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識別虛假出資損害中小股東
① 法院對股東虛假出資是如何認定的
虛假出資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4、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項款項進行經營;
5、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您單位可以在拿出股東出資虛假的初步證據後,以股東為被告,要求股東對虛假出資進行舉證,對欠您單位的債務承擔舉證責任。
② 法律對虛假出資的股權轉讓是如何規定的
1、如果出讓人隱瞞了虛假出資的事實,受讓人可以主張撤銷或變更股權轉讓合同,根據情況受讓人還可能可以追究出讓人的刑事責任。出讓人有可能構成詐騙罪。
2、如果受讓人明知虛假出資的事實,仍然受讓股權的,則股權轉讓合同有效。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受讓人、出讓人負有對公司繳納出資的責任,同時公司的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出讓人與受讓人在虛假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③ 如何從會計賬目等資料中發現企業虛假出資
虛假出資的最常見方式,就是企業的股東向企業出資後,以借款的方式或其他名義,專把企業屬銀行賬戶的錢轉走,然後掛賬在「其他應收款」科目。
所以,審核企業賬目時,要知道企業的股東有沒有虛假出資,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審核企業的其他應收款明細。看看企業的其他應收款由什麼構成,賬齡是多長時間。如果是虛假出資的話,通常就是企業借出一筆資金後,長期沒有收回的。
④ 如何有效預防虛假出資股權糾紛的發生
您好,
一、實踐中股東虛假出資主要表現是什麼?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並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二、股東出資糾紛主要有哪些方面?
股東出資糾紛是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或增資過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資金或物等資本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糾紛主要有:
1、股東虛報出資額,有關驗資單位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使不符合條件的「公司」得以登記;
2、先出資後抽逃,公司發起人在設立時,通過借款等方式籌措資金劃到驗資帳戶上,一旦完成驗資後,即以各種形式將資本進行抽逃。
三、如何預防虛假出資股權糾紛的發生?
1、深入徹底進行企業改制
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上市公司率先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隨著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工作的全面展開。以有限責任和股份有限責任為形式的公司制逐漸取代了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僅是政府附庸和命誇執行者的模式,但由於長久累積的問題太多,在實際的國有企業公司化中暴露了很多問題。難以擺脫行政干頂。難以真正實行所有轂和經營權的分離,難以實現公司權力機構、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之間的制衡關系一句話。難以建立真正的現代企業。所以,我們必須加大企業改制的力度。使得政企分開,產權明晰,獨立經營。
2、轉變政府職能
經濟全球化是政府間的競爭,是國與國之間的競爭,也是制度的競爭。哪一個國家的政府能夠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更清晰的法律環境,誰就能更好地生存和發展=筆者認為這才是政府職能的准確定位。政府與其忙於搞工程。抓那個項目。不如把精力放在制度規剛的制定和實施上。創建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明晰的法律環境。建立一套激勵創新的制度規則才是政府的責任所在。也就是說政府是游戲規則的制定者和仲裁者,而不能再是游戲的參與者。這樣才能給游戲的參與者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游戲環境。
3、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特有的運行機制。即在所有權與經營權(控制權)相分離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公司整個管理機構能夠按部就班地實現企業的長期戰略目標和計劃。而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管理人員、職工等)之間所作的一整套的組織制度安排。
法人治理主體的重新確立則將顯著地改變上市公司原有權力機關的構造與功能。並在股東和經營者之間建立起一個相對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和激威機制。這樣,上市公司在購並中國有股、法人股的股權糾紛問題將會大大減少。
4、加強法制、法規建設
要明確分離母公司和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真正獲得獨立於母公司的市場地位。這樣可以防止很多問題,控股公司不能以所控上市公司的任何財產挪作它用,只能用於上市公司的發展。建立資信調查和對貸款質押的審查的制度,在對上市公司股權進行轉讓時,應對受讓方企業的資信進行詳細的調查。上市公司轉讓股權可能有兩方面的原因;即需要資金和引進新的管理體制和新的產業方向。如果上市公司僅需要資金而收購方又能一次付款時。出讓方收到資金後辦理相關手續當然是沒有任何風險的,如果收購方要分期付款時,出讓方則應謹慎。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應當嚴把履行協議關。
綜上所述,虛假出資的表現形式有很多,其中先出資後出逃是引發虛假出資股權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國家相關部門應該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法制、法規建設,通過完善法人治理機構減少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發生,維護股東權益和市場秩序。公司財務部門也應該對公司資產負債情況定期檢查,從內部對虛假出資現象進行防範。
⑤ 如何區別虛假出資與出資
