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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

發布時間: 2021-03-19 20:42:00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但又未變更所有權的,是否應向其他足額繳納的出資者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其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順祝好運!

㈡ 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國家工商局《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所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繳納出資,屬於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申請辦理公司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根據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無論是公司成立前還是成立後,都要辦理移交和過戶手續。根據你說的情況分為兩種:
一、公司成立前的財產轉移手續。由於公司成立前還不是一個合法的財產主體,驗資時就要提交財產轉移文件,因此只要出資人將其出資的財產實際移交到擬設立的公司財物主管人的手中即可。移交後擬設公司財物人員應當給出資人出具一份財產移交清單(或者說收條),擬設公司的財務賬上應當有財產入庫的文件。這些財產就包括了你在問題中提到的電腦、辦公傢具、房產、車輛等。當然,這其中的房產和車輛需要在公司成立後才能過戶。所以在這里要區別移交和過戶這兩個概念。
二、公司成立後的財產過戶手續。因為公司成立後成為合法的財產所有主體,對於法律規定應當辦理財產登記的的財產,如房地產、車輛等,出資人則應當公司成立後配合公司到相應的登記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使這些財產過戶到公司名下。

㈢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 股東可自行決定是否需要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這個肯定不行啊,如果股東不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就說明財產還是他自己的,並不是公司的。如果他是作為出資的話,就必須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㈣ 什麼是非貨幣出資,對非貨幣出資有哪些要求

非貨幣出資,是指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版並可以依法轉讓權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股東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交付實物出資,屬於動產的,應當移交實物;屬於不動產的,應當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的登記手續;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應當向公司提交該項知識產權的技術文件資料和權屬文件;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㈤ .發起人以外的股東可否採用非貨幣財產出資形式

首先,公司法的最大原則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沒有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如果發起人和回發起人之外答的認股人達成協議,採用非貨幣財產出資,法律實無干涉的必要。
00其次,「認股人按照所認購的股數繳納股款」也是個如何理解的問題。它既可以理解為「交納貨幣」,同樣也可以解釋為「或交納等量的非貨幣財產」。看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的表述就明白了:「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00即繳納出資既包括將貨幣存入公司的銀行帳號,也包括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㈥ 公司成立時,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辦理哪些手續

公司法十二:非貨幣出資方式對公司成立的影響(2009-03-30 23:00:40)標簽:公司法 出資 新《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自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對公司股東的出資方面,尤其是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方面,作出了實質上的修改,體現了立法的進步。 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意義 (一)原《公司法》規定的五大出資方式,即「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及土地使用權」,新《公司法》修改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及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另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明確可以作為出資的還有符合條件的資本公積金、盈利公積金及未分配利潤。 從《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來看,除了已經明確規定可以出資的三大類非貨幣財產外,即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法律更設定了一個授權性的兜底條款,即凡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且不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均可以作為出資,這將使得可以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空前地多樣化,也將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工作、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工作帶來了巨大挑戰,亟需國家有關機關制訂具備可操作性的規范,指導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行為。 (二)在理解《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時,我們認為應注意如下幾點。 1、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比如槍支、彈葯等,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因不具備可依法轉讓性,不得作為出資,但「可依法轉讓」與「可自由轉讓」必須區別開來,比如國家限制流通的財產是否可以作為出資,則不能一概而論,所謂限制流通的財產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流通或需經特別程序流通的財產,比如金、銀、文物等, 2、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是否應為被投資公司所必需。關於這點,新《公司法》、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新《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可以理解為就哪些非貨幣財產可以作為出資,由公司股東之間自行協議決定,法律不作過多干預,其它股東既然認可某一股東可以有關非貨幣財產出資,自然表明其他股東認可該非貨幣財產出資對公司經營之必要性。況且,某一股東所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可能在出資時對公司的經營至關重要,但隨著公司經營發展變化公司業務發生轉型,當初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而言,可能會變成無關緊要。因此法律法規沒有必要強制性規定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必須為被投資公司所必需,否則第一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第二,實踐上也很難操作。當然,從維護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穩定社會經濟關系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法律規定對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作價須進行評估,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在公司成立後如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不過,根據特別法優先的原則,如果關於外商投資的法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方的非貨幣財產有特殊要求的,則應符合其要求。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根據此規定,明確要求外國投資者所出資的實物,必須是合資經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5條第2款也規定「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有意以落後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根據此規定,要求外國投資者所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至於何謂先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5條進一步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二)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針對性的進行了解釋。 (三)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涉及到財產權利自投資方轉移給被投資公司,因此需要注意是否需要繳納稅金的問題。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者,視同銷售,要徵收增值稅;但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但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㈦ 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有哪些要求和條件

根據《公司法》規定,作為股東出資的方式包括四種: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其中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無形財產權利。那麼常說的技術入股是否可以呢?比如管理經驗。
如果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那麼必須符合兩大條件:一是可估計性,也就是說出資的貨幣財產不但應該具有相應價值,而且該價值必須能夠用貨幣來確定或評估;二是具有可轉讓性,即該資產應該可以依法在不同的法律主體之間進行財產或財產權利的轉讓。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非貨幣財產都可以用於出資。所以如果是技術入股的,那麼就應該符合前述的兩大條件後才可以。

㈧ 求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非貨幣資金出資有哪些種類如何核算

答:(一)以實物出資的核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可以用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實物進行投資,企業應於收到出資財產時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所收到的資產和實收資本的入賬價值。
(1)以存貨作價投資。
企業收到其股東投入的存貨時,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原材料"或其他賬戶,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二者之和貸記"實收資本"賬戶。
(2)以固定資產作價投資。
企業收到股東投入的固定資產時,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固定資產和實收資本的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賬戶,貸記"實收資本"賬戶。
(二)以無形資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除了用貨幣資金和實物投資外,還可以用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投資,但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作價投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以無形資產投資時,也應依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企業應於實際收到出資財產時,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借記"無形資產"賬戶,貸記"實收資本"賬戶。
(三)轉讓出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是有限的,除了以產權關系為紐帶把各投資者聯系在一起外,各投資者的信譽、名譽、管理技能等,均可作為共同經營的先決條件。因此,《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但在某個股東要將其出資轉讓給有意介入的新的股東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出資。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轉讓雙方在辦理有關轉讓手續後,企業應按出讓方所出讓的出資額,在"實收資本"明細賬中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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