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股東重組
"全面要約收購義務"是指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
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比如:
1、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為挽救該公司而進行收購,且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的;
2、上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30%的;
3、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等。
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又不想收購所有已發行股份,就需要避免觸及股份比例30%的界限。所以大股東需要把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以便重組方操作。
②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增持股份後,半年內停牌重組,是不是構成內幕交易啊
由於重大事項未決定好,所以要停牌來進行整合,不然股價很容易出現大波動。
③ 第一大股東易主多長時間可以重組
第一大股東易主,往往預示有重組的信號,但具體時間要看下重組審核的情況,如果停盤三個月內表決重組,失敗後,三個月內不得再次停盤重組,但是否可以不停盤拿方案,則還沒有明確規定;另外,如果停盤6個月內表決重組,如果重組失敗,6個月內不得再次停盤重組,但是否可以不停盤拿方案,也沒有明確規定
④ 上市公司退市了第一大股東的股票怎麼算和普通散戶一樣處理嗎
你好,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
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程序
1.主動性退市是指:
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2.被動性退市是指:
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購買股票要「避雷」,認清退市預兆其實股票退市前是有所預兆的,在虧損公司被強制退市之前,有半年的時間是可以繼續保留上市公司代碼與資格的,但如果在此期間沒有任何改觀,就一定要退市了。
同時也會對股民進行風險警告,很重要的一個表現就是在公司名前加上「ST」或「*ST」等標識,如果股民看到帶有這種字樣的股票,在購買前就要慎重考慮。
二、股票退市的三種結果
(1)重組後再重新回到主板:
也就是說,股票退市並不意味著就立刻停止交易。而是進入退市整理期,正式終止上市之後,有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供投資者交易。再轉入外場交易,根據有關規定退市公司原股份將在45個交易日內,由一傢具備代辦股份轉讓資格的證券公司代辦轉讓。退市後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老三板」。
(2)將來上三板已經退市的股票:
還有重組的可能,重組後重新回到主板,但是這個時間一般會比較長。如果股票上了三板,可以去三板市交易,每周交易三次(一、三、五),還有的是一周交易一次(每周五),根據業績決定。
當然要注意的是,在三板市交易前,首先要去證券營業部開立一個三板市場的股東帳戶。需要你本人帶身份證,股東帳戶卡,還有你的股票交易卡。在證券營業部先辦理三板股東開戶,然後辦理股票過戶。
(3)破產:
徹底沒有了這種情況下的普通股股東就比較倒霉了,因為公司破產的清償順序基本都是按照如下:
1.先清償企業的破產費用,
2.然後是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
3.然後是拖欠的國家稅金,
4.然後才是對一般債權的清償。如果資不抵債就要按照上述清償順序償還。
5.普通股民是最後一個清償的,因此最後能不能得到清償只能看公司狀況來聽天由命了。
這是最壞的一種情況,對於破產的公司來說,清償有先後順序,普通的股民往往是最後一個得到清償的。
三、公司退市 股票錢還拿得回來嗎?
