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資管公募牌照
① 券商資管公募資格定義
② 資產管理牌照是什麼東西
資產管理牌照是資產管理公司需要申請的從事金融資產管理的業務許可證,也就是《公募基金牌照》。
1、就是證監會下發的 可以開展券商業務的營業牌照 只有通過證監會審核 允許 才能允許券商公司開展相應業務。
2、證券公司的牌照很多的,比如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及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等,這個可能就不是全部證券公司都有全牌照的。
(2)券商資管公募牌照擴展閱讀:
組織資產數據:
利用LANDESK Asset Lifecycle Manager企業能從運營角度控制硬體、軟體和其他資產,同時將這些資產與組織和財務信息結合,以進行戰略性規劃。同時可方便實施復雜價值與責任管理,將資產數據融入更大的IT服務管理戰略當中。
LANDESK Asset Lifecycle Manager能生成可視化的圖形,顯示環境中的各個資產以及它們相互的關聯,使生命周期更加形象化。使用該關系數據來查看資產、合約、許可證和組織單位間的連接,並報告資產在這些關系間的職能。
了解眾多IT資產之間的關系後,企業用戶便具有了支持綜合軟體資產管理、合規性報告和成本收回工作的工具、信息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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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交易所合規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凡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必須先取得與之對應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在我國,金融牌照的種類多達25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券商、基金、信託、第三方支付、徵信等,由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其他機構分別審批。
央行審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業務: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2)《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2.徵信
主要業務:徵信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徵信業管理條例》
(4)《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1號)
銀監會審批
3.銀行
主要業務:儲蓄、信貸等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信託(暫停發放)
主要業務:各類信託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主要法律: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3)《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自2015年6月15日起廢止。
5.金融租賃
主要業務:融資租賃、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自2014年3月13日廢止。
6.貨幣經紀
主要業務:促進衍生品交易、債券交易等經紀服務
主要法律: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廢止。
7.貸款公司
主要業務:各項貸款、貸款項下的結算、票據貼現
主要法律:
(1)《貸款公司管理規定》(銀監發[2009]76號)
修訂/修改情況:《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9〕6號)自2009年8月11日起廢止。
8.消費金融
主要業務:發放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9.財務公司
主要業務:財務管理服務
主要法律:
(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修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8號)
證監會審批
10.券商
主要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法》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修訂/修改情況:2017年3月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表示今年將修改證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業務:公募基金、機構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12年9月20日證監會令第84號)
(3)《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0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自2012年11月1日起廢止。
12.期貨
主要業務:期貨業務
主要法律: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0號)
修訂/修改情況: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個法規廢止:2007年4月9日發布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2011年11月3日發布的《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1]33號)、2012年5月10日發布的《關於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11號)。
13.基金銷售
主要業務: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4.基金銷售支付
主要業務: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業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6.證券公司專業子公司
主要業務: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7.證券公司資管
主要業務:客戶資產集合投資,或者客戶資產專項投資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3號)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3)《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28號)
修訂/修改情況:以下兩個法規廢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7號)、2012年10月1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29號)。
18.股權眾籌
主要業務:股權融資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2)《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
修訂/修改情況:《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尚未發布。
保監會審批
19.保險
主要業務:財險、壽險、萬能險;國內外再保險等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
20.保險代理、保險經紀
主要業務:保險中介服務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其他機關審批
21.小額貸款公司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等
主要法律: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2)《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2.融資性擔保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貸款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2010年第3號令)
23.融資租賃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資融資租賃
主要法律:
(1)《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流通發[2013]337號)
(2)《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
(3)《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本)
修訂/修改情況:2016年初,商務部啟動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24.商業保理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保證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權法》
(4)《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5)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
25.典當業務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典當業務
主要法律:
(1)《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
