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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董事是股東嗎

發布時間: 2021-03-20 05:48:25

① 兩人公司控股股東是CEO,小股東是董事長哪個說了算

你的這個問題,首先取決於公司章程和股東之間的投資協議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專公司章程和投資協議對控屬股股東和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權力有特殊約定,那就按照公司章程和投資協議的約定處理,這與CEO和董事長這樣的職位頭銜沒有任何關系。其次,如果公司章程和投資協議沒有特殊約定,那麼根據資本多數決原則,控股股東因為所佔股權比例更大,在公司一般事項上其均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作出股東會決議的方式達到自己的目的。如果控股股東的股權比例超過三分之二,那控股股東能夠左右公司經營的事項就更多了,其甚至有權決定公司的解散、變更公司章程等事宜。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② 公司的董事是不是由股東和職工組成的還可能有其他人嗎那個非持股董事是不是就是說職工董事的意思

公司的董事不是完全由股東和職工組成的(最簡單的例子就是比如我是大股東佔50%的股份,但是我不想做董事,於是我推薦一個外地的學者當,我投票同意了他就一定能當董事了,雖然他沒有持股,但是他和我是一條心一路人,如果他不聽我的,我立刻就可以申請開臨時董事會和股東會換掉他)
非持股董事可以是其他人,比如公司股東的親友,比如公司的關聯方(大客戶或者原料供應商),比如社會上的學者教授等等,當然也可以是職工

同一股份就是某個人名下的全部該公司股份,比如你有1萬股,你只能選擇網路投票或者現場投票中一種方式,你不能說你的5000股從網上投票,另外你再用5000股到現場投票,這樣會大大增加統計難度,可能還會重復計算

新股的票面金額是和原來發行的股票的票面金額要一致,如果不一致,在上市前保薦券商會把該公司的股份分拆到和新股一致的,絕對同股同權

新股就是新發出來的股票,比如公司原來有1億股,現在要發行2千萬股票,這2千萬股原來不存在,現在發行出來了就是新股

③ 控股股東是不是就是董事長

控股股東權力大,現在很多公司的董事長往往都是由控股股東提名並由股東投票通過的,董事長是由一個自然人擔任的,而控股股東代表的可以是一個人或者一個集團,也可以是一個經濟實體。

④ 董事會成員都是股東嗎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產生,公司章程只是規定其產生的辦法。第二一個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必須要有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的方法,通常有兩種:第一直接投票法,即每一股份對於某一個董事只有一個表決權。優點在於程序簡單,充分體現了資本多數決原則,有利於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缺點在於,持有半數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控制董事的選任,使董事會成為控股股東的「一言堂」。第二 累積投票制,亦稱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選舉董事時具有所欲選董事數的表決權。例如欲選4 名董事,持有30 股的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為120 個,可以將120 個表決權分別投向不同的候選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個候選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⑤ 公司實際控股人和第一股東有什麼區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認定為「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並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1)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 行使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
(3)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某一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其他情 形。
二、第一大股東是指股票佔比最大的股東,它表示該股東與其餘的股東相比較,它的佔比最 大,持有該公司的股份數量最多。
三、實際控制人不一定是第一大股東,從第一點表述可以看出,實際控制人持 有的股份並 不一定是最多的,但他能控制的股份必定是最多的;比如,實 際控制人他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二的股份,他父親、母親、妻子、兒子各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的股份,他們 持有的股份表決權集中在一起由實際控制人 管理,那他就可以決定公司的財務和經 營政策,選誰來當董事長,總經 理;也許另一個外人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股 份,雖然他是公司的第一 大股東,但他並不能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決定性影響。

⑥ 控股股東能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會成員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產生,公司章程只是規定其產生的辦法。第二一個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必須要有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的方法,通常有兩種:第一直接投票法,即每一股份對於某一個董事只有一個表決權。優點在於程序簡單,充分體現了資本多數決原則,有利於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缺點在於,持有半數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控制董事的選任,使董事會成為控股股東的「一言堂」。第二 累積投票制,亦稱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選舉董事時具有所欲選董事數的表決權。例如欲選4 名董事,持有30 股的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為120 個,可以將120 個表決權分別投向不同的候選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個候選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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