股票退市不等於破產,所以,你還是該公司的股東,同樣享有原來的權利和義務,只不過你手中的股票不再流通,如果您不想繼續做股東,可以選擇在退市整理板中賣掉該公司股份,不過出售的價格就很低了。
若是已經確定企業退市,交易所會有一個退市整理期供投資者交易,投資者可以在這個整理期內進行賣出止損,退市整理期結束後,上市公司轉入其他場外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根據規定,退市公司股東必須先開立股份轉讓賬戶並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進行轉讓止損。
退市整理期為30天,您想賣掉手中的股份,需先開該版塊交易的許可權,給您所在券商打電話咨詢如何開通。
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股票投資者在投資前一定要對上市公司業績進行考察,認清風險,合理規劃資產投資,以免出現退市情況造成資產損失。
⑤ 為什麼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對資本結構有顯著的負影響
為了回答你這個問題,我研究了半個小時這個控制權理論,還是沒搞太清楚,你自己研究研究吧,你說的問題就是下面的理論產生出來的問題.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 - 概述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 許多經濟學家沿著MM理論開辟的道路,探討資本結構的決定因素,取得了許多創造性的理論成果。其中,最重要的理論成果之一是詹森和麥克林率先提出的資本結構契約理論。經過近3O年的發展,該理論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資本結構激勵理論、信息傳遞理論和控制權理論。這三種理論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將公司資本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相聯系,分析資本結構如何通過影響公司治理結構來影響公司價值。
MM理論把公司收入流外在於資本結構,認為不同融資方式的區別僅在於它們對公司收入流的索取權不同(如債權人獲得固定利息,股東獲得剩餘收入)。而資本結構契約理論則認為,資本結構不僅規定著公司剩餘索取權的分配,而且規定著公司控制權的分配。資本結構的激勵理論和信息傳遞理論僅考慮了前一個方面,而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則著重考慮了後一個方面。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是現代資本結構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為人們在財務合約不完全的情況下研究企業資本結構選擇與控制權安排提供了一種新的且最有力的分析工具。
近幾年來,資本結構的控制權理論倍受學術界的重視,發展十分迅速,對研究和解決公司制度安排和公司治理結構問題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積極影響。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 - 主要模型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就是以融資契約的不完全性為研究起點,以公司控制權的最優配置為研究目的,分析資本結構如何通過影響公司控制權安排來影響公司價值。該理論自20世紀80年代末產生以來,其研究一直是學術界十分活躍的一個領域,取得了許多創造性的理論成果。如何對這些理論成果加以概述,經驗表明,最好的方法是能夠說明這些理論的發展脈絡,即一種理論模型的產生是如何突破並豐富原有的理論模型。本文將按照各種理論模型在學術刊物上發表的年代順序,對下列主要理論模型加以綜述:
1、哈里斯—雷維吾模型 這是最早研究資本結構如何影響公司控制權分配的理論模型之一。該模型研究了投票權的經理控制、負債與股權的比例和並購市場三者之間的關系,認為公司現任經理可以通過提高其持股比例來增大其投票權,從而增強其對公司並購計劃的控制能力。為此,假設經理既可以通過其持有股份獲得股權收益,又可以通過其控制權獲得私人收益。
在這種假設下,由於現任經理及其競爭對手經營企業的能力不同,公司價值取決於並購市場的競爭,而這種競爭又要受到現任經理持股比例的影響。因此,這就存在一個權衡取捨的問題:一方面隨著現任經理持股比例的提高,現任經理掌握公司控制權的可能性就會增大,從而其收益也會增大;另一方面如果現任經理的持股比例太高,企業價值及經理股份價值就會減少,因為更有能力的潛在競爭者成功的機會變小,可能造成公司活力萎縮。現任經理的最優持股比例便是他掌握控制權所帶來的私人收益(或失去控制權後的利益損失)同其持有股份的價值損失(或增加的破產可能性)相權衡的結果。這種權衡的結果實際上可以通過選擇最優的負債水平來達到。可見,資本結構的選擇既會影響經營者的持股比例及控制權,也會影響並購市場的競爭。
2、斯達爾茲模型與上述哈里斯—雷維吾模型十分相似,也是把研究的重點放在經理控制權與公司並購之間的關繫上。但是,兩者也有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目標函數上:哈里斯—雷維吾模型是以經理人員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為目標來確定最優控制權結構,而斯達爾茲模型則是以投資者的期望收益最大化為目標來確定最優控制權結構。