(2)《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
④ 4萬億外資巨頭申請公募牌照,它將如何布局中國
自從2020年4月1日起,金融機構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正式取消。就在當日,美國兩大資管巨頭貝萊德和路博邁均以旗下公司名義向證監會提交了公募牌照申請,貝萊德不到5個月時間即獲批復。
外資巨頭的紛紛入場,將為國內投資者帶來成熟專業、多樣化的投資策略和管理模式,然而國內公募競爭已然白熱化,二八效應日趨凸顯,外資公募究竟“是騾子是馬”,能否動搖現有的競爭格局尚未可知。
施羅德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總經理張蘭曾表示,中國在施羅德的全球戰略中可謂是重中之重,施羅德投資致力於將更多優秀的策略引入中國內地,為日益成熟的內地投資者提供量身定製的投資方案和長期穩定的回報。
⑤ 券商資管為什麼還有5萬起的,不合規
券商資管有一個品種叫券商集合計劃,又稱「大集合」,普遍規模大,投資人數超200人,投資門檻5-10萬。
從13年中起,證監會明文限制大集合,券商資管需申請公募牌照。大集合轉為券商公募基金產品。但是以前沒有到期的,可以續作。
⑥ 請問,資管拍照是什麼樣的
證監會近日發布《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與去年底發布的「徵求意見稿」相比,准入券商的整體的硬性條件有所降低。可以說,從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范圍的拓寬、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所搭建的產品平台,再到此次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放開,一系列政策利好的推動下,券商資產管理業務進入最好的發展時期。
雖然相對保險公司,此次准日資格的放開短期內對券商的影響不大。但從長遠來看,筆者認為「資管去牌照化」的進程將大幅降低券商資產管理的投資者門檻,拓寬發行渠道,與此同時,也將考驗券商的投研和銷售能力。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數據顯示,截至去年12月31日,114家券商受託的資產管理規模達到1.89萬億元,目前券商資產管理規模排名前前三名的規模已經超過1500億元。中信證券的規模甚至已經超過了2500億元,將不少公募基金公司甩在了身後。不過,2012年行業資產管理規模增量部分絕大多數來自於缺乏核心競爭力的被動管理產品,業內人士預計,目前全行業通道業務規模佔比達到80%以上,規模約為1.5萬億左右。部分券商通道業務的規模佔比甚至達到了95%以上。也就是說,未來行業主動性管理產品將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一方面,公募基金和券商集合資產最大的區別在於客戶投資門檻,根據公募基金的管理辦法,客戶投資的最低門檻為1000元,而集合理財產品則為5萬元或10萬元。准入放開後,證券公司資管業務的客戶范圍不再局限於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客戶以及推廣機構的客戶,客戶群體無疑將大幅拓寬。
另外,券商在目前各項業務的經驗,也將幫助其在未來資管混戰的大格局中找到自身的定位。從目前來看,券商各項業務的聯動性並不強,在資管業務進一步放開後,券商投行、資管、研究、經紀業務板塊可以在項目、產品設計和銷售方面實現跨部門協同,發揮一二級市場互動的優勢。與此同時,產品設計的靈活性對證券公司跨部門協同、跨市場運營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說,是否能夠協調好各部門,是的跨部門協作可以高效率運轉,跨部門協作的高效運轉,不僅是資管業務,也是未來證券公司競爭力的關鍵因素。
產品創新方面,2012年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重啟為證券公司產品設計創造了新的空間,尤其是專項資產為基礎的類固收產品,在填補普通投資者的中長期理財產品空缺上也具有足夠的空間。
在政策的推動下,五大資管行業原有的市場界限被打破,同時也意味著更激烈的競爭。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放開,對於投研實力強的券商來說不失是很好機會。在未來的產品競爭中,券商需要發揮自身專業性優勢,針對投資者不同的風險、期限偏好進行產品開發,同時加大銷售渠道的開發和優化,才能與其他幾大資管機構直面競爭。
⑦ 如何申請香港9號資產管理證券金融牌照
提到香港9號牌照,相信內地多數的私募機構都並不陌生(牌照辦理和轉讓)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界定的受規管的類型共有12種,其中第9類牌照就是資產管理牌照,有了這項業務資質,內地企業可以以香港為中轉站,為海內外廣大的投資者提供股票、基金、債券等投資組合管理服務,但是香港證監會(SFC)審核趨嚴的情況下,香港9號牌照收購成為了主要的資質獲取方式。
從2016年發布的相關數據來看,香港證監會批復的資產管理牌照就有165家,其中不乏通過香港9號牌照收購的方式而來的,以轉讓的形式獲得對企業正常開展業務沒有影響,受到證監會認可,更適合有海外業務亟待開展的單位。
現階段,香港9號牌照收購對於內地私募機構的意義非凡,獲得資產管理牌照,私募機構相當於是被授予了在境外開展業務的通行證,拓展投資標的的范圍能夠更受到海外投資者的認是,同時也能夠感受到香港政策對於稅務上的優勢,這是內地牌照所不能比擬的地方。
既然說到香港9號牌照收購和轉讓的事宜,那麼對香港9號牌照的申請也有必要有直觀的認識。
首先,我們要知道的是香港證監會對業務資格和牌照的審批是十分嚴謹的,近幾年來牌照發放收緊,申請人需要符合更高的條件才能達到申請資格。香港9號牌照辦理要求注冊香港公司,或者是海外法團,
此外,為了公司活動的正常經營,需要有相匹配的業務架構的監控系統,同時,風險的產生在所難免,如果沒有良好的償債能力,也是不能符合申辦要求的,對香港政策的摸不清的,可以考慮香港9號牌照收購來進行業務開展。
⑧ 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一、用途不同:
1、證券公司是從事證券業務的,比如股票買賣。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是需要有席位的,也就是一種交易資格,但是個人沒辦法取得這種資格。而證券公司有這種資格。
基金是把小股資金集合起來進行投資的。基金公司就是公司制的基金,也就是這個基金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在法律上有法人地位。
二、方法不同:
1、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並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
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2、從狹義來說,基金公司僅指經證監會批準的、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從廣義來說,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
三、作用不同:
1、當你想要投資到證券市場上的時候,就要借用證券公司的資格,也就是把你的錢存進它的戶頭,然後再進行交易。實際的交易都是你自己在進行,只需要給證券公司一筆手續費,相當於租用交易席位的費用。
2、購買基金相當於把錢交給它,然後一切的交易都有它來負責,最終的收益扣除公司的運作成本就是你自己的收益,會返還給你。但是在此期間你的錢的支配權在它手中。
(8)券商資管公募牌照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注冊資本:
1、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2、經營下列其中一項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3、經營下列業務中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4、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5、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
基金公司設立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⑨ 券商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和券商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區別是什麼
以前券商的資管計劃分三種,定向資管計劃(單一委託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分為大集合,小集合),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特殊約定而設立的,定義比較模糊,監管尺度較松)。
後來出台了新規,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依然保留,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的大集合歸為公募基金牌照業務,也就是券商有公募牌照之後可以發大集合,小集合就是現在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者2-200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一度取消,在2014年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重新開閘之後,被監管定義為指定的SPV,改成資產支持專項計劃。
所以,現在券商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前身就是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服從於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監管范圍,而且只有這一種用途,就是作為SPV而存在。
⑩ 券商的資管業務募集資金後,主要投向哪裡有什麼限制么
相對於公募基金一種非公開募集的基金,投資方向比較靈活,可以是債券、股票、期貨等投資渠道,與基金的不同是私募不接受監管
比如我想募集資金投資股票,就通過朋友或一些機構等渠道募集資金,對所募集的資金進行資產管理的計劃就是私募資管計劃,流程比公募基金簡單,不需要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