有人甚至認為,虛報注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罪除在犯罪構成上完全相同外,在危害性上也是一樣的,應該以虛假出資罪這個外延較大的罪名將兩者統一為一個罪。對此,筆者不敢苟同。這種觀點雖然揭示了虛假出資罪與虛報注冊資本罪之間存在的聯系,卻沒有注意到與虛假出資罪相比,虛報注冊資本罪在構成上有其特殊之處,立法者賦予了兩罪不同的構成要件。 具體而言,兩罪存在兩方面的明顯差別: (1)在客觀方面,這種差別表現有三: 第一,虛報注冊資本罪在客觀方面並不一定存在虛假出資行為,而虛假出資罪則必定存在虛假出資行為。 第二,在是否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方面不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行為人必定要實施欺騙公司登記機關的行為;虛假出資罪中的行為人由於虛假出資不是為了騙取公司登記,因而不會去欺騙公司登記機關,而只是欺騙其他公司發起人、股東或者債權人,比如將虛假的驗資證明交給其他股東,謊稱已足額出資。兩罪在客觀方面的這種差別,使得虛報注冊資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記管理制度,虛假出資罪侵犯的卻是其他公司發起人、股東或者債權人利益。 第三,在虛假出資的具體表現上有所不同。虛報注冊資本罪中的虛假出資行為可以表現為出資不足額。虛假出資罪在客觀方面則不包括這種虛假出資行為。 (2)兩罪的犯罪主體有所不同。虛假出資罪的主體是公司發起人和股東,虛報注冊資本罪的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當然,實踐中,公司發起人和股東可能同時又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但並非所有公司發起人和股東同時又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為了虛報注冊資本而虛假出資,那麼其虛假出資行為屬於為了實施虛報注冊資本罪採取的手段行為。如果虛假出資行為同時構成虛假出資罪,那麼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罪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屬於牽連犯。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從一重處斷原則,選擇其中的重罪定罪處罰
⑥ 虛假出資如何認定,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您好,
所謂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其本質特徵之一是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未實際出資也未能證明驗資後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公司未實際使用出資款項進行經營的行為,其本質特徵是股東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出資是股東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設立協議向公司交付財產的行為,是股東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股東應按照《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繳納出資,否則構成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實踐中,虛假出資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4、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項款項進行經營;
5、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您單位可以在拿出股東出資虛假的初步證據後,以股東為被告,要求股東對虛假出資進行舉證,對欠您單位的債務承擔舉證責任。
⑦ 股東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要詳細具體一點,越多越好,謝謝。
現在這個股東虛假出資,一般都不講了。
現在公司法修正案,把出資下限大幅度降低了。一元錢辦公司,都已經成了現實了。
出資多少,基本自由了。
⑧ 法院怎樣才能判斷人們是否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構成要件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為了穩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其正常運作,國家特地通過公司法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額度、轉移出資或抽回股本的原則作了規范性規定,以實現國家對《公司法》規定的各類公司的監督管理。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虛假出資,會在事實上使公司的注冊冊資本大大低於其登記注冊的資本甚或陷於虛無,從而使公司成為在事實上沒有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的空殼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資或股本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其他股東的擅自單方解約,這種單方解約的當然後果也是注冊資本的減少,並易導致公司因難以正常運營而終止。由於公司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要商事主體,因而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本及其設立與終止是否穩定,對穩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秩序極為重要。惟其如此,廣義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認足並繳足出資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外,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的債權人及其與公司發生經濟往來的公司的客戶單位、用戶單位、合作單位等社會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約相對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