3、阿洪—博爾頓模型
上述兩個模型雖然都探討了資本結構選擇與公司控制權安排之間的關系,但是都忽視了一個重要的事實,即公司控制權的不同安排實際上是不同的契約安排。因此,在研究資本結構選擇與公司控制權安排之間的關系時,要考慮公司控制權的契約本質。
阿洪—博爾頓模型朝這方面邁進了一步。阿洪—博爾頓模型運用不完全合同理論,對經理人員(只有技術而沒有資金)與投資者(只有資金而沒有技術)之間的最優控制權安排進行了研究。該模型假設某公司可以獲得一種可證實的並可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的貨幣收益y,但經理人員可以獲得一種不可證實的且又不可轉移的私人收益t,從而導致單純追求貨幣收益的投資者與同時追求貨幣和私人收益的經理人員之間的利益沖突。為了抑制這種利益沖突,實現總收益(y+t)最大化,最優的控制權結構應該是:如果貨幣收益(或經理人員的私人收益)與總收益之間是單調遞增關系,那麼投資者(或經理人員)單邊控制便可以實現社會最優效率;如果貨幣收益或私人收益與總收益之間不存在單調遞增關系,那麼控制權相機轉移將是最優的,即經理人員在公司經營狀態好時獲得控制權,反之投資者獲得控制權。其中:「控制權相機轉移」的思想是該模型的核心,它關注到了破產機制在債務契約中的作用。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 4、哈特模型阿洪—博爾頓模型雖然抓住了控制權最優安排的關鍵方面—「控制權相機轉移」.但是這種控制權的轉移是隨機的,或者是以一種可證實的狀態(如收入、利潤水平等)的現實為條件,而不是以無力償還債務本息為條件。哈特模型不僅吸收了阿洪—博爾頓模型的「控制權相機轉移」這一創建性思想,而且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了阿洪—博爾頓模型。
哈特模型在契約不完全的條件下,引入「公司持續經營與公司被清算」的矛盾,研究了最優融資契約和相應的最優控制權結構,並得出了三個重要結論:一是如果融資方式是發行帶有投票權的普通股,則股東掌握控制權;二是如果融資方式是發行不帶有投票權的優先股,則經理人員掌握控制權;三是如果融資方式是發行債券和銀行借款,則控制權仍由經理人員掌握,但前提是按期償還債務本息,否則(即出現了破產),控制權就轉移到債權人手中。此外,該模型還注意到了短期債務具有控制經理人員道德風險的作用,而長期債務(或股權)具有支持公司擴張的作用,因此認為最優資本結構要在這兩者之間加以權衡(P322—370)。
5、拉里夫曼模型 上述幾種模型基本上都是研究兩種基本的融資工具(債券/股票)對公司控制權安排的影響,而未解釋各種融資工具的具體形式(如可轉換債券、股票優先認購權債券等)對公司控制權的影響。拉里夫曼模型在這方面進行了探討。
拉里夫曼模型通過對可轉換債券混合所有權與標准債務進行比較分析,認為在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情況下,創業資本家在有關控制權轉移方面進行重新談判不可能成功時,有最優激勵去提高努力水平,因為這樣做不僅可以增加他的支付,而且可以提高他可轉換權行使的可能性。也就是說,設計一個適當的可轉換債券可使企業家在混合所有權下更加努力和選擇正確行為。所以,在資本市場多變的經濟環境中,選擇可轉換債券等具有期權性質的公司債券對於有效安排公司控制權,改善委託代理關系有著較大的影響。
應該指出的是,經濟學家和財務理論專家不僅提出了上述理論模型,而且還使用大量經驗數據實證了這些理論模型。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 - 理論評析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 一、雖然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發展的時間不長,但它對推動現代資本結構理論和控制權理論的發展和應用作出了較大的貢獻。主要表現在:
1、深化了對資本結構本質屬性的認識 資本結構的激勵理論和信息傳遞理論雖然分別解釋了資本結構具有激勵作用和信號顯示作用,但都未說明為何特定的資本結構決定著特定的控制權結構,或者不同的控制權結構要有相應的資本結構。這是因為它們所基於的分析框架是完全合同,所以認為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設計最優合同來避免再談判和克服當事人的機會主義行為。然而,在現實中合同的完全性假設是不存在的,因此這兩種理論使人們對資本結構的理解不可能有實質性的進展。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在不完全合同的分析框架中,深入到融資契約的內部,研究資本結構選擇與公司控制權安排之間的關系,使人們對資本結構的理解有了質的飛躍。至少認識到:資本結構本質上是一種契約要求權結構,不僅規定著公司剩餘索取權的分配,而且規定著公司控制權的分配;在融資契約中賦予投資者控制權可以限制內部人的私人收益,維護投資者的收益權,從而弱化投資者的參與條件;公司控制權具有狀態依存性,即能夠相機轉移。
