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債務人嗎
『壹』 公司股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公司股東通常情況下不用承擔債務責任,特殊情況下要承擔責任。《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通常情況下,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種,法人是法律規定擬制的人,對於股東來說,公司這種企業法人就是別人,別人的債務當然不需要你來承擔。
原理是這樣的,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無論是用實物、貨幣、知識產權或是其他法律允許的方式出資,都是所有權的轉移,而不是簡單的給公司使用。
二、特殊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在股東有限責任的制度下,股東只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幾乎唯一的義務就是出資,如果股東出資不實,就需要在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例如,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而全體股東實際出資200萬,有800萬的缺口,而公司欠債1000萬無法償還,那全體股東,應對公司1000萬債務中800萬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股東是債務人嗎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按照該規定,股東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法律責任應滿足以下條件:
(1)股東實施了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濫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債務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事實,是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必要條件。其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一套班子、兩個牌子」,財產混同,利用同一資產設立多個公司,轉移資產、空殼運轉等。
(2)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濫用的一個客觀標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是由債權人啟動的,而只有當債權人的損害達到一定程度時,其才可以啟動這一制度。而何謂「嚴重損害」則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自由裁量的不確定條款,要根據債權人所舉證據綜合認定。
(3)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與債權人利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自己因為股東的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而遭受到了損害。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確定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雖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後,要追究的責任並非一般的世事賠償責任,但主觀過錯仍是承擔這種責任的必要條件。
『貳』 破產法中破產企業的股東為什麼不是稱債務人,而是債務人的出資人呢兩者有何區別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抄院受理破產襲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從這個法條來看,他適用於股份公司的各種類型,而且對責任承擔分配明確。中國的法律十分龐雜,所以新出的法條就會盡量精簡。如果不這么說,而將破產企業的股東稱為債務人,在法條闡述時就需要按公司的種類分類闡述,使得的法條顯得繁瑣臃腫。
企業的股東,根據公司的性質不同,而承擔的責任不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責。之所以將破產的企業股東稱為債務人的出資人,是為了更加明確,其在破產時,承擔的責任是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這樣的闡述,精簡了筆墨,不用繁瑣的分類闡述。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已經將主體說的很明確了。其實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是允許自然人破產的,但是中國目前是不允許的。
『叄』 股東與公司是不是存在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關系
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是不能用債權債務關系來解釋和涵蓋的。股東在決專定投入成立屬新的公司,並辦理相關的設立手續時,股東是基於股東之間的合作協議及公司章程承擔相應的義務,比如出資到位等,具體要看章程的要求,同時也依據章程享有相應的權利,在出資沒有到位的情況下,公司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出資為到位的股東在未到位出資額范圍內承擔償債的連帶責任。當然如果股東向公司借款,這當然就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了。
『肆』 股東個人的債務和公司有關系嗎
《公司法》第六十四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本條是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有的股東利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責任,濫用權利,採用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混同等手段,逃避債務,造成公司可以用於履行債務的財產大量減少,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有這種情形的,股東理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為了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經濟秩序,借鑒一些市場經濟國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有關法律規定,總結我國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經驗,修訂後的公司法一方面堅持公司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基本法律原則;另一方面增加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原則同樣適用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同時,本條還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就其個人財產是否與公司財產相分離負舉證的責任,即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自己來證明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是否獨立,這就與一般公司發生債務糾紛由權利主張者舉證不同,實際上加重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律義務。針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情況,為了更好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風險,這一規定是完全必要的,其根本目的就在於強化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嚴格分離
『伍』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需要承擔債務么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根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公司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陸』 請問,「借款人」和「股東」有什麼不同
這么說吧,如果公司破產,那麼清償的順序是:
1、職工工資和勞保
2、欠交稅款
3、債權
4、股東利益
哪一種都受法律保護,前提是先後順序
『柒』 債權人和股東有些什麼區別!!課本上沒有,該從哪些方面回答
債權人和股東的區別如下:
1、股東擁有的是所有權,債權人擁有的是債權。
2、股東一般不能退股,只能轉讓。債權到期後,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償還。
3、股東擁有公司股份就可以參與公司決策。債權人擁有債權與決策權無關。
4、股東的股權沒有期限。債權人的債權一般只有2年的訴訟時效,過期就喪失勝訴權。
5、股東可以享受分紅。債權人最多隻有利息。
(7)股東是債務人嗎擴展閱讀:
股東資格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資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並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為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於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捌』 債權人和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股東是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其他合法途徑出資並獲得公司股權,並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嚴格來說,在公司法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內涵有所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指在公司成立時向公司出資或在公司成立後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指在公司設立時或設立後合法取得股份,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一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的啟動資金比有限責任公司多。
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從一般意義上說,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