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由此產生了「逆向選擇」問題和「道德風險」問題。本文 通過對信息不對稱理論的論述、信息不對稱現象在資本市場的運用以及對證券市場 的影響旨在強調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對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世界范圍內,包括證券業發達的美國也發生了震驚世人的虛假披露信息的案 例,這不得不讓我們引起重視,在我國,信息披露以及監管中的問題比比皆是,虛 假之風愈演愈烈。信息披露方面的問題包括披露虛假信息,不及時披露信息,信息 1 WP=4 披露的程度不充分,上市公司隨意披露信息,濫用預測性財務信息,操縱證券市場 以及審計水平質量低。同時證券市場的監管也是漏洞百出:監管框架有缺陷,監管 的法律規章缺乏可操作性,執法不嚴,處罰力度不夠的現象都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 上市公司。本文通過例舉分析這些問題的現狀,闡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規范的 根本原因是利益驅動,信息披露的違規違法現象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而且嚴 重影響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 如何完善我國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本文的重點,本文認為我國證券市場要健康規 范持續地發展,既要吸收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精華,又要 剔除糟粕,畢竟西方的證券制度也不是萬能的,從安然破產、世界通信、Qwest 公司 假賬案中略見一二,因此不能簡單地照搬照抄,更重要地是要走中國自己有特色的 證券道路。我國可以從加強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證券市場外部的監督機 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相關法律的三方面入手,逐步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信 息披露和監管制度。 本文最後強調,我國要立足於具體國情,在借鑒發達國家有益的經驗上,秉承 「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斷完善我國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同時不斷加大 執法力度,盡快使我國證券市場走上國際化、市場化、規范化、科學化的發展軌道。

㈤ 公司中60%股份股東和40%股份股東 權力對等 可以嗎

按公司法的規定,股權和經營權是分離的。也就是說,你的權力只能在股東會議期間行使,比如選舉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分紅派息、修訂公司章程等等問題上,你都有絕對的多數權力(一票一權)。如果你沒有行使這個權力,那麼股東會議後,無權干涉公司經營。

問題看來是自己沒有很好的行使權力的問題,甚至連公司法和本公司的章程都沒有看。建議你熟讀公司法和本公司的章程,以便在以後的股東會議上(你甚至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有效行使自己的超優勢權力。

(5)不對等股東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

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㈥ 股權和投票權為什麼可以不對等

是根據股權主體有無特殊性所進行的分類,即前者是一般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後者是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如優先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
優先股股東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一般來說對公司的經營沒有參與權,優先股股東不能退股,只能通過優先股的贖回條款被公司贖回,但是能穩定分紅的股份。
您說的40%或者10%應該都有摻雜普通股和優先股。
非上市公司也有股權和投票權。
希望可以幫到您。

㈦ 不對等增資所得稅處理

1、對於被投資企業來說
(1)如果收到的投資款或者非貨幣性資產
借:銀行存款(或者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或者金融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行稅額)(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會涉及此科目)
貸:實收資本(或者股本)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者股本溢價)
(2)如果股東是以其持有的一項股權投資給企業增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實收資本(或者股本)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者股本溢價)
(3)如果是以資本公積轉增資本
借: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者股本溢價)
貸:實收資本或者股本

㈧ 同一個法人倆個公司股東不同可以互相起訴嗎

這個是不可以相互起訴的,因為兩個公司雖然說股東不同,但是法人是同一個人,在法律上法人是有一定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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