2、真正地把資本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有機聯系在一起 公司治理結構所解決的關鍵性問題是如何在各產權主體之間最優地分配公司的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以融資契約的不完全性為研究起點,以公司控制權的最優安排為研究目的,研究公司控制權如何在經營者、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最優分配。可以說,到目前為止沒有一種理論能夠像該理論很好地把資本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有機地聯系在一起。從該理論中,人們不僅認識到資本結構對公司治理結構有著重要的影響,而且認識到最優的公司治理結構不是某種單純的「單邊治理」,而是具有「控制權相機轉移」之特徵。
3、使現代資本結構理論有了更加堅實的微觀基礎 由於資本結構的控制權理論所建立的假設條件——合同的不完全性更貼切現實,使該理論大大深化了對資本結構的認識,而且能夠很好地把資本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有機地聯系在一起。這就表明,資本結構的控制權理論深入到融資契約的內部。分析資本結構的形成機理就更加符合當事人現實的行為過程,從而有力地推動了現代資本結構理論的發展和應用。此外,資本結構的控制權理論還拓展了現代資本結構理論研究和應用的范圍。例如,可以運用它來分析公司並購、重組和清算等活動中的控制權與資本結構的配置問題。
4、批判性地發展了企業契約理論 從理論淵源來看,資本結構的控制權理論是在交易費用理論、委託代理理論等企業契約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但它同時又批判性地發展了企業契約理論。這不僅表現在它區分了剩餘收入權與剩餘控制權,對交易費用理論提出了一種正式而規范的分析模型,而且還表現在它找到了科斯定理中配置資源的「權威」,指出了企業合並中也有費用,使企業邊界的界定更加清晰,為企業契約理論提供了規范化分析企業所有權結構(不同的合並類型)的工具,等等。
二、但是,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也存在著一些不足或者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現在:
1、把資本結構局限於傳統的資本結構 傳統的資本結構是指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的比例關系。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的現有文獻都基本上是以這種資本結構為研究的現實背景,即在外生給定了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兩種基本財務工具的控制權和索取權的基礎上,按照不完全合同理論,以控制權最優安排為指導思想來研究最優的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的比例關系。事實上,現實中的公司資本結構除包括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的比例關系外,更應包括:
1)股權資本結構,如內部股與外部股的比例關系、普通股與優先股的比例關系、穩定股與活躍股的比例關系等。
2)債務資本結構,如短期債務與長期債務的比例關系、銀行借款與公司債券的比例關系、一般性公司債券與期權性公司債券的比例關系等。 3)人力資本,既包括公司管理者的人力資本,也包括公司員工的人力資本。所以,如何在不完全合同的分析框架中,為了更有效地安排公司控制權而更廣泛地研究物質資本與人力資本之間、股權資本內部各種具體形式之間、債務資本內部各種具體形式之間以及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之間的最優配置問題,便有待於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加以解決,從而使之更具有堅實的客觀基礎。
2、把合同的不完全性局限於物質資本所有者的合同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的現有文獻都十分強調投資者(債權人和股東)的合同是不完全的,認為投資者沒有受到合同的完全保護,因而應獲得剩餘控制權,而忽視其他成員的權益保護,似乎其他成員的合同是完全的。可見,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在這方面是自相矛盾的。
在經濟活動中,合同成員的權益最終是由利益分配來實現的,而控制權必然會影響到利益分配的決定和格局,誰掌握丁控制權,誰就可能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決定。這個「事後的」結果說明,合同的其他成員並未得到合同的完全保護,也應該獲得剩餘控制權。鑒於此,人們應該在不完全合同的分析框架中,既要考慮投資者的合同不完全性和權益保護,也要考慮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同不完全性和權益保護。
3、把控制權定義為企業所有權按照哈特等人的理解,剩餘控制權就是「可以按照任何不與先前的合同、慣性或法律相違背的方式決定資產所有用法權利」,而且「擁有剩餘控制權實際上已經被作為所有權的定義」。也就是說,物資資本的所有權與剩餘控制權是同義詞。這在邏輯上是倒因為果,因為所有者有所有權,才有了對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即所謂的剩餘控制權,而不是相反,先有了剩餘控制權,後才有了所有權,如果是這樣,內部人控制了企業,是不是企業就歸內部人所有呢?
張維迎正確地指出,將企業所有權理解為「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是一個尊重科學傳統的簡化說法。這對於有效地安排企業制度(包括治理結構)是非常重要的。剩餘索取權只是規定了各產權主體分享企業剩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控制權則是保證各產權主體分享企業剩餘的實現手段和充分條件。這兩種權利對企業的任何一個產權主體都是不可缺少的,而且都應該對稱性地加以安排。一種使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企業所有權安排一定是企業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的對稱性安排。所以,人們認為從不完全合同出發,研究企業控制權的最優安排和資本結構的最優選擇時一定要聯系企業剩餘索取權的安排問題。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 - 借鑒意義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 盡管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目前還不夠完善,存在著一些不足,但它較以前的控制權理論和資本結構理論是一個歷史性的突破,為人們從不完全合同出發研究資本結構選擇與企業控制權安排之間的關系提供了一個最有力的分析工具,使人們真正地認識到資本結構是企業治理結構的重要方面,也真切地觀察到資本結構形成的機理。該理論對於人們完善中國國有企業資本結構從而完善其所有權安排和治理結構具有如下借鑒意義:
1、要強化債務融資在國有企業中的約束作用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十分強調控制權的相機轉移,並指出債務契約是最能體現該性質的財務工具以及破產機制在債務契約中有著重要作用。在中國國有企業中「債務約束軟化」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按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的這一思想,解決此問題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在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時,能夠通過破產機制的作用使企業的控制權轉移到債權人手中。但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完善中國的相關法規,尤其是《破產法》,因為《破產法》是發揮債務約束作用的重要法律保證。
2、要把完善國有企業治理結構與優化資本結構相聯系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認為,控制權是融資契約不可缺少的部分,特定的資本結構決定特定的控制權結構。這就為人們從資本結構的角度來完善國有企業治理結構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從現實情況看,目前國有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其資本結構不合理,主要表現在國有股權的比重過大,且主體也不夠明確。
人們認為可以通過如下制度安排來完善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和治理結構:在進一步明晰國有出資者的身份及產權關系的基礎上,注重吸收外商投資者、民營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等投資主體,建立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體系和產權制衡機制;根據實際情況,恰當地選擇國有資本的投資方式,包括股權投資方式、債權投資方式、股權與債權混合投資方式等;加快金融市場的結構調整和發展,使金融市場為企業提供更多的金融契約品種;建立具有工會性質的「員工持股會」,使員工參與公司治理時採取集體行為。
3、要建立再談判機制 在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中,一個重要的結論就是現實中的融資契約是不完全的,不可能窮盡未來出現的各種狀態,致使控制權安排成為融資契約不可缺少的部分,並對合約各方的未來行為具有重要影響。這帶給人們的啟示是:在融資契約的設計中要為規范未來行為而建立一個再談判機制,即控制權的事前安排,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或者使受損失的一方能夠獲得控制權。
⑥ 資產重組的黑馬.公司的股價只有3元多,公司正在進行資產重組,第一大股東將變更,是什麼股票呢猜猜
600667公司正在進行資產重組
⑦ 第一,第二大股東質押全部股票,是重組嗎
質押全部股票並不一定代表要重組,具體你還要看其它方面,比如業績連年虧損啊,主營業務是否已經不清晰啊,最終控股股東是不是國企啊,相對來說,國企殼重組的可能性大些。還有一類就是投資公司控股的虧損企業,這類可能性相對大些
⑧ 上市公司無第一大股東是否有規定必須在3個月內重組
沒這規定
⑨ 大股東股票凍結對重組的影響
其實對公司重組的影響不大 只能說是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會影響的下家的決策及判斷回 還有是什麼原答因導致股權凍結 違法買賣 還是幕後交易 這些都是因當關心的 其實重組的方案由很多 重組第一件事情 就是對公司財務進行全面清查 清查完畢之後要上報證監會 因為是上市公司 然後你的合作企業在哪裡 一般是通過投行來完成資產重組 因為他們有足夠的經驗和資源 幫助你完成他 然後多方開始商討重組的相關事宜 最後是新公司成立 上市公司的話需要去證監